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5060

Explanation

如果你想从事会计工作,你的公司名称必须真实,不能误导他人。你必须使用你官方许可证上的名称。但是,如果你是独资经营者,在委员会批准且符合诚信规则的情况下,你可以使用不同的名称。委员会还可以制定规则,说明哪些名称被视为具有欺骗性。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5060(a) 任何人或事务所均不得以虚假或误导性名称执业公共会计。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5060(b) 任何人或事务所均不得以其持有委员会颁发的有效执业许可证所载名称以外的任何名称执业公共会计。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5060(c) 尽管有 (b) 款规定,独资经营者可以其执业许可证上载明名称以外的名称执业,但该名称须经委员会注册、信誉良好并符合 (a) 款的规定。
(d)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5060(d) 委员会可以制定法规,以实施、解释并具体化本条规定,包括但不限于指定特定形式的名称为虚假或误导性名称的法规。

Section § 5061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公共执业会计师不得仅仅为了获取或提供客户介绍而支付或接受费用或佣金,除非满足一些特定条件。但是,如果会计师在提供自身服务的同时,向客户提供第三方的服务或产品,他们可以收取费用,但必须向客户披露这一事实。如果会计师同时为该客户进行审计、财务报表审阅或检查未来财务预测,则不能收取佣金。任何费用或佣金都必须以书面形式清晰地向客户披露,包括费用金额以及各方之间的关系。本法律还允许购买会计业务和支付退休金,这些不受上述规则的影响。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5061(a) 除本条明确允许外,从事公共会计业务的人员不得:(1) 支付费用或佣金以获取客户,或 (2) 因将客户介绍给第三方的产品或服务而接受费用或佣金。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5061(b) 从事公共会计业务的人员,如果未执行 (c) 款规定的任何服务,且遵守 (d) 款的披露要求,则可以接受费用或佣金,以向客户提供第三方的产品或服务,但该第三方的产品或服务是与从事公共会计业务的人员向客户提供的专业服务一并提供的。本款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允许仅因将客户介绍给第三方而招揽或接受任何费用或佣金。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5061(c) 从事公共会计业务的人员被禁止为客户、客户的高级职员或董事、或客户赞助的退休计划提供有佣金的服务,或被禁止因向客户、客户的高级职员或董事、或客户赞助的退休计划提供该第三方的产品或服务而从第三方收取佣金,在以下期间内,该人员同时为该客户、该客户的高级职员或董事、或客户赞助的退休计划执行下列任何服务,以及在涉及这些所列服务的任何历史财务报表所涵盖的期间内:
(1)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5061(c)(1) 财务报表的审计或审阅。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5061(c)(2) 财务报表的编制,当该人员预期或合理可能预期第三方将使用该财务报表且编制报告未披露缺乏独立性时。
(3)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5061(c)(3) 前瞻性财务信息的检查。
就本款而言,“董事”指《公司法》第164条所定义的任何人,“高级职员”指向监管机构报告为公司高级职员的任何个人。但是,“董事”和“高级职员”不包括非营利公司的董事或高级职员,或符合委员会规定的小型企业定义的公司的董事或高级职员。
(d)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5061(d) 从事公共会计业务的人员,如果未被禁止提供有佣金的服务或收取佣金,且已获得或预期将获得佣金的,应当向任何客户或实体披露该事实,该客户或实体是从事公共会计业务的人员推荐或介绍与佣金相关的产品或服务的对象。
(e)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5061(e) 委员会应制定法规以实施、解释并具体化本条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规定 (d) 款要求的任何披露的条款、披露的方式以及委员会认为适当的其他披露事项的法规。这些法规应至少要求披露符合以下所有条件:
(1)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5061(e)(1) 采用书面形式,清晰醒目。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5061(e)(2) 由产品或服务的接收方签署。
(3)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5061(e)(3) 说明佣金金额或其计算依据。
(4)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5061(e)(4) 明确支付来源以及支付来源与收款人之间的关系。
(5)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5061(e)(5) 在推荐产品或服务时或之前向客户出示。
(f)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5061(f) 就本条而言,“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佣金、回扣、优惠、折扣或其他对价,无论是以金钱形式还是其他形式。
(g)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5061(g) 本条不禁止为购买任何会计业务而支付的款项,或向目前或以前从事公共会计业务的个人支付的退休金,或向其继承人或遗产支付的款项。

