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师职业操守规范
Section § 5060
如果你想从事会计工作,你的公司名称必须真实,不能误导他人。你必须使用你官方许可证上的名称。但是,如果你是独资经营者,在委员会批准且符合诚信规则的情况下,你可以使用不同的名称。委员会还可以制定规则,说明哪些名称被视为具有欺骗性。
Section § 5061
本法律规定,公共执业会计师不得仅仅为了获取或提供客户介绍而支付或接受费用或佣金,除非满足一些特定条件。但是,如果会计师在提供自身服务的同时,向客户提供第三方的服务或产品,他们可以收取费用,但必须向客户披露这一事实。如果会计师同时为该客户进行审计、财务报表审阅或检查未来财务预测,则不能收取佣金。任何费用或佣金都必须以书面形式清晰地向客户披露,包括费用金额以及各方之间的关系。本法律还允许购买会计业务和支付退休金,这些不受上述规则的影响。
Section § 5062
当持证专业人士完成财务报表的编制、审阅或审计工作后,他们必须出具一份符合专业标准的报告。
Section § 5062.2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某人曾参与一家上市公司的审计,并在审计过程中在做出重要决策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那么在审计报告发布后的一年内,他们不能接受该公司或其关联公司的雇佣。如果新工作会让他们对公司的会计或财务报告拥有重大控制权,则尤其如此。
Section § 5062.3
Section § 5062.4
Section § 5063
如果你是加州的注册会计师,并且遇到某些法律或专业情况,你必须在30天内通知州会计委员会。你需要报告重罪定罪,或者你的执照被注销或暂停等情况。此外,如果客户需要重做财务报表,或者你卷入与会计相关的大额法律和解或调查,你也应该报告。该规定还包括因欺诈或过失等不良行为而对你作出的判决。报告应详细并由你本人签署。请记住,你只需报告自己的问题,无需报告其他会计师的问题。
Section § 5063.10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财务报表重述已包含在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的报告中,则无需根据加州的要求再次报告。此外,如果财务报表重述未被当前委员会法规强制要求,也无需报告。
Section § 5063.2
Section § 5063.3
这项法律规定,持证专业人士必须对客户信息保密,除非客户书面同意分享。但在某些情况下,即使没有客户许可也可以分享信息,例如回应法院命令、在法律诉讼中保护自己、配合政府调查,或者在业务合并时签订适当协议。如果专业人士需要为自我辩护、专业咨询或同行评审而分享信息,也允许进行某些披露。如果客户信息可能被披露到美国境外,必须书面告知客户并事先获得其书面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