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收回人纪律处分程序
Section § 7510
Section § 7510.1
本法律概述了局长可以暂停或吊销追回机构或其工作人员的执照、证书或注册的原因。这些原因包括在申请中作虚假陈述、违反规定或法律,以及被判犯有与追回业务相关的严重罪行。它还涵盖了实施暴力、协助违反法院命令或从事不诚实或欺诈性商业行为等行为。此外,虚报经营地点也可能导致执照被采取行动。
Section § 7510.2
本法律规定,如果收回财产机构的某人因违反特定规定而失去执照,他们必须在90天内出售其在类似业务中的任何所有权或财务权益。如果获得批准,他们可能会获得最长180天的延期。在执照暂停或吊销期间,他们不得购买新的权益。如果家庭成员协助经营该业务,这些规定也适用于其家庭成员。不受此限制的家庭成员也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处置其财务权益。如果为了规避这些规定而转让财务权益,该权益仍被视为转让人的所有。“财务权益”包括所有权、贷款或支付等。“直系亲属”指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以及子女或兄弟姐妹的配偶等近亲。
Section § 7510.3
如果您在加州以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经营业务,但没有在州务卿和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处妥善注册并保持良好信誉,您的营业执照可能会被自动暂停。如果您收到管理局关于此问题的通知,您有30天时间解决问题并提供证明,否则您的执照将被暂停。执照暂停后,您可以随时通过证明您已恢复良好信誉并支付恢复费用来恢复执照。
Section § 7510.4
这项法律规定,刑事定罪或其经认证的副本是该定罪的不可否认的证据。如果某人认罪或不抗辩,这将被视为定罪。负责执照的主管可以吊销或撤销执照,或拒绝颁发执照,如果定罪成立且上诉期已过。即使后续的法律行动允许该人将答辩改为无罪或驳回指控,这项规定也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