希望在执照所示地址以外的地点经营追回业务的持证人,应当为每个额外地点申请并取得执照资格。希望以一个或多个虚构商号经营追回业务的持证人,应当为每个虚构商号申请并取得执照资格。任何持证人不得在任何印刷品、名录或列表中表明或促使表明其以未获许可的任何名称或地址经营追回业务。
针对额外地点或额外商号的执照申请,应当采用与原始执照申请相同的形式,且申请人应当符合与原始执照相同的要求。
如果经营追回业务的人想在其他地点经营,或者想使用不同的公司名称,他们需要为每个额外地点或名称办理单独的执照。他们不能宣传或列出自己使用任何未获得官方许可的名称或地址。申请这些额外执照的流程与首次申请执照的流程相同。
如果扣押机构的负责人离职,该机构必须在30天内通知管理局,否则将面临许可证自动暂停。通知后,许可证将再持续90天,除非在此期间有新负责人接管。如果持证个人死亡,其直系亲属可以在120天内继续经营业务,如果他们提出申请并符合要求,则可以更长时间。对于合伙人,合伙人离职的通知需要在30天内完成,否则许可证将在该期限后被取消。直系亲属,如配偶或子女,如果能证明其关系并及时提交文件,可以继续持有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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