Section § 10523

Explanation

如果租用物品的人(承租人)不当拒绝接受或支付租金,他们就被视为违约。出租物品的人(出租人)有多种选择,例如解除租赁合同、收回物品、停止交付、出售物品,或者要求赔偿损失或支付租金。即使承租人的行为损害了整个租赁合同的价值,出租人也可以使用这些补救措施。如果出租人决定不使用所有选项,他们仍然可以要求承租人赔偿因违约而自然产生的损失。如果租赁合同的价值没有受到重大损害,则只能采取某些补救措施。无论如何,租赁合同中规定的其他补救措施也可以使用。

(a)CA 商业法 Code § 10523(a) 如果承租人不正当地拒绝或撤销对货物的接受,或未按期付款,或拒绝履行部分或全部合同,则就所涉任何货物而言,以及如果根据分期租赁合同,整个租赁合同的价值受到实质性损害(第 10510 条),则就所有货物而言,承租人违反租赁合同,出租人可以:
(1)CA 商业法 Code § 10523(a)(1) 解除租赁合同(第 10505 条 (a) 款);
(2)CA 商业法 Code § 10523(a)(2) 处理未识别到租赁合同的货物(第 10524 条);
(3)CA 商业法 Code § 10523(a)(3) 停止交付货物并收回已交付的货物(第 10525 条);
(4)CA 商业法 Code § 10523(a)(4) 指示任何受托人停止交付货物(第 10526 条);
(5)CA 商业法 Code § 10523(a)(5) 处置货物并追索损害赔偿(第 10527 条),或保留货物并追索损害赔偿(第 10528 条),或在适当情况下追索租金(第 10529 条);
(6)CA 商业法 Code § 10523(a)(6) 行使租赁合同中规定的任何其他权利或寻求任何其他救济。
(b)CA 商业法 Code § 10523(b) 如果出租人未充分行使 (a) 款规定的权利或获得其有权获得的救济,出租人可以追索因承租人违约而在正常情况下造成的损失,该损失以任何合理方式确定,连同附带损害赔偿,减去因承租人违约而节省的费用。
(c)CA 商业法 Code § 10523(c) 如果承租人以其他方式违反租赁合同,出租人可以行使租赁合同中规定的权利并寻求救济,其中可能包括解除租赁的权利。此外,除非租赁合同另有规定:
(1)CA 商业法 Code § 10523(c)(1) 如果违约行为实质性损害了租赁合同对出租人的价值,出租人可以行使 (a) 和 (b) 款中规定的权利并寻求救济;或
(2)CA 商业法 Code § 10523(c)(2) 如果违约行为未实质性损害租赁合同对出租人的价值,出租人可以按照 (b) 款的规定追索。

Section § 10524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出租人(出租货物的人)在承租人(租用货物的人)未能遵守租赁协议时可以采取的措施。如果承租人不遵守协议,出租人可以将自己控制下的、符合租赁合同的货物识别至该合同,或者处置那些原定用于租赁的货物,即使这些货物尚未完工。如果货物尚未完工,出租人可以根据何种方式最能减少损失来决定是完成制造,还是停止制造并将其作为零件或废料出售。

Section § 10525

Explanation
如果一家出租货物的公司发现向其租赁货物的人无法偿还债务,他们可以选择不交付这些货物。如果承租人违约,所有人可以收回他们的物品。他们甚至可能要求承租人将所有物品集中在一个地方,以便于取回。所有人还可以阻止货物的使用或在原地出售它们,但必须和平进行或通过法律行动。

Section § 10526

Explanation

如果出租货物的人(出租人)发现租用货物的人(承租人)无法再偿还债务,出租人可以停止这些货物的运输。如果承租人拒绝支付或履行其在租赁协议中同意的任何事项,也适用此规定。出租人可以停止交付,直到承租人收到货物,或者直到第三方确认其代承租人持有货物。出租人必须在仍有可能停止交付的情况下通知送货服务方,并对可能产生的任何费用负责。但是,如果送货公司签发了名为“不可转让提单”的特定收据,他们则无需听从除发货人以外的任何人发出的停止交付指令。

(a)CA 商业法 Code § 10526(a) 如果出租人发现承租人无力偿债,出租人可以停止承运人或其他受托人占有的货物交付;如果承租人拒绝履行或未能在交付前支付到期款项,无论是租金、担保金,还是租赁合同项下的其他款项,或者因出租人有权扣留或占有货物的任何其他原因,出租人可以停止整车、整卡车、整飞机或更大批量的快递或货运货物交付。
(b)CA 商业法 Code § 10526(b) 在行使其(a)款项下的救济措施时,出租人可以停止交付,直至:
(1)CA 商业法 Code § 10526(b)(1) 承租人收到货物;
(2)CA 商业法 Code § 10526(b)(2) 任何货物受托人(承运人除外)向承租人确认该受托人代承租人持有货物;或
(3)CA 商业法 Code § 10526(b)(3) 承运人通过转运或作为仓库向承租人作出此类确认。
(c)Copy CA 商业法 Code § 10526(c)
(1)Copy CA 商业法 Code § 10526(c)(1) 为停止交付,出租人应发出通知,以便受托人通过合理勤勉阻止货物交付。
(2)CA 商业法 Code § 10526(c)(2) 接到通知后,受托人应根据出租人的指示持有和交付货物,但出租人应对受托人因此产生的任何费用或损害负责。
(3)CA 商业法 Code § 10526(c)(3) 已签发不可转让提单的承运人无义务服从除发货人以外的其他人发出的停止交付通知。

