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8016(a) 任何人不得从事本章所定义的速记报告业务,除非该人持有委员会颁发的有效证书。本节不适用于受雇为听证报告员的任何州政府部门或机构的领取薪金的全职雇员。
(b)Copy 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8016(b)
(1)Copy 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8016(b)(1) 经认证的速记报告员,无论是亲自出庭还是通过远程技术,均应在诉讼、取证或第8017节所述的其他需要转录的事项开始时,在记录中说明其全名和执照号码,与委员会颁发的证书上所示一致。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8016(b)(2) 如果经认证的速记报告员需在法院日程上出席多于一项诉讼或听证,则报告员在第一项诉讼或听证之前向书记员提供其全名和执照号码,或在第一项诉讼中满足第 (1) 款的要求,即视为满足第 (1) 款的要求。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8016(c) 本节适用于1983年1月1日或之后被任命为任何法院的正式报告员或临时正式报告员职位的所有人,如《政府法典》所定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