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6340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每个县的法律图书馆理事会必须在该县的县城设立并维护一个法律图书馆。他们可以为图书馆租用或建造一个场所,并为其配备必要的家具和公用设施。

Section § 634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法律图书馆理事会在有高等法院开庭的城市设立法律图书馆分馆。但在县城设立分馆则有特定条件:只有当县城内某个法院地点有四名或以上法官,并且该地点距离主法院至少10英里时,才能设立分馆。分馆在所有方面都被视为法律图书馆系统的一部分。

Section § 634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法律图书馆理事会管理和使用法律图书馆基金中的资金,用于经批准的开支。他们可以做任何需要做的事情来执行本章的规定,只要他们使用经过适当验证的凭证。

法律图书馆理事会可以命令凭经适当验证的凭证,从法律图书馆基金中提取和支付资金,用于本章授权的任何债务或开支,并通常可以采取一切必要行动以实施本章的规定。

Section § 634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管理法律图书馆的董事会制定并执行各种规定,以运营和保护图书馆及其资产。董事会还被允许在维护、修理、投保和保护图书馆财产(无论是房地产还是其他类型的财产)方面进行支出。

Section § 634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委员会购买各种阅读材料和其他个人物品。它还允许他们处理掉废弃的、重复的或不再需要的材料。

Section § 6345

Explanation

本条允许委员会聘用和解雇法律图书馆馆员及其他图书馆员工。委员会还可以决定所需员工人数,并界定他们的角色和职责。此外,如果某些职位缺乏合格申请人,委员会可以支付部分或全部差旅和搬迁费用,以帮助前来面试或为工作搬迁的候选人。

委员会可以任命法律图书馆馆员,界定任何法律图书馆员工的权力并规定其职责,决定人数,并选任所有必要的下属法律图书馆馆员和法律图书馆员工,并可随意罢免任何法律图书馆馆员或法律图书馆员工。
为便利招聘专业和技术培训人员以填补合格申请人短缺的职位,委员会可以授权支付被召集面试的申请人的全部或部分合理差旅费,以及为接受法律图书馆聘用而改变居住地的人员的全部或部分合理差旅和搬迁费。

Section § 634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负责法律图书馆的董事会可以设定法律图书馆馆长和其他图书馆工作人员的工资。他们还可以要求这些雇员提供保证金,这就像一种保险,保证他们会正确履行职责。法律图书馆可以支付这笔保证金的费用。

董事会应确定法律图书馆馆长和法律图书馆雇员的薪资,并可要求任何法律图书馆馆长或法律图书馆雇员提供金额由其确定的保证金。由经授权的担保公司提供的保证金的保费可从法律图书馆基金中支付。

Section § 6346.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法律图书馆的理事会与加州公共雇员退休系统达成协议,以便图书馆的员工可以加入该退休系统。

Section § 6346.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法律图书馆的理事会选择其雇员是否可以加入县的退休计划,但需要获得退休系统管理委员会的批准。如果他们选择此选项,法律图书馆将为其雇员的退休金供款,为此目的将他们视为县雇员。

Section § 6347

Explanation

本节允许管理公共法律图书馆的董事会与其他法律图书馆、高等法院或与法律相关的组织合作。这些合作旨在帮助向公众提供尽可能最好的图书馆服务。

董事会可以与任何其他法律图书馆董事会、法律图书馆协会、高等法院或与法律相关的实体(包括自助团体或其他提供类似服务的组织)签订合同,以最能实现本章宗旨的方式提供公共法律图书馆服务。

Section § 6348

Explanation

本条允许法学图书馆理事会使用不用于维持图书馆的额外资金,来购买或租赁房产并建造图书馆。或者,理事会也可以使用盈余资金,帮助在县政委员会新建的建筑物中为图书馆争取空间。所用资金应与图书馆在该建筑物中将占用的空间成比例。这些资金可以交给县政委员会用于建设,也可以直接用于建筑合同。

委员会可支出其控制下的盈余资金,即并非维持法学图书馆所必需的资金,以购置或租赁不动产并在其上建造图书馆大楼以容纳法学图书馆。或者,法学图书馆理事会可从盈余资金中拨付经理事会酌情认为必要的数额,以在该法学图书馆所在县的县政委员会此后建造的任何建筑物中获得法学图书馆的充足馆舍。如此拨付的款项不得超过法学图书馆所分配空间占建筑物总可用空间的比例所对应的建筑物总成本的比例。如此拨付的款项可转交至该县的县政委员会用于建造该建筑物,或可直接支付给县政委员会签订的建造合同。

