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维修总则
Section § 9880.1
本节定义了与汽车维修服务相关的关键术语。“汽车维修经销商”是指为赚钱诊断或维修车辆故障,或通过他人协调此类维修的人。“汽车技师”是指受雇进行这些维修工作的人。“管理局”和“局长”分别指汽车维修管理局及其负责人。“商业业务协议”涉及企业与维修经销商之间的持续安排,但不包括标准保修。“客户”是指授权维修车辆的人,而不是经销商或保险公司。“机动车”包括在机动车管理局(DMV)注册的乘用车和摩托车。“人”包括各种类型的商业实体。“预防性维护服务”涵盖了日常任务,如更换液体和检查轮胎压力。“机动车维修”包括大多数经销商维修,但商业协议下的维修或路边服务除外。最后,“路边服务”是指由授权实体或拖车操作员进行的,涉及拖车或使车辆能够运行的服务。
Section § 9880.2
本法律条款列出了机动车维修人员注册要求的例外情况。仅在为维修经销商工作时维修车辆的雇员无需注册。此外,仅为特定企业或组织维修车辆的人员,以及专门安装或更换特定汽车电子设备的人员也免于注册。主要从事汽车零部件再加工而不提供保修服务的批发商也无需注册,但他们必须在开始工作前向客户提供通知和其服务说明。
Section § 9880.4
本法律强调,加州立法机关已设立BAR咨询小组,以促进汽车维修局、汽车维修行业、教育工作者、消费者及其他相关方之间更好的沟通。该小组每三个月开会一次,就该局的项目提供反馈。本法律还表达了立法机关的意图,即该局应继续与这些志愿者合作,就影响汽车维修领域的监管事务提供建议。
Section § 9880.5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加州境内的联邦承认部落如何向州管理局申请营业执照。“联邦承认部落”必须出现在联邦公布的名单上,而“参与部落”是指正式申请执照的部落。获得执照的部落必须遵守本章规定,但其传统权利和管辖权受到尊重,不受本法律影响。此外,部落无需向加州州务卿注册,也无需满足典型的州公司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