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理事会的职责和权力
Section § 6340
Section § 6341
Section § 6342
这项法律允许法律图书馆理事会管理和使用法律图书馆基金中的资金,用于经批准的开支。他们可以做任何需要做的事情来执行本章的规定,只要他们使用经过适当验证的凭证。
Section § 6343
Section § 6345
本条允许委员会聘用和解雇法律图书馆馆员及其他图书馆员工。委员会还可以决定所需员工人数,并界定他们的角色和职责。此外,如果某些职位缺乏合格申请人,委员会可以支付部分或全部差旅和搬迁费用,以帮助前来面试或为工作搬迁的候选人。
Section § 6346
这项法律规定,负责法律图书馆的董事会可以设定法律图书馆馆长和其他图书馆工作人员的工资。他们还可以要求这些雇员提供保证金,这就像一种保险,保证他们会正确履行职责。法律图书馆可以支付这笔保证金的费用。
Section § 6346.6
Section § 6347
本节允许管理公共法律图书馆的董事会与其他法律图书馆、高等法院或与法律相关的组织合作。这些合作旨在帮助向公众提供尽可能最好的图书馆服务。
Section § 6348
本条允许法学图书馆理事会使用不用于维持图书馆的额外资金,来购买或租赁房产并建造图书馆。或者,理事会也可以使用盈余资金,帮助在县政委员会新建的建筑物中为图书馆争取空间。所用资金应与图书馆在该建筑物中将占用的空间成比例。这些资金可以交给县政委员会用于建设,也可以直接用于建筑合同。
Section § 6348.1
本法律条款涉及县法律图书馆的资金和选址决定。如果县计划为法律图书馆建造新大楼,设计和维护等细节必须由图书馆和县政府官员双方同意。此外,如果图书馆理事会决定建造大楼,州、县或市可以为图书馆的永久使用提供土地。
Section § 6348.2
Section § 6348.3
Section § 6348.5
这项法律允许管理法律图书馆的理事会投资任何超过10万美元的额外资金,或者如果金额更少,则投资图书馆过去四年平均支出的金额。他们可以投资于特定的政府投资基金,或者投资于美国或加州的政府债券。图书馆的支出不包括购买土地或建造新图书馆的费用。
Section § 6348.6
Section § 6348.7
Section § 6349
这项法律规定,每个法律图书馆理事会必须在每年10月15日前向县监事会提交年度报告。该报告涵盖截至6月30日的前一个财政年度,并且也必须提交给县审计员。报告应详细说明图书馆的财务状况,包括所有财产和资金、资金的来源和使用方式,以及书籍和资料的库存情况,包括年内的任何增加或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