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7464.5

Explanation

在加州,作为应用程序司机平台的公司,如果司机一年收入达到或超过$600,必须向司机和加州税务机构发送一份税务表格。即使平台没有联邦政府的申报义务,这项要求也适用。表格必须包含司机的姓名、地址、税务识别号以及他们赚取的总金额。这项工作必须在通常向美国国税局申报截止日期后的30天内完成。公司可以使用美国国税局1099-K表格或类似的州表格提交这些信息。但是,如果司机收入低于$600或不是应用程序司机,则不适用此义务。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7464.5(a) 作为第三方结算机构的网络公司,应为每位具有加州地址且作为基于应用程序的司机(app-based driver)的参与收款人(participating payee)准备一份信息申报表,如果该收款人在一个日历年内的可申报支付交易总额等于或大于六百美元 ($600),无论该第三方结算机构与收款人之间的交易数量如何。第三方结算机构必须向特许经营税委员会(Franchise Tax Board)报告这些金额,并向收款人提供一份副本,即使其没有联邦申报义务。该信息申报表应识别以下内容:
(1)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7464.5(a)(1) 参与收款人的姓名、地址和税务识别号。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7464.5(a)(2) 与参与收款人相关的可申报支付交易总额。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7464.5(b) 在向美国国税局(Internal Revenue Service)提交此类信息申报表的截止日期后的30天内,网络公司应将(a)款要求提交的任何信息申报表副本提交给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并向参与收款人提供一份副本。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7464.5(c) 网络公司可以通过提交美国国税局1099-K表格的副本,或提交特许经营税委员会提供的包含与Cal-1099-K相同信息的表格来履行此要求。
(d)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7464.5(d) 就本节而言:
(1)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7464.5(d)(1) “参与收款人”具有《美国法典》第26篇第6050W(d)(1)(A)(ii)节所规定的相同含义。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7464.5(d)(2) “可申报支付交易”具有《美国法典》第26篇第6050W(c)(1)节所规定的相同含义。
(3)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7464.5(d)(3) “第三方结算机构”具有《美国法典》第26篇第6050W(b)(3)节所规定的相同含义。
(e)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7464.5(e) 本节不适用于参与收款人在一个日历年内的可申报支付交易总额少于六百美元 ($600) 的情况,或参与收款人不是基于应用程序的司机的情况。
(f)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7464.5(f) 本节适用于2021年1月1日或之后发生的可申报支付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