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总则
Section § 10501
本节概述了判断租赁协议中任何一方是否违约的规则。如果一方违约,另一方可以根据本法律和合同本身的规定行使其权利。他们可以诉诸法院、采取自助措施,或尝试仲裁等其他方式。可用的救济措施是累积的,除非法律的其他部分或租赁协议明确限制。如果租赁同时涉及不动产和货物,可以根据适用规则对其中任一类型进行强制执行;如果同时处理两者,则不动产的规则将指导强制执行。
Section § 10503
本节规定,租赁协议除了标准规定外,可以有自己的一套规则来处理一方不遵守条款的情况。除非租赁协议明确规定只能使用协议中的补救措施,否则你不必非得使用它们。如果约定的补救措施不起作用或不公平,可以使用其他解决方案。因违反租赁协议而产生的损害赔偿可以被限制或排除,除非这种限制或排除不公平——但如果涉及消费品的人身伤害案件,这种限制或排除通常被视为不公平。此外,任何与租赁相关的独立承诺不受本分部的影响。
Section § 10504
本节解释了如果一方未能履行其义务(例如违约或其他问题),租赁协议中如何解决损害赔偿问题。它规定,损害赔偿金可以根据特定的法律标准在租赁协议中预先确定。如果这些条款未被遵守,则可以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本节还涵盖了这样一种情况:如果出租人(出租方)因违约而停止交付货物,承租人(租用方)可能有权获得部分退款。但是,这笔退款可能会被出租人可以主张的损害赔偿金或承租人通过租赁获得的利益所抵扣。
Section § 10505
如果租赁合同被解除,双方都解除了他们剩余的责任,但过去的纠纷或行为仍然有效,并且解除方仍然可以寻求违约补救。如果租赁合同终止,即使未来的义务不再需要履行,过去的纠纷或行为仍然有效。声明租赁合同被解除或撤销,并不意味着你不能就过去的问题要求赔偿。如果存在欺诈或虚假陈述,所有通常的违约补救措施仍然可用。试图撤销租赁合同,或者拒收或退回货物,并不会阻止你寻求损害赔偿或其他补救措施。
Section § 10506
这项法律规定了租赁合同发生违约或违反时,您必须在多长时间内提起诉讼。通常,在您发现问题后,有四年时间采取法律行动。对于非消费者租赁,合同可以将此期限缩短至不少于一年。如果您的第一次诉讼终止后仍有权提起另一次诉讼,那么即使原始期限已过,您也可以在六个月内提起第二次诉讼,前提是第一次诉讼并非自愿中止或因不作为而被驳回。本节不改变关于暂停时限的规定,也不适用于本规定生效前发生的问题。
Section § 10507
本法律解释了在租赁协议终止时,如何根据租赁货物的市场租金来确定损害赔偿。它首先查看与原租赁相同类型货物、相同租期的通常租金。如果无法获得确切的租金,则可以使用不同时间、地点或租期的租金,只要它是一个合理的替代品。如果您计划使用不同的租金证据,必须通知对方。经认可出版物中关于租赁市场的报告可以作为证据,但其可信度可以根据其准备方式受到质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