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7501

Explanation
本法律在消费者事务部内设立了安全与调查服务局。它规定局长负责监督和执行本章的规章制度。

Section § 7501.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对于安全与调查服务局而言,确保公众安全是其最重要的优先事项。如果公众保护与其他目标之间发生冲突,保护公众应始终放在首位。

Section § 7501.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州长负责任命某个特定局的局长。这位局长的薪水将根据《政府法典》的另一条款来确定。该局长将直接在一位主管的指导和监督下工作。

Section § 7501.2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局长拥有某些职责和权力,但可以将这些职责和权力转交给主任。然而,局长不能委托在听证会后做出决定的权力。主任也可以将他们的权力转交给其他官员,例如副主任、助理主任或负责检查、调查或审计的特定人员。

Section § 7501.3

Explanation

本法律允许一位局长雇佣并设定为执行本章要求所需的文书工作、检查、调查和审计等任务的工作人员的薪酬。大部分被雇佣的工作人员将在主管的监督下工作,除非在其他条款中另有具体规定。

局长可以依照《州公务员法》以及第 (159.5) 条的规定,任命并确定为执行本章规定所必需的文书、检查、调查和审计人员以及一名助理主管的薪酬。除非第 (159.5) 条另有规定,所有人员应在主管的监督和指导下履行各自职责。

Section § 7501.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局长负责收集违反规定或无证经营的收回业务公司的证据。收集到的证据随后会提交给县或市的检察官。此外,经许可,局长可以传唤证人并对其进行宣誓质询,以调查这些事项。

Section § 7501.5

Explanation
部门负责人必须启动并对持有执照的个人或公司的活动和业务进行调查,即使没有正式投诉。

Section § 7501.6

Explanation
本节允许局长制定并实施必要的规则,用于审查和发放申请人的执照、管理持有执照的人员,并确保本章的规定得到遵守,以保护公众。

Section § 7501.7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如果安保服务专业人员被发现违反某些规定会发生什么。如果调查显示持证人、证书持有人或注册人违反了特定条款,局长可以通过挂号信向他们发出书面违规通知书。违规通知书将详细说明违规行为,并可能包括一份在规定时间内纠正问题的命令以及最高 2,500 美元的罚款。如果有人想对违规通知书或罚款提出异议,他们必须在 30 天内请求举行听证会,否则将失去举行听证会的权利。如果他们不支付罚款或不请求听证会,他们的执照将不会续期,直到罚款支付完毕。收取的罚款将存入私人安保服务基金。

如果经调查,局长认定持证人、合格证书持有人或注册人违反了第 7508.1、7508.2、7508.3、7508.4、7508.5 或 7508.6 条规定,局长可以向该持证人、合格证书持有人或注册人发出违规通知书。该违规通知书应以书面形式,并详细说明违规性质,包括具体引用被认定违反的法律规定,并通过挂号信寄送至持证人、合格证书持有人或注册人的备案地址。如果违规通知书是发给合格证书持有人或注册人,则该违规通知书的副本也应通过挂号信寄送至持证人的备案地址。如果局长认为适当,该违规通知书可以包含一份整改令,规定合理的违规整改时间,并可以包含不超过两千五百美元 ($2,500) 的行政罚款评估。
违规通知书或罚款评估应告知持证人、合格证书持有人或注册人,如果其希望举行听证会以质疑违规认定,则应在违规通知书或评估发出之日起 30 天内以书面形式向局长提出听证会请求。局长在 30 天内收到的任何书面复议请求,应暂停请求听证会的 30 天期限,同时局长重新考虑罚款评估。做出决定后,局长应书面通知持证人、合格证书持有人或注册人,罚款评估是否已被撤销或已被重申。如果罚款评估已被重申,局长应再次书面告知持证人、合格证书持有人或注册人,其有 30 天时间请求举行听证会。如果未根据本条规定请求听证会,支付任何罚款不应构成对所指控违规行为的承认。听证会应根据《政府法典》第 2 篇第 3 分部第 1 部分第 5 章(自第 11500 条起)举行。
如果持证人、合格证书持有人或注册人在评估之日起 30 天内既未请求听证会也未支付所评估的罚款,则该人的执照、资格证书或注册将不根据第 7503.10 条规定续期,并且在支付所评估的罚款之前,不根据第 7 条(自第 7506 条起)规定颁发注册。
根据本条收取的行政罚款应存入私人安保服务基金。

Section § 7501.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主管在某些情况下如何评估某人申请专业执照。如果申请可能因过去的犯罪活动而被拒绝,主管会考虑罪行的严重性、此后的良好行为、已过去的时间,以及申请人遵守假释或缓刑等法律要求的程度。他们还会查看申请人提交的任何证明其已改过自新的证据。当决定是否因刑事定罪而暂停或吊销现有执照时,也适用相同的标准。此外,当有人在执照被吊销后申请恢复时,也会使用这些因素,特别是会审查任何改过自新的证明。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7501.8(a) 当根据第 7503.5 条考虑拒绝颁发本章项下申请的执照、注册或证书时,主管在评估申请人的改过自新情况及其目前获得执照、注册或证书的资格时,应考虑以下标准:
(1)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7501.8(a)(1) 作为拒绝理由所考虑的行为或罪行的性质和严重程度。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7501.8(a)(2) 在作为拒绝理由所考虑的行为或罪行之后实施的任何行为的证据,该行为也可能根据第 7503.5 条被视为拒绝理由。
(3)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7501.8(a)(3) 自第 (1) 或 (2) 款所述行为或罪行实施以来所经过的时间。
(4)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7501.8(a)(4) 申请人遵守假释、缓刑、赔偿或任何其他合法施加于申请人的制裁条款的程度。
(5)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7501.8(a)(5) 申请人提交的任何改过自新的证据(如有)。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7501.8(b) 当根据犯罪定罪的理由考虑暂停或吊销本章项下颁发的执照、注册或证书时,主管在评估该人的改过自新情况及其目前获得执照、注册或证书的资格时,应考虑以下标准:
(1)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7501.8(b)(1) 行为或罪行的性质和严重程度。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7501.8(b)(2) 全部犯罪记录。
(3)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7501.8(b)(3) 自行为或罪行实施以来所经过的时间。
(4)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7501.8(b)(4) 被许可人是否遵守了假释、缓刑、赔偿或任何其他合法施加于被许可人的制裁条款。
(5)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7501.8(b)(5) 如适用,根据《刑法典》第 1203.4 条进行的记录清除程序的证据。
(6)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7501.8(b)(6) 被许可人提交的任何改过自新的证据(如有)。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7501.8(c) 当考虑执照、注册或证书的恢复申请时,主管应评估改过自新的证据,并考虑 (b) 款中列出的改过自新标准。

Section § 7501.9

Explanation
本节是关于管理一个局所持有的资金量。法律规定,该局不应保留超出其开支所需的资金。此外,该局必须定期检查其收取的费用是否公平,并与监管其控制下的活动所产生的成本相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