Section § 5062

Explanation

当持证专业人士完成财务报表的编制、审阅或审计工作后,他们必须出具一份符合专业标准的报告。

持证人完成财务报表的编制、审阅或审计后,应当出具一份符合专业标准的报告。

Section § 5062.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某人曾参与一家上市公司的审计,并在审计过程中在做出重要决策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那么在审计报告发布后的一年内,他们不能接受该公司或其关联公司的雇佣。如果新工作会让他们对公司的会计或财务报告拥有重大控制权,则尤其如此。

如果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许可人不得在财务报表报告发布之日起12个月内接受上市公司或其关联公司的雇佣: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5062.2(a) 许可人曾参与该公司的审计业务,并且在审计业务中承担了要求许可人在审计过程中行使重大判断的责任。符合本款要求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无论头衔如何,许可人是现场工作负责人,直至许可人是该业务的合伙人的职位。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5062.2(b) 该雇佣将允许许可人对会计或财务报告行使重大权力,包括对与这些职能相关的控制权。

Section § 5062.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会计师事务所提供鉴证服务的情况下,即使事务所的所有者不能签署官方业务报告,他们仍然要像实际执行工作的会计师一样承担责任。

Section § 5062.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一名曾为事务所制作报告的会计师离职,当委员会在调查期间要求查看相关文件时,事务所仍必须向该会计师提供其曾处理过的所有文件。该会计师必须在接到委员会指示时归还这些文件,并且不能保留任何副本。

Section § 5063

Explanation

如果你是加州的注册会计师,并且遇到某些法律或专业情况,你必须在30天内通知州会计委员会。你需要报告重罪定罪,或者你的执照被注销或暂停等情况。此外,如果客户需要重做财务报表,或者你卷入与会计相关的大额法律和解或调查,你也应该报告。该规定还包括因欺诈或过失等不良行为而对你作出的判决。报告应详细并由你本人签署。请记住,你只需报告自己的问题,无需报告其他会计师的问题。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5063(a) 持证人应在知悉以下任何事件发生之日起30天内,以书面形式向委员会报告在1997年1月1日或之后发生的以下任何事件:
(1)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5063(a)(1) 持证人犯有以下任何罪行: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5063(a)(1)(A) 重罪。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5063(a)(1)(B) 任何与公共会计师或注册公共会计师的资格、职能或职责相关的罪行,或与公共会计执业过程中和范围内的行为或活动相关的罪行。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5063(a)(1)(C) 任何涉及盗窃、贪污、挪用资金或财产、违反信托责任,或编制、发布或散布虚假、欺诈性或实质性误导的财务报表、报告或信息的罪行。
在本节中,“定罪”包括初次答辩、裁决或有罪认定、不抗辩答辩,或审判法院宣判刑罚,即使该定罪可能尚未最终确定或刑罚在上诉程序用尽之前尚未实际执行。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5063(2) 由任何其他州或外国注销、撤销或暂停作为注册公共会计师或公共会计师的证书、其他执业许可或拒绝续期证书或其他执业许可。
(3)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5063(3) 在任何政府机构或部门面前作为注册公共会计师或公共会计师的执业权被注销、撤销或暂停。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5063(b) 持证人应在知悉以下任何事件发生之日起30天内,以书面形式向委员会报告在2003年1月1日或之后发生的以下任何事件:
(1)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5063(b)(1) 由持证人审计的客户对财务报表及相关披露进行的任何重述。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5063(b)(2) 针对持证人与公共会计执业相关的任何民事诉讼和解或仲裁裁决,且和解或仲裁裁决的金额或价值为三万美元 ($30,000) 或以上,并且持证人未就裁决的全额投保。
(3)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5063(b)(3) 证券交易委员会或其指定人对持证人启动或开始正式调查的任何通知。
(4)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5063(b)(4) 证券交易委员会向持证人发出的要求提交Wells陈述的任何通知。
(5)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5063(b)(5) 公众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或其指定人(根据 (g) 款定义)启动或开始调查的任何通知。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5063(c) 持证人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30天内,以书面形式向委员会报告在2003年1月1日或之后针对持证人作出的任何指控以下任何情况的民事诉讼判决:
(1)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5063(c)(1) 不诚实、欺诈、重大过失或过失。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5063(c)(2) 违反信托责任。
(3)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5063(c)(3) 编制、发布或散布虚假、欺诈性或实质性误导的财务报表、报告或信息。
(4)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5063(c)(4) 贪污、盗窃、挪用资金或财产,或通过欺诈手段或虚假借口获取金钱、财产或其他有价对价,或发生其他错误或遗漏。
(5)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5063(c)(5) 持证人在公共会计执业、簿记业务执行或其他专业执业中的任何可诉行为。
(d)Copy 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5063(d)
(a)Copy 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5063(d)(a)、(b) 和 (c) 款所要求的报告应由持证人签署,并载明构成应报告事件的事实。如果应报告事件涉及行政机构或法院的行动,则报告应载明案件名称、法院或机构名称、案卷号以及应报告事件的发生日期。
(e)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5063(e) 持证人应及时回应委员会关于应报告事件的口头或书面询问,包括委员会结合执照续期提出的询问。
(f)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5063(f) 本节中的任何规定均不应强加任何持证人向委员会报告由任何其他持证人或针对任何其他持证人发生的 (a)、(b) 或 (c) 款所列任何事件的义务。
(g)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5063(g) 委员会可制定法规以进一步界定本节的报告要求。

