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5200

Explanation

在加州,啤酒在销售前必须贴有符合联邦标准的标签。标签上应包含品牌、类型、制造商名称和地址、如果装瓶商不同则需注明装瓶商名称,以及酒精含量(如果超过5.7%)等详细信息。制造商在销售啤酒品牌之前,必须向州政府注册。只有实际的啤酒制造商负责遵守这些规定。如果不遵守这些规定,当局可以停止啤酒销售,直到符合要求为止,但可能会允许制造商在合理期限内继续销售以纠正问题。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5200(a) 啤酒的包装或密封容器在本州销售时,必须贴有标签。该标签应符合《联邦法规典籍》第27篇第7部分和第16部分所载的联邦麦芽饮料标签规定,无论该标签是否需要联邦烟酒税贸易局或任何后续机构的批准。
(b)Copy 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5200(b)
(1)Copy 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5200(b)(1) 除根据 (a) 款规定的标签要求外,如果尚未包含,标签上还应显示以下信息: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5200(b)(1)(A) 啤酒的品牌、类别或类型。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5200(b)(1)(B) 啤酒制造商的真实准确名称和地址。就本条款而言,如果多个啤酒制造商根据合资企业或其他合作安排参与啤酒生产,则每个制造商都可以在标签上注明。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5200(b)(1)(C) 啤酒装瓶商的真实准确名称,如果装瓶商不是制造商。
(D)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5200(b)(1)(D) 如果啤酒的酒精含量超过5.7%(按体积计),则需注明酒精含量。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5200(b)(2) 就本款而言,制造商、装瓶商或包装商的真实准确名称应被视为包括制造商、装瓶商或包装商已根据第17900条正式备案的虚构商业名称。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5200(c) 在本州首次销售某个品牌的啤酒之前,该啤酒的制造商应向部门注册该品牌。注册文件提交给部门后,该品牌即可在本州销售,无需部门采取进一步行动。注册应包括以下内容:
(1)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5200(c)(1) 啤酒实际制造商的真实名称和地址。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5200(c)(2) 制造商生产啤酒所使用的任何虚构商业名称。
(3)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5200(c)(3) 啤酒的类别或类型,以及该啤酒在本州销售的所有品牌名称。
(4)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5200(c)(4) 如果是为其他啤酒制造商或其他人合同生产的,则需注明该其他啤酒制造商或人员的真实名称。
(5)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5200(c)(5) 如果是根据合资企业或其他合作安排生产的,则需注明参与合资企业或其他合作安排的所有制造商的名称和地址。
(d)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5200(d) 啤酒制造商应负责遵守本节的要求。对于根据合资企业或其他合作安排生产的啤酒,只需实际制造商遵守即可。
(e)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5200(e) 如果啤酒在本州销售或出售时未首先遵守本节规定,或违反本分部的任何其他规定,部门可采取其认为合理和必要的行动,包括但不限于,命令该啤酒停止销售或出售,直至本节要求得到遵守。本节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应被视为禁止部门允许不符合本节要求的在本州销售或出售的啤酒在合理期限内继续销售或出售,以使制造商能够满足本节要求。

Section § 2520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啤酒制造商、进口商或批发商不得使用带有其他品牌名称的容器来包装自己的啤酒。如果制造商重新灌装消费者提供的容器,他们必须正确贴上标签,并移除或覆盖任何旧的品牌标识。这项法律还规定,制造商不得为消费者重新灌装容量为五加仑或以上的容器。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5201(a) 啤酒制造商、进口商或批发商不得使用容器或纸箱作为啤酒的包装或容器,除非该啤酒是由容器或纸箱上标示其名称或品牌的制造商所生产的啤酒,或使用带有其他啤酒制造商名称或任何其他啤酒品牌(而非容器或纸箱中所装啤酒的制造商名称或品牌)的容器或纸箱作为啤酒的包装或容器。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5201(b) 啤酒制造商在将消费者提供的任何容器重新灌装后,在将其转售给消费者之前,应在该容器上粘贴符合本节规定的标签。容器中先前包装的任何啤酒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有关啤酒制造商和装瓶商的信息,或任何相关品牌或商标,在容器转售给消费者之前,应以消费者不易去除的方式移除或完全遮盖。本款不授权啤酒制造商重新灌装消费者提供的容量为五液加仑或以上的容器。

