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和费用精酿蒸馏酒生产商执照
Section § 23501
本节强调了加利福尼亚州长期以来用于监管和许可酒精饮料销售的系统,即“三级系统”。该系统旨在防止主要生产商、分销商和零售商合为一体,以避免过度的营销压力并促进负责任的消费。然而,随着小型精酿蒸馏酒厂的兴起,它们为就业创造和经济增长做出了贡献,因此该法律旨在通过特定的豁免来支持这些小型企业,同时保持现有监管框架的核心结构。
Section § 23502
如果您想在加州获得精酿蒸馏酒商执照,您需要拥有商业生产蒸馏酒的设备和设施。此执照允许您制造、调味或混合烈酒,并将其销售给其他持照企业或用于州外交付。您每年最多可以生产150,000加仑,但其中大部分必须由您自己制造。如果您已经生产或隶属于每年生产超过150,000加仑的企业,或者您与批发商有牵连,则无法获得此执照。您还需要每年报告您的生产量,如果您超出限制,您的执照可能会转换为其他类型。
Section § 23504.5
加州的持牌精酿蒸馏酒商如果遵守严格规定,可以直接向消费者运送限量蒸馏酒。他们每天最多可以运送2.25升,且仅供个人使用。他们必须保存这些运送记录,并要求送货承运人在收货时获取成年人的签名。包裹必须清楚标明内含酒精。这项法律是临时性的,将于2026年1月1日失效。
Section § 23506
这项法律允许持有执照的精酿蒸馏酒商(或其拥有至少51%股份的子公司)在持有酒类现场销售执照(例如餐馆或酒吧)的企业中拥有权益,但需满足特定条件。首先,这些企业必须从加州的批发商处购买所有酒类。其次,销售的蒸馏酒中,只有最多15%可以来自该蒸馏酒商自己的品牌或其子公司。在有限情况下,蒸馏酒商可以直接向这些企业销售,但他们不能在超过两个此类执照中拥有权益。如果一个蒸馏酒商不再符合精酿蒸馏酒商的资格,只要他们在符合资格时已经拥有该权益或正在申请中,他们仍可以保留在这些企业中的权益。
Section § 23508
加州的持牌精酿蒸馏酒商可以在其场所举办的私人活动中,向宾客提供各种酒精饮料,包括啤酒、葡萄酒和烈酒。如果这些饮料不是蒸馏酒商自己生产的,则必须从持牌批发商处购买。此外,精酿蒸馏酒商可以在其拥有的真正餐饮场所内销售这些饮料供现场饮用,前提是如果不是蒸馏酒商自己生产的,则需从批发商处购买。如果精酿蒸馏酒商因生产量不再符合精酿蒸馏酒商的标准,他们仍然可以保留这些特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