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性害虫防治经营者总则
Section § 8500
本节说明,除非另有规定,本章后面描述的基本规则和指导原则将用于帮助解释和理解本章的内容。
Section § 8502
本条法律规定,“委员会”一词指的是在消费者事务部下运作的结构害虫防治委员会。
Section § 8504.1
在本节中,“农药”的定义包括两类:任何喷雾助剂,以及任何旨在预防、消灭、驱除或减轻病虫害或生物的物质或物质组合。
Section § 8504.2
Section § 8504.3
本条文将“根除”定义为在一个特定区域内彻底清除害虫。它明确指出,在本章中,“清除”和“消灭”与“根除”具有相同的含义。
Section § 8505
本节将“结构性害虫防治”和“害虫防治”定义为处理侵入建筑物或其内部物品的害虫。它涵盖了从识别和检查害虫,到制作报告和估价,以及执行害虫防治工作的所有活动。家庭害虫还包括任何入侵者,如啮齿动物和昆虫,但破坏木材的生物除外。该法律适用于各种结构,如住宅、车辆和船只。
Section § 8505.1
本法将“熏蒸”定义为在密闭空间内使用某些物质来杀死植物或动物,但不包括(b)和(c)款规定的物质。它列出了致死性熏蒸剂清单,包括溴甲烷、硫酰氟和磷化铝。它还将“警示剂”定义为与无气味的熏蒸剂一起使用的物质,例如氯化苦。根据本法,简单窒息剂,如液氮和二氧化碳,不被视为熏蒸剂。一个管理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修改这些清单。
Section § 8505.10
Section § 8505.11
Section § 8505.12
这项法律要求进行熏蒸工作的公司,如果熏蒸剂本身没有警示特性,就必须使用警示剂。如果无法使用氯化苦这种常见的警示剂,特别是在博物馆或警方证据储存等敏感场所,公司必须获得州政府批准才能豁免使用。他们还必须记录情况,提供替代安全措施,并确保任何正在熏蒸的场所都安全并得到妥善清理。如果存在异常危险,监督这项工作的人必须采取额外措施以确保所有人的安全。
Section § 8505.13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在加州从事熏蒸工作的注册公司都必须保存每次作业的详细记录。这些记录需要遵守委员会的规定,至少保存三年,并在营业时间内可供检查。
Section § 8505.14
本节将“熏蒸员”定义为经官方许可、负责结构害虫防治(特别是熏蒸工作)的个人,其许可依据法律中称为“第1分支”的另一部分的规定。
Section § 8505.16
Section § 8505.17
本法律条款规定加利福尼亚州设立并维持一项名为“结构性病虫害防治教育和执法基金”的专项基金。资金来源于农药报告费和罚款。该基金用于资助培训、农药管理工作的报销以及纪律处分的相关费用。如果代理人未能解决问题,委员会可以扣留其资金。病虫害防治公司必须每月向县专员提交农药使用报告,并保留副本三年。这些报告需要加盖专用印花,除非当月没有进行病虫害防治。其他罚款资金则存入一个单独的账户,用于执行病虫害防治法律。
Section § 8505.3
这项法律规定,持牌的害虫防治专业人员在整个熏蒸过程中必须亲自在场。这包括施放化学品时、区域通风时以及该区域被认为对人员返回是安全时。
Section § 8505.4
这项法律要求,任何熏蒸过程都必须遵守地方(市和县)和州政府制定的所有相关法律、规定和法规,以及任何联邦法律。
Section § 8505.5
Section § 8505.7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正在进行熏蒸的场所,在熏蒸开始前必须由所有人完全撤离,并且所有入口都必须被封锁。熏蒸结束后,该场所必须在通风期间保持封锁,直到获得许可的专业人员宣布可以再次安全进入为止。
Section § 8505.9
Section § 8506
本节定义了“结构性害虫防治操作员”是什么,并明确该术语指任何经委员会许可从事结构性害虫防治工作的人。如果一名持证操作员去世,其遗嘱执行人或遗产管理人可以从委员会获得临时许可,在最长一年内继续经营其害虫防治业务,但仅限于清理或出售该业务。遗嘱执行人不能开始新的害虫防治工作,除非他们雇佣一名合格且有执照的操作员来监督该业务。
Section § 8506.1
Section § 8506.2
Section § 8507
本节将“结构害虫防治现场代表”定义为经许可为注册公司处理害虫防治任务的人员,例如识别害虫问题、施用杀虫剂或进行投标。但是,他们不能为自己或代表自己从事害虫防治工作。
