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出租人违约
Section § 10508
如果出租人(出租货物的人)未能履行租赁条款,承租人(租赁货物的人)有几种选择。他们可以取消租赁,并收回任何应合理退还的租金或保证金。他们还可以就未交付的货物寻求损害赔偿,或选择租赁中提及的其他补救措施。如果出租人违反了关于货物质量或状况的承诺,承租人可以要求损害赔偿。如果承租人有正当理由拒绝或退回货物,他们可以保留货物直到收回其费用。此外,承租人在通知出租人后,可以从剩余租金中扣除任何损害赔偿。
Section § 10509
Section § 10510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你分期租赁某物,并且某次交付的物品有缺陷,严重降低了其价值,或者文件有问题,你可以拒绝接受,除非出租给你的人承诺解决问题。如果一次或多次有缺陷的交付导致整个租赁合同失去价值,这就被视为全面违约。但是,如果你接受了有问题的交付物,而没有及时通知要终止租赁,你就等于继续履行了租赁合同,包括过去的交付和未来的预期。
Section § 10511
如果你租用货物后需要拒收,但附近没有代理人或公司办事处,你需要遵循货主或供应商关于如何处理货物的任何合理指示。如果没有指示,且货物正在迅速贬值,你应该尝试为货主出售或租赁它们。你应该获得对保管和处置货物所产生的任何合理费用的补偿,如果涉及出售,你还可以获得佣金,如果没有标准费率,通常最高可达10%。只要你诚实守信,善意行事,你就不会承担责任。最后,如果有人善意地从你这里购买了这些货物,他们将拥有这些货物,不受原货主或供应商的任何约束。
Section § 10512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租用商品的人(承租人)因商品不合适而决定不接受,他们必须在合理期限内妥善保管这些商品,同时等待所有者或供应商的指示。如果没有收到指示,承租人可以储存、退回或处理这些商品,并可能寻求补偿。重要的是,处理这些商品并不意味着承租人接受或取得了它们的所有权。
Section § 10513
如果出租人或供应商交付的货物与租赁协议不符,且截止日期尚未过去,他们可以告知承租人他们打算纠正,并在规定时间内交付正确的货物。如果承租人拒绝了这些货物,但出租人或供应商认为这些货物可能会被接受,那么只要他们及时通知承租人,就可以获得额外时间来发送正确的货物。
Section § 10514
Section § 10515
这项法律解释了租用货物的人(承租人)如何表明他们接受这些货物。首先,在有合理机会检查货物之后,如果他们表示对货物满意,即使货物不完美,也视为接受。此外,如果他们没有正确拒绝货物,则假定他们已经接受了货物。最后,如果他们接受一套货物的一部分,他们必须接受整套货物。
Section § 10516
Section § 10517
这项法律允许承租人(即租用物品的人)在已接受的物品存在严重问题并导致其价值降低时,可以退回这些物品。他们可以这样做,如果他们原以为问题会被修复但实际上没有,或者如果他们因为出租人的承诺或难以在接受前发现问题而不知道这些问题。如果出租人违反租赁合同,且这种违约行为严重损害了物品的价值,承租人也可以退回物品。承租人必须通知出租人,并且要在物品状况发生非因问题本身引起的实质性改变之前,在合理时间内完成退回。退回物品后,承租人享有与从未接受这些物品相同的权利。
Section § 10518
本节规定了如果出租人违反租赁协议,承租人可以采取的措施。如果出租人未能履行其租赁义务,承租人可以寻找替代租赁或购买货物来替代原先承诺的物品。如果新的租赁协议与原协议相似且是善意订立的,承租人可以向出租人索赔,包括租金差额和任何额外费用。如果新的租赁协议不符合这些条件,承租人可以按照相关条款第 10519 条的规定寻求损害赔偿。
Section § 10519
本法律条款规定了出租人未能履行租赁义务时如何计算损害赔偿。如果承租人决定不寻找替代品,或者找到的替代品不符合特定标准,损害赔偿将基于市场租金与原始租金之间的差额。市场租金根据违约时的地点确定。如果承租人接受了有缺陷的货物,损害赔偿将根据货物不符合约定标准造成的损失计算,包括因出租人违约而产生的额外费用。违反保证的损害赔偿基于承诺的价值与实际交付的价值之间的差额,并扣除因出租人违约而节省的任何费用。
Section § 10520
本节解释了如果出租人违反租赁合同,承租人可以追回的损害赔偿类型。附带损害赔偿是指诸如被拒收货物的检验、保管和运输费用,以及与寻找替代品(补进)相关的任何合理费用。间接损害赔偿包括出租人在签订合同时已知晓但无法避免的特定损失,以及因违反保证而造成的人身或财产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