Section § 10527

Explanation

如果承租人未能履行其租赁协议,出租人可以租赁、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货物。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未付租金、原租赁与新租赁之间未来租金价值的差额,以及任何附带损害赔偿。如果出租人以不同方式处置货物,则适用其他规则。善意行事的新买方或承租人取得货物时,不受原租赁合同的任何主张约束。出租人保留出售或租赁货物所得的任何利润,而合法拒绝或撤销接受的承租人必须将其担保权益金额以外的任何超额部分返还给出租人。

(a)CA 商业法 Code § 10527(a) 在承租人根据第10523条(a)项或(c)项第(1)款所述类型的租赁合同违约后,或在出租人拒绝交付或占有货物(第10525条或第10526条)后,或者,如果经约定,在承租人发生其他违约后,出租人可以通过租赁、出售或其他方式处置相关货物或其未交付的余额。
(b)CA 商业法 Code § 10527(b) 除租赁协议中约定的损害赔偿(第10504条)或根据双方协议(第1302条和第10503条)另行确定的损害赔偿另有规定外,如果处置是通过与原租赁协议实质上相似的租赁协议进行的,且新租赁协议是善意且以商业上合理的方式订立的,则出租人可以向承租人追偿以下损害赔偿:(1) 截至新租赁协议期限开始之日已产生但未支付的租金,(2) 截至同日,原租赁协议当时剩余租赁期限的全部租金的现值,减去截至同日,新租赁协议项下适用于与原租赁协议当时剩余期限相当的新租赁期限的租金的现值,以及(3) 第10530条允许的任何附带损害赔偿,再减去因承租人违约而节省的费用。
(c)CA 商业法 Code § 10527(c) 如果出租人的处置是通过租赁协议进行的,但该协议因任何原因不符合(b)项规定的处理条件,或者处置是通过出售或其他方式进行的,则出租人可以向承租人追偿,如同出租人选择不处置货物且适用第10528条。
(d)CA 商业法 Code § 10527(d) 因本条项下的处置而善意且有偿地从出租人处购买或租赁货物的后续买方或承租人,即使出租人未能遵守本分部的一项或多项要求,其取得货物时也不受原租赁合同和原承租人任何权利的约束。
(e)CA 商业法 Code § 10527(e) 出租人无需向承租人承担任何处置所得利润的责任。正当拒绝或合理撤销接受的承租人应向出租人结算超过承租人担保权益金额(第10508条(e)项)的任何超额部分。

Section § 10528

Explanation

如果租用商品的人(承租人)违反了租赁协议,商品所有人(出租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这些损失包括:直到商品被收回或归还为止的未付租金;租赁期剩余部分的价值差额;以及因违约造成的任何额外费用。如果这些赔偿不足以完全补偿所有人,他们还可以要求赔偿因承租人违约而损失的潜在利润,同时会扣除合理的费用和已收到的任何款项。

(a)CA 商业法 Code § 10528(a) 除租赁协议中约定的违约金(第10504条)或根据当事人协议(第1302条和第10503条)另行确定的损害赔偿金外,如果出租人选择保留货物,或出租人选择处分货物且该处分是通过租赁协议进行的,但因任何原因不符合第10527条 (b) 款项下的处理条件,或通过出售或其他方式进行的,则出租人可以就第10523条 (a) 款或 (c) 款 (1) 项所述类型的违约,或经约定就承租人的其他违约,向承租人追偿损害赔偿金,包括:(1) 截至违约日期已产生但未支付的租金(如果承租人从未占有货物),或如果承租人已占有货物,则截至出租人收回货物之日或承租人向出租人交还货物之日的较早日期已产生但未支付的租金;(2) 截至根据 (1) 项确定的日期,原始租赁协议剩余租赁期限内总租金的现值减去截至同日货物所在地市场租金(按相同租赁期限计算)的现值;以及 (3) 第10530条允许的任何附带损害赔偿金,减去因承租人违约而节省的开支。
(b)CA 商业法 Code § 10528(b) 如果 (a) 款规定的损害赔偿金计算方法不足以使出租人处于如同履行合同一样有利的地位,则损害赔偿金的计算方法为出租人因承租人完全履行合同而本应获得的利润(包括合理的间接费用)的现值,连同第10530条允许的任何附带损害赔偿金,并适当扣除合理发生的费用以及适当抵扣已收到的款项或处分所得。