Section § 2520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您不能擦除或更改可回收啤酒容器、金属桶或纸箱上的标签、品牌或任何标记,除非您获得放置这些标记的制造商的书面许可。但是,如果啤酒公司已经停业并且不再持有许可证,则此规定不适用。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5202(a) 首次放置在可回收啤酒容器、金属桶或木质或纤维板纸箱上的制造商名称、品牌名称、印刷或标记,未经制造商书面同意,不得涂抹、损坏或划掉,该制造商的名称、品牌或印刷标记将被涂抹、损坏或划掉。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5202(b) 本节不适用于已停止经营和生产且不再是持牌啤酒制造商的啤酒制造商的金属桶或木质或纤维板容器或纸箱。

Section § 25203

Explanation

如果您在加州生产或装瓶啤酒并销售,您需要向州政府部门备案您的桶装啤酒的品牌名称。

在本州或其他地方的每一位啤酒制造商或装瓶商,凡其啤酒在本州销售的,均应向该部门备案其在本州销售或贴标的桶装啤酒的品牌名称。

Section § 252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啤酒或酒精饮料(清酒除外),如果被标记出售且其酒精含量(按体积计)有至少0.5%来源于添加的调味剂或蒸馏酒精,则必须贴有清晰的标签或贴纸,标明其酒精含量。该标签还必须以粗体醒目的字母包含“CONTAINS ALCOHOL”(含有酒精)字样。为遵守规定而提交给部门的任何信息都将保密,不会公开披露。本节的唯一目的是确保此类产品被正确标记,而不是将其重新分类为啤酒、葡萄酒或烈酒。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5205(a) 任何啤酒或酒精饮料容器,清酒除外,如果根据《联邦酒精管理法》(27 U.S.C. Sec. 201 et seq.)被批准标记为麦芽饮料,且其酒精含量(按体积计)有0.5%或以上来源于含有蒸馏酒精的调味剂或其他成分,并且自2009年7月1日或之后由制造商或进口商在本州内销售给批发商或零售商的,应带有独特、醒目且突出显示的标签,或牢固粘贴的贴纸,其中包含以下信息:
(1)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5205(a)(1) 该饮料按体积计的酒精含量百分比。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5205(a)(2) 词语“CONTAINS ALCOHOL”(含有酒精),以粗体大写字母显示,高度至少三毫米,且与背景可区分,并醒目地以水平或垂直字体放置在品牌标签的正面。牢固粘贴的贴纸无需放置在品牌标签上,但须放置在容器的正面。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5205(b) 本部门可要求持证人提交其认为必要的信息,并可根据需要制定法规,以实施和执行本节。这些法规应仅限于确保遵守本节的目的,且不得对本节要求的标签或贴纸施加额外要求。任何持证人根据本节要求向本部门提供的信息应被视为机密和公司专有信息。此信息不属于《加州公共记录法》(政府法典第1卷第10部(自第7920.000节起))规定的披露范围。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5205(c) 本节的唯一目的是识别和特别标记(a)款所述的产品,而不是对这些特别标记的产品进行分类。本节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允许以与本分部第1章(自第23000节起)中规定的啤酒、葡萄酒和蒸馏烈酒的定义不一致的方式对任何产品进行分类。

Section § 2520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零售商不得供应桶装啤酒,除非该啤酒附有标明品牌的正确酒头标识,并且其制造商必须遵守相关规定。如果违反这些规定,当局可以没收啤酒,并按照特定程序进行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