Section § 6348.1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涉及县法律图书馆的资金和选址决定。如果县计划为法律图书馆建造新大楼,设计和维护等细节必须由图书馆和县政府官员双方同意。此外,如果图书馆理事会决定建造大楼,州、县或市可以为图书馆的永久使用提供土地。

由县监事会建造的建筑物中,为法律图书馆获取馆舍的拨款,可以根据法律图书馆理事会和监事会双方协商同意的条款和条件进行,包括对规划和规范的批准,以及关于馆舍的维护和使用。
如果法律图书馆理事会决定建造一座图书馆大楼以容纳法律图书馆,加利福尼亚州或建筑物所在县或市,可以划拨并专用或租赁其拥有的土地,供该建筑物永久使用及其出入。

Section § 6348.2

Explanation
县法律图书馆的理事们可以借钱建造一座新图书馆。他们可以从未来的收入中偿还这笔贷款。然而,他们借款的金额不能超过他们为这个建设项目预留资金的一半。这种借款安排必须得到县监事会的批准。

Section § 6348.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为法律图书馆建造的建筑,除了图书馆本身,还可以包含法庭、县律师协会的办公室、公证员的办公室以及公共速记员的办公室。法律图书馆的理事会可以出租这些空间,而由此产生的所有收入都必须存入法律图书馆的基金中。

Section § 6348.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一个理事会取得不动产,他们可以出售、出租或许可该不动产,并且从这些行为中获得的任何收益都应该存入法律图书馆基金。

Section § 6348.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管理法律图书馆的理事会投资任何超过10万美元的额外资金,或者如果金额更少,则投资图书馆过去四年平均支出的金额。他们可以投资于特定的政府投资基金,或者投资于美国或加州的政府债券。图书馆的支出不包括购买土地或建造新图书馆的费用。

法律图书馆理事会可以投资盈余资金,金额超过十万美元 ($100,000),或低于投资前四个财政年度图书馆的平均年度支出,以两者中较低者为准,投资于依照《政府法典》第二编第四部第二章第11条(自第16429.1节起)的规定设立的地方机构投资基金,或投资于美国政府或本州的债券。如此购买的债券可由理事会酌情随时出售。为本节目的计算平均年度支出时,购买不动产和建造图书馆建筑的资本支出不应包括在内。

Section § 6348.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法律图书馆理事会与县监事会签订协议,用于建造法律图书馆或在新建筑中获得空间。他们可以共同决定建筑或空间的规划、设备和维护方式。法律图书馆理事会可以同意使用未来资金向监事会支付法律图书馆的建造或设置费用。这两个理事会之间签订的任何合同,如果在本法生效后签订将是有效的,都被视为具有法律约束力。

Section § 6348.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法律图书馆理事会与县合作,共同建造一座新设施。这座设施可以包括法律图书馆、法庭和县级办公室。他们可以根据政府法规中规定的协议进行合作,并且可以从根据该协议设立的机构租赁法律图书馆所需的空间。

Section § 634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每个法律图书馆理事会必须在每年10月15日前向县监事会提交年度报告。该报告涵盖截至6月30日的前一个财政年度,并且也必须提交给县审计员。报告应详细说明图书馆的财务状况,包括所有财产和资金、资金的来源和使用方式,以及书籍和资料的库存情况,包括年内的任何增加或损失。

各法律图书馆理事会应在每年10月15日或之前,向其所在县的监事会提交截至6月30日的前一个财政年度的年度报告。报告副本应提交给该县的审计员。
报告应说明其受托情况,详细列明其所有财产和收到的资金、资金来源、使用和支出方式、现有书籍、期刊和其他出版物的数量、年内通过购买、赠予或其他方式增加的数量、丢失或缺失的数量,以及其他可能引起关注的信息。

Section § 6350

Explanation

秘书必须制作一份财务报告,详细说明所有资金的收支情况。这份报告需要宣誓确认其真实性,并且应该和董事会的报告同时准备。

秘书应在董事会报告提交的同时,提交一份经宣誓如实核证的财务报告,其中应列明所有资金收支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