Section § 8507.1
本法律条文定义了什么是“结构害虫防治施药员”。他们是获得许可,代表一家注册公司在特定业务范围内使用杀虫剂的人。然而,这些施药员不能独立承接害虫防治工作,也不能自行开展工作。
Section § 8509
这项法律将“分支机构”定义为害虫防治公司除了主要办公室之外的任何额外营业地点,公司在该地点开展业务活动,例如保存记录、接收邮件、处理付款或提供害虫防治信息。
Section § 8510
Section § 8512
本节将“雇主”定义为一家注册企业,该企业雇用人员从事病虫害防治工作。其中一些员工需要获得许可,例如操作员和现场代表,而另一些则不需要,只要他们由持有执照的人员监督即可。
Section § 8513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的病虫害防治公司在开始工作前,向业主提供一份“业主通知”表格,解释机械留置权法律。这些公司不能要求分包商或供应商放弃留置权。分包商必须在开工后20天内向业主发出初步通知。总承包商在接受付款前需要提供留置权解除书。此外,公司必须告知分包商业主的身份。违反这些规定可能导致纪律处分。
Section § 8514
在开始任何害虫防治工作之前,2类或3类注册的害虫防治公司必须先检查物业。他们只能在其认证范围内推荐或签订害虫防治协议。他们可以将实际工作分包给另一家拥有所需专业知识和注册的公司。消费者必须书面获知任何分包情况,并可以选择自己的分包商。分包并不免除原始承包商或分包商在出现问题时的责任。此外,公司只能执行或宣传其已获得认证的服务,但如果符合特定条件,他们可以宣传熏蒸服务。此外,所有协议都必须遵守消费者保护法。
Section § 8514.5
这项法律规定,公司不能向您收取由分包商进行的害虫熏蒸工程的费用,除非公司实际完成了这项工作或对其进行了直接监督。在您同意进行这项工作之前,公司必须向您提供书面通知。该通知会解释,他们的报价可能包含组织和管理分包工程的额外费用。您也可以选择直接聘请另一家公司,但如果您这样做,原公司将不对该工程的最终结果负责。
Section § 8515
Section § 8516
本节规定了与木材破坏性害虫相关的检查和报告规则。在任何工作开始前,合格的专业人员必须检查物业。检查员的发现必须记录在报告中,并在10天内与请求检查的人以及物业所有人分享。公司必须在10天内向委员会报告物业地址,否则将面临罚款。报告应详细说明检查日期、检查区域、潜在的侵扰,以及任何以后需要检查的无法进入的区域。法规详细规定了报告内容和强制性披露事项,例如处理方案、费用和保修。公司可以提供持续害虫控制的服务协议,但必须遵守特定条款,包括定期检查和透明沟通。如果业主选择不处理某些情况,服务提供商的责任可能会受到限制。重要的是,报告必须告知消费者,由于可能存在不同的建议,他们有权寻求第二意见。
Section § 8517
这项法律要求,任何讨论木材破坏性害虫或生物的文件都必须引用一份之前的检查报告。文件必须清楚说明该报告中所有建议的工作是否已完成,或者具体说明哪些工作未完成。
Section § 8518
如果注册的害虫防治公司完成了一项工作,它必须填写一份委员会批准的表格,说明已完成的工作和任何未完成的工作,并在10个工作日内将其交给财产所有人。他们还必须在同一时间内向委员会报告该财产的地址。每处财产都需要支付一笔费用。如果他们不报告,可能会面临纪律处分和最高2,500美元的罚款。他们必须将工作记录保存三年,并允许检查,应要求时与委员会分享。这项法律仅适用于涉及破坏木材的害虫或生物的工作。
Section § 8519
本节解释了在针对木材破坏性害虫的物业检查中,“证明”的含义。当一家持牌公司检查物业并准备检查报告时,他们也可以提供一份证明。这份证明将说明是否存在活跃的害虫侵扰或感染,以及报告中建议的任何修复是否已完成。该证明取决于初步检查的结果和任何后续行动。根据是否发现害虫以及是否已进行修复,证明将确认物业没有害虫,或指出任何未解决的问题。这份证明增加了物业关于木材破坏性害虫状况的透明度。
Section § 8519.5
本节概述了加州害虫防治公司在对物业进行熏蒸时应承担的责任。如果物业通过熏蒸处理破坏木材的害虫,执行熏蒸的公司必须提供一份包含工作详情的证明。如果3类公司聘请1类公司进行熏蒸,3类公司在报告处理情况时必须附上此证明。如果物业业主直接聘请熏蒸公司,业主将获得该证明。如果熏蒸无效需要重复进行,公司必须免费检查并签发新的证明和保修。业主姓名、物业地址和熏蒸日期等详细信息必须妥善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