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733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将理发、美容、皮肤护理、美甲或电脱毛领域的学徒定义为:在持证机构中,在经委员会批准的持证专业人士的指导下,被授权学习这些职业的人。该持证专业人士必须获得委员会批准才能监督学徒。学徒在工作时必须始终受到监督,并且他们不能是机构中唯一工作的人。如果学徒在没有适当监督的情况下工作,他们将被视为无证执业。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7332(a) 学徒是指任何经委员会许可,在经委员会批准的持证人监督下,在持证机构中从事学习或掌握理发、美容、皮肤护理、美甲或电脱毛知识的人。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7332(b) 就本节而言,“在持证人监督下”指学徒在持证机构提供服务时,应始终受到经委员会批准的持证人的监督。学徒在任何时候都不得是机构中唯一工作的个人。未经委员会批准监督学徒的持证人监督的学徒,应被视为在本章项下无证执业。

Section § 7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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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节规定,任何学徒培训计划都必须遵守1939年《雪莱-马洛尼学徒劳动标准法》制定的规则。这些计划需要有学徒制管理人员批准的标准,并且该法案的副本必须存档。

学徒培训计划应根据学徒制管理人员批准的学徒标准,并依照《劳动法》第三编第4章(自第3070条起)的1939年《雪莱-马洛尼学徒劳动标准法》进行。该法案的副本应由委员会存档。

Section § 7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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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项法律解释了个人如何成为理发、美容、皮肤护理、美甲或电脱毛等领域的学徒的条件。要符合资格,申请人必须年满 16 或 17 岁,完成一定程度的教育,并且不会因过往行为而被取消资格。他们还需要证明其培训将在持牌专业人士的监督下进行。在向公众提供服务之前,学徒必须完成委员会规定的培训。他们只能提供已接受过培训的服务,并且必须完成委员会规定的特定指导小时数。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7334(a) 委员会可以许可任何已向委员会提交适当申请表、已支付本章规定费用并符合以下条件的人作为理发、美容、皮肤护理或美甲学徒:
(1)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7334(a)(1) 年龄超过 16 岁。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7334(a)(2) 已完成本州公立学校的 10 年级学业或同等学历。
(3)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7334(a)(3) 不受第 480 条规定的拒绝许可。
(4)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7334(a)(4) 已向委员会提交可接受的证据,证明学徒依法须接受的任何培训应在持牌机构进行,并由委员会批准的持牌人监督。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7334(b) 委员会可以许可任何已向委员会提交适当申请表、已支付本章规定费用并符合以下条件的人作为电脱毛学徒:
(1)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7334(b)(1) 年龄不小于 17 岁。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7334(b)(2) 已完成本州学校的 12 年级学业或经认可的高中课程或同等学历。
(3)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7334(b)(3) 不受第 480 条规定的拒绝许可。
(4)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7334(b)(4) 已向委员会提交可接受的证据,证明学徒依法须接受的任何培训应在持牌机构进行,并由委员会批准的持牌人监督。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7334(c) 所有申请成为理发学徒的人员,在向公众提供服务之前,还应完成由委员会管理、在委员会批准的设施中进行的、委员会规定时长的学徒前培训。
(d)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7334(d) 所有申请成为美容、皮肤护理、美甲或电脱毛学徒的人员,在向公众提供服务之前,还应完成由委员会管理、在委员会批准的设施中进行的、委员会规定时长的最低学徒前培训。
(e)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7334(e) 学徒只能向公众提供其已接受过技术培训的服务。
(f)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7334(f) 根据《劳动法》第 3074 条和第 3078 条的规定,学徒必须获得委员会批准学校所教授课程中,委员会法规为每个科目规定的最低技术指导小时数和最低实际操作次数。

Section § 7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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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项法律规定,学徒执照的有效期在以下三种情况中以最先发生者为准:自执照签发之日起两年;学徒通过考试并获得正式执照之日;或者学徒两次未能通过考试,在第二次考试结果公布之日。完成培训后,学徒必须申请并参加执照考试,否则只能再工作三个月。但是,如果学徒因生病、事故或服兵役等正当理由而无法参加考试,委员会可以延长这些时限。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7335(a) 学徒执照的有效期为自执照签发之日起两年,或学徒在执照考试后获得执照之日,或如果学徒两次未能通过执照考试,则为第二次考试结果公布之日,以最先发生者为准。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7335(b) 任何持有学徒执照的人,在完成规定培训后,如未申请并参加执照考试,则不得工作超过三个月。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7335(c) 委员会在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可以延长(a)款和(b)款所述的两年或三个月期限,正当理由应包括但不限于因学徒生病或发生事故,或在美国武装部队服役而导致的申请和参加考试的延误。

Section § 7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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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律规定,学徒只能在持牌企业从事与其执照相关的任务,并且必须由经委员会批准的专业人士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