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801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旨在为速记员设定并维持标准,以确保他们具备足够技能,从而保护公众和诉讼当事人,特别是在涉及人身自由和财产权利时。这些规定于1996年6月30日生效。

Section § 8016

Explanation

如果你想在加州从事速记报告工作,你必须持有委员会颁发的有效证书,除非你是担任听证报告员的全职州政府雇员。经认证的速记报告员在开始任何转录工作时,必须声明其姓名和执照号码,无论是亲自到场还是远程工作。如果一天内处理多个法院案件,只需向书记员提供一次此信息即可。这些规定适用于1983年1月1日之后被任命为正式法院报告员的所有人。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8016(a) 任何人不得从事本章所定义的速记报告业务,除非该人持有委员会颁发的有效证书。本节不适用于受雇为听证报告员的任何州政府部门或机构的领取薪金的全职雇员。
(b)Copy 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8016(b)
(1)Copy 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8016(b)(1) 经认证的速记报告员,无论是亲自出庭还是通过远程技术,均应在诉讼、取证或第8017节所述的其他需要转录的事项开始时,在记录中说明其全名和执照号码,与委员会颁发的证书上所示一致。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8016(b)(2) 如果经认证的速记报告员需在法院日程上出席多于一项诉讼或听证,则报告员在第一项诉讼或听证之前向书记员提供其全名和执照号码,或在第一项诉讼中满足第 (1) 款的要求,即视为满足第 (1) 款的要求。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8016(c) 本节适用于1983年1月1日或之后被任命为任何法院的正式报告员或临时正式报告员职位的所有人,如《政府法典》所定义。

Section § 801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速记报告的含义,即使用速记符号或语音速记,对法庭诉讼或证词等口头内容制作一份精确的书面或打字记录。但是,除非有其他法律明确规定,否则不需要使用注册速记员。

Section § 8017.5

Explanation

本法律定义了两个术语:“语音速记员”和“语音速记”。“语音速记员”是指一名经过认证的专业人员,他们通过将声音输入一个能消音的设备(例如速记面罩),来制作诉讼程序的准确记录。“语音速记”是指使用这项技术来制作事件发生的准确口头记录的过程。

为本条目的目的: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8017.5(a) “语音速记员”指经认证的速记员,其使用封闭式麦克风语音听写消音器、速记面罩或类似设备,采用口头速记和语音笔记,制作诉讼程序的逐字记录。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8017.5(b) “语音速记”指由经认证的速记员使用封闭式麦克风语音听写消音器、速记面罩或类似设备,采用口头速记和语音笔记制作的诉讼程序的逐字记录。

Section § 8018

Explanation

如果您是持有有效速记员证书的人,您将被正式称为“注册速记员”。除非真正具备资格,否则其他人不得使用此头衔或任何暗示其已获得认证的相关标志。使用“法庭速记员”或“速记员”等术语并结合速记服务,通常意味着您已获得认证,除非相关条款另有规定。

依照本章规定持有有效速记员证书的自然人,应被称为“注册速记员”。除第8043条另有规定外,任何其他个人、实体、商号或公司不得冒用或使用“注册速记员”这一头衔,或其缩写“C.S.R.”,或使用任何表明或意图表明其依照本章规定获得认证的词语或符号。使用“速记员”或“记者”等词语,或“法庭速记员”、“证词速记员”、“数字速记员”或“语音速记员”等短语,结合第8017条所定义的与速记业务相关的词语或短语,表明或意图表明其依照本章规定获得认证。

Section § 8019

Explanation

如果你违反了本章的任何规定,这将被视为一项称为“轻罪”的轻微犯罪。此外,如果你帮助他人违反这些规定,或计划帮助他们违反规定,你也犯有轻罪。

违反本章任何规定者,属轻罪。
任何直接或间接协助或教唆违反本章任何规定,或共谋协助或教唆违反本章任何规定的人,均犯轻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