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opy 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9810(a)
(1)Copy 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9810(a)(1) 消费者事务部内设家居用品和服务局,受署长监督和管理。署长应管理和执行本章以及第8分部第3章(自第19000条起)和第3.1章(自第19225条起)的规定。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9810(a)(2) 该局内设家居搬运服务处,负责管理第8分部第3.1章(自第19225条起)。家居搬运服务处应由该局局长监督。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9810(b) 州长应任命一名该局局长,须经参议院确认,其薪资由署长在财政署长批准下确定。该局长应在署长的指导和监督下任职,并由州长随时任免。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9810(c) 根据本章以及第8分部第3章(自第19000条起)和第3.1章(自第19225条起)授予署长的每项权力或施加于署长的每项职责,均可由副署长或助理署长或由局长以署长的名义行使或履行,但须遵守署长可能规定的条件和限制。
(d)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9810(d) 凡本州法律提及电子维修经销商注册局或电子和电器维修局,该提及应解释为指家居用品和服务局。
(e)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9810(e)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家居用品和服务局的权力和职责,如本章以及第8分部第3章(自第19000条起)和第3.1章(自第19225条起)所规定,应由立法机关的相应政策委员会进行审查。该审查应如同本章以及第8分部第3章(自第19000条起)和第3.1章(自第19225条起)定于2028年1月1日废止一样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