Section § 10529

Explanation

如果承租人未能履行其租赁义务,出租人(出租货物的人)可以追偿损害赔偿金。这包括未付租金和未来租金,减去因承租人违约而节省的任何费用。出租人可以保留或出售货物,但如果他们在要求损害赔偿或租赁期结束前选择出售,承租人可能会因出售所得而获得抵免,以冲抵其所欠款项。如果承租人支付了判决款项,除非货物已被出售,否则他们可以在剩余租赁期内使用租赁的货物。即使出租人无权收取租金,他们仍然可以因承租人未按约定接受货物而获得损害赔偿金。

(a)CA 商业法 Code § 10529(a) 承租人违反第10523条(a)款或(c)款(1)项所述类型的租赁合同,或经约定,承租人发生其他违约后,如出租人遵守(b)款规定,出租人可向承租人追偿以下损害赔偿金:
(1)CA 商业法 Code § 10529(a)(1) 对于承租人已接受但未被出租人收回或归还给出租人的货物,以及在损失风险转移给承租人后(第10219条)灭失或损坏的符合合同的货物,(A) 截至判决生效之日,有利于出租人的已到期未付租金,(B) 截至同日,租赁协议剩余租赁期内租金的现值,以及 (C) 第10530条允许的任何附带损害赔偿金,减去因承租人违约而节省的费用;以及
(2)CA 商业法 Code § 10529(a)(2) 对于已特定化用于租赁合同的货物,如果出租人从未交付货物或已占有货物,或承租人已将货物归还给出租人,且出租人在合理努力后仍无法以合理价格处置货物,或情况合理表明该努力将徒劳无功的,(A) 截至判决生效之日,有利于出租人的已到期未付租金,(B) 截至同日,租赁协议剩余租赁期内租金的现值,以及 (C) 第10530条允许的任何附带损害赔偿金,减去因承租人违约而节省的费用。
(b)CA 商业法 Code § 10529(b) 除(c)款另有规定外,出租人应为承租人保管已特定化用于租赁合同且在出租人控制下的任何货物,直至租赁协议的剩余租赁期结束。
(c)CA 商业法 Code § 10529(c) 出租人可在根据(a)款获得的损害赔偿判决执行前随时处置货物。如果处置发生在租赁协议剩余租赁期结束之前,出租人向承租人追偿损害赔偿金应受第10527条或第10528条管辖,且出租人将对损害赔偿判决提供适当的抵免,抵免金额以判决金额超出根据第10527条或第10528条可获得的追偿金额为限。
(d)CA 商业法 Code § 10529(d) 支付根据(a)款获得的损害赔偿判决,使承租人有权在租赁协议的剩余租赁期内,并根据租赁协议使用和占有当时未被处置的货物。
(e)CA 商业法 Code § 10529(e) 承租人违反第10523条(a)款或(c)款(1)项所述类型的租赁合同,或经约定,承租人发生其他违约后,根据本条规定被认定无权收取租金的出租人,仍应根据第10527条或第10528条获得因不接受货物而产生的损害赔偿金。

Section § 10530

Explanation

如果您是加州的房东或出租人,并且向您租赁的人没有履行他们的协议,您可以追回合理必要的费用。这些费用可能包括停止交货、运输、储存、退回或处置租赁物品的费用。

受损害的出租人的附带损害赔偿包括因停止交货、在承租人违约后对货物的运输、保管和看管、与货物的退回或处置相关,或因违约而产生的其他商业上合理的费用、开支或佣金。

Section § 1053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有人(第三方)损坏了租赁合同中的货物,那么出租货物的人(出租人)和租赁货物的人(承租人)都可以采取法律行动。承租人可以在对货物拥有经济利益、保险保障或承担损失风险的情况下采取行动。此外,如果一方在损害发生时没有承担损失风险,并且双方没有就如何处理任何赔偿达成协议,那么他们将把追回的款项作为另一方的受托人持有。如果双方同意,出租人或承租人都可以代表对方提起诉讼。

(a)CA 商业法 Code § 10531(a) 如果第三方以致对租赁合同当事人造成可诉损害的方式处置已特定化于租赁合同的货物,则 (1) 出租人对该第三方享有诉权,且 (2) 如果承租人符合以下条件,承租人也对该第三方享有诉权:
(A)CA 商业法 Code § 10531(a)(A) 对该货物享有担保权益;
(B)CA 商业法 Code § 10531(a)(B) 对该货物享有可保权益;或者
(C)CA 商业法 Code § 10531(a)(C) 根据租赁合同承担损失风险,或自损害发生后已对出租人承担该风险,且该货物已被侵占或毁坏。
(b)CA 商业法 Code § 10531(b) 如果在损害发生时,原告方未对租赁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承担损失风险,且他们之间没有关于追偿款处置的安排,则其诉讼或和解,在不损害其自身利益的前提下,应作为租赁合同另一方当事人的受托人。
(c)CA 商业法 Code § 10531(c) 任何一方经另一方同意,可以为相关方的利益提起诉讼。

Section § 1053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承租人(租客)未能按约定履行其义务,出租人(业主)可以要求赔偿,以弥补因租客违约而造成的财产价值的任何经济损失或损害。

除本分部或其他法律允许的任何其他追偿外,出租人可向承租人追偿一笔金额,以充分补偿出租人因承租人违约而造成的货物残余权益的任何损失或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