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签和容器葡萄酒
Section § 25235
在加利福尼亚州,向现场销售或非现场销售的商家销售或交付小于750毫升且具有特定尺寸的扁酒瓶包装葡萄酒,或这些商家在其经营场所内持有此类葡萄酒,均属非法。但是,如果持证酿酒商在其生产地、分支机构或仓库中持有此类葡萄酒容器,则不受此限制。
Section § 25236
在加州,只有完全使用在索诺玛、纳帕等特定县份种植的葡萄酿造的干葡萄酒,才能被标注为“加州中部海岸县干葡萄酒”。如果葡萄酒的葡萄并非来自这些县份,使用此标签是违法的。如果葡萄酒被错误标注,当局可以扣押并可能根据特定规定进行处置。
Section § 25237
这项法律规定,声称葡萄酒完全由特定县份种植的葡萄制成是违法的,除非事实确实如此。这项规定适用于任何形式的陈述,无论是标签、广告、名片,甚至是口头声明。
Section § 25238
如果您是特定县的葡萄酒生产商或装瓶商,您需要详细记录所有非您自己生产但已使用的葡萄酒。这包括您何时获得、数量多少、来源何处以及用于何种目的。您还需要记录使用本地葡萄生产或装瓶的葡萄酒总量。
Section § 25239
Section § 25240
如果葡萄酒标签上提到了某个特定区域(即葡萄种植区),并且该葡萄酒产自法律规定的某个县,那么如果标签上尚未包含“纳帕谷”字样,就必须加上。这些文字必须使用特定的字体尺寸。这项规定适用于1990年1月1日及之后灌装的葡萄酒。如果有人违反此规定,其执照可能会被暂停或吊销。但是,如果葡萄酒的原产地名称中已经包含了“纳帕谷”字样,则此规定不适用。
Section § 25241
这项法律旨在保护纳帕谷葡萄酒的声誉。它首先承认纳帕县以其优质葡萄和葡萄酒而闻名,但有些生产商却虚假地将并非来自纳帕的葡萄酒贴上纳帕的标签。其目标是防止误导性做法,并确保如果葡萄酒使用与纳帕相关的名称,它确实来自那里种植的葡萄。为此,葡萄酒标签和广告必须遵循特定规则,以显示葡萄酒的真实产地。如果有人违反这些规则,他们可能会失去许可证,并且误导性葡萄酒可能会被没收。该法律还规定了标签应如何呈现,并指出它不适用于2001年之前生产的葡萄酒。
Section § 25242
这项法律旨在确保在加利福尼亚州生产或销售的葡萄酒,如果其标签或广告中提及索诺玛等县的名称,那么该葡萄酒实际上必须含有来自该地区的葡萄。如果葡萄酒使用索诺玛的名称,它必须符合联邦关于原产地的特定规定。该法律旨在防止混淆,并确保消费者不会被误导葡萄酒的葡萄来源。这些规定很严格,违反者可能导致葡萄酒被扣押和许可证被吊销。然而,这些规定不适用于1950年之前使用的名称,并且仅适用于2008年12月31日之后生产的葡萄酒。
Section § 25243
Section § 25244
如果您在加州的帕索罗布尔斯地区酿造葡萄酒,那么在标签上,您必须在您使用的具体葡萄园区域名称旁边标明“帕索罗布尔斯”。“帕索罗布尔斯”的字体大小必须与葡萄园区域名称的字体大小差不多,但不能太小。如果您不遵守这些标签规定,您可能会失去执照。如果葡萄园的名称本身就包含“帕索罗布尔斯”,则此规定不适用。最后,这些规定适用于2008年及之后灌装的葡萄酒。
Section § 25245
Section § 25246
如果一款葡萄酒来自索诺玛县内被认可的特定美国葡萄种植区,那么它的标签上必须标明“索诺玛县”字样,字体大小根据酒瓶容量而定。这项规定适用于2014年1月1日及之后装瓶的葡萄酒。除非标签上已将“索诺玛县”作为该区域官方名称的一部分,否则此规定不适用。违反此规定可能导致葡萄酒执照被吊销或暂停。
Section § 25247
如果葡萄酒来自蒙特雷县内特定的葡萄种植区,其标签上必须标明“Monterey County”(蒙特雷县)字样,字体大小取决于酒瓶容量。如果有人违反此规定,他们可能会失去葡萄酒经营执照。但是,如果葡萄酒标签上已经标有“Monterey”这个地区名称,则本规定不适用。此规定仅适用于2019年1月1日或之后生产的葡萄酒,并且除了可能失去执照外,没有其他处罚。
Section § 25248
如果您销售的葡萄酒标签上标明来自加利福尼亚州门多西诺县的特定葡萄酒产区,那么标签上必须标有“门多西诺县”字样,字体大小需根据酒瓶容量而定。此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生效。但是,如果标签上已包含“门多西诺”字样,则此规定不适用。违反此规定可能导致您的葡萄酒销售执照被暂停或吊销,但不会导致其他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