Section § 5063.1

Explanation
如果某人被定罪或对其作出了特定判决,法院必须在10天内通知相关委员会,并向其发送所有相关文件。

Section § 5063.1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财务报表重述已包含在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的报告中,则无需根据加州的要求再次报告。此外,如果财务报表重述未被当前委员会法规强制要求,也无需报告。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5063.10(a) 凡已包含在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备案的任何报告中的任何财务报表的重述,应豁免遵守第5063条(b)款第(1)项所述的要求。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5063.10(b) 本条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要求报告根据本条生效之日有效的委员会通过的法规无需提交给委员会的任何财务报表的重述。

Section § 5063.2

Explanation
如果保险公司或盈余经纪人就与专业被许可人相关的和解或仲裁裁决支付了三万美元或以上,他们必须在30天内向委员会报告具体信息。这些信息包括被许可人的姓名、和解金额、支付金额以及收款人的身份。

Section § 5063.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持证专业人士必须对客户信息保密,除非客户书面同意分享。但在某些情况下,即使没有客户许可也可以分享信息,例如回应法院命令、在法律诉讼中保护自己、配合政府调查,或者在业务合并时签订适当协议。如果专业人士需要为自我辩护、专业咨询或同行评审而分享信息,也允许进行某些披露。如果客户信息可能被披露到美国境外,必须书面告知客户并事先获得其书面同意。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5063.3(a) 除非获得客户或潜在客户的书面许可,否则持证人在其专业执业过程中获得的关于客户或潜在客户的任何保密信息均不得披露,但以下情况除外:
(1)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5063.3(a)(1) 持证人根据法院命令可强制执行的传票或传唤所作的披露。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5063.3(a)(2) 持证人合理认为为在客户或潜在客户提起的法律诉讼中维护或辩护自身所必需的,关于客户或潜在客户的披露。
(3)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5063.3(a)(3) 持证人应联邦或州政府监管机构的官方询问所作的披露。
(4)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5063.3(a)(4) 持证人或其正式授权代表在拟议出售或合并持证人专业执业业务时向另一持证人或个人作出的披露,但前提是双方就彼此共享的所有客户信息签订书面保密协议。
(5)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5063.3(a)(5) 持证人向以下任一方作出的披露: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5063.3(a)(5)(A) 为专业咨询目的所必需的,向另一持证人作出的披露。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5063.3(a)(5)(B) 提供专业标准审查、道德或质量控制同行评审的组织。
(6)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5063.3(a)(6) 法律明确要求的披露。
(7)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5063.3(a)(7) 委员会在法规中规定的披露。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5063.3(b) 如果提供服务过程中,客户保密信息可能被披露给美利坚合众国境外的个人或实体,持证人应书面告知客户并获得客户的书面许可方可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