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7500

Explanation
本节介绍了《商业与职业法典》中专门处理收回人事务的一部分,其官方名称为“担保物收回法”。

Section § 7500.1

Explanation

《商业与职业法典》的这一节定义了收回相关规则中使用的许多术语。“广告”涵盖了大多数书面和印刷通讯,但不包括没有许可证号码的简单电话簿列表。“委托书”或“收回令”是指车辆法定所有人等发出的书面批准,允许寻找或收回作为贷款抵押品的物品,例如汽车、船只或其他财产。它可以以复印件或电子邮件等多种形式发出。“局”和“局长”是与安全服务相关的职位。重要的定义包括“抵押品”,指用于担保贷款的任何物品,如车辆或电器;以及“债务人”,指根据贷款负有义务的人。“法定所有人”对财产拥有权益,“持证人”指获得授权的收回机构。其他术语解释了收回过程中的条件,包括什么是“个人物品”、“危险药物”、“致命武器”,以及收回涉及的各种建筑物和区域。

该法律还提及了谁有资格管理收回业务,以及什么算作“安全区域”。

本章中使用的术语: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7500.1(a) “广告”指任何书面或印刷的通讯,包括目录列表,但不包括不提供许可证号码空间的免费电话目录列表。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7500.1(b) “委托书”或“收回令”指法定所有人、留置权人、出租人、承租人或注册所有人,或其中任何一方的代理人,为追踪、定位或收回任何抵押品而发出的任何书面授权,包括但不限于根据《车辆法典》注册的、受包含收回条款的担保协议约束的抵押品。“委托书”或“收回令”也指雇主为收回委托给持有抵押品的雇员或前雇员的任何抵押品而发出的任何书面授权。委托书或收回令的复印件、传真件或电子格式件,与原始书面委托书或收回令具有同等效力。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7500.1(c) “局”指安全与调查服务局。
(d)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7500.1(d) “局长”指安全与调查服务局局长。
(e)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7500.1(e) “抵押品”指任何受担保协议约束的特定车辆、拖车、船只、休闲车、房车、电器或其他财产。
(f)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7500.1(f) “易燃物”指任何在保留情况下能够燃烧或着火,或具有易燃性的物质或物品。
(g)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7500.1(g) “危险药物”指《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0部第2章(自第11053条起)所定义的任何受控物质。
(h)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7500.1(h) “致命武器”指并包括任何通常被称为枪支的工具或武器。
(i)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7500.1(i) “债务人”指根据担保协议负有义务的任何人。
(j)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7500.1(j) “部”指消费者事务部。
(k)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7500.1(k) “主任”指消费者事务部主任。
(l)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7500.1(l) “电子格式”包括但不限于短信、电子邮件或互联网发布。
(m)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7500.1(m) “健康危害”指任何如果保留将产生不卫生或不健康状况,或可能损坏其他个人物品的个人物品。
(n)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7500.1(n) “法定所有人”指持有以下任何一项的人:
(1)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7500.1(n)(1) 任何抵押品的担保权益,如果该抵押品受担保协议约束。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7500.1(n)(2) 针对任何抵押品的留置权。
(3)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7500.1(n)(3) 委托书或收回令。
(4)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7500.1(n)(4) 作为法定所有人,对受租赁协议约束或在委托书或收回令上的任何抵押品的权益。
(o)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7500.1(o) “持证人”指根据本章许可为收回机构的个人、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或公司。
(p)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7500.1(p) “多重持证人”指根据本章持有多个收回许可证,具有一个虚构商号和所有权,并在原始许可证所示地点以外的其他许可地点开展收回业务的收回机构。
(q)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7500.1(q) “人”包括任何个人、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或公司。
(r)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7500.1(r) “个人物品”指不属于法定所有人且未列在收回委托书上的任何财产。
(s)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7500.1(s) “私人建筑物”指并包括任何住宅、附属建筑或其他封闭结构。
(t)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7500.1(t) “合格证书持有人”或“合格经理”指根据第5条(自第7504条起)的规定持有有效资格证书,并积极控制或管理持证人营业地点,且为该营业地点董事的人。
(u)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7500.1(u) “注册所有人”指在机动车辆管理局记录中、有条件销售合同中或委托书或收回令中列为注册所有人的个人。
(v)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7500.1(v) “注册人”指根据本章注册的个人。
(w)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7500.1(w) “收回”指以下任何一种情况:
(1)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7500.1(w)(1) 当收回人进入抵押品时。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7500.1(w)(2) 抵押品与拖车或收回人的拖车连接时。
(3)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7500.1(w)(3) 收回人移动现场的全部抵押品时。
(4)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7500.1(w)(4) 收回人获得对抵押品的控制权时。
(5)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7500.1(w)(5) 收回人将抵押品的任何部分从其安装或连接的任何表面上断开时。
(x)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7500.1(x) “安全区域”指并包括任何围有栅栏并上锁的区域。
(y)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7500.1(y) “Security agreement” means an obligation, pledge, mortgage, chattel mortgage, lease agreement, deposit, or lien, given by a debtor as security for payment or performance of a debt, by furnishing the creditor with a recourse to be used in case of failure in the principal obligation. “Security agreement” also includes a bailment where an employer-employee relationship exists or existed between the bailor and the bailee.
(z)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7500.1(z) “Services” means any duty or labor to be rendered by one person for another.
(aa) “Violent act” means any act that results in bodily harm or injury to any party involved during the repossession up until the time the repossessor is back in their vehicle.
(ab) The amendments made to this section by Chapter 418 of the Statutes of 2006 shall not be deemed to exempt any person from the provisions of this chapter.

Section § 7500.2

Explanation

本法律将追回机构定义为任何收取报酬以寻找或收回抵押品(如车辆)的人,除非他们根据特定规则在其他地方注册。此类机构在与他人开展业务时必须始终作为独立承包商运作。只有特定人员,例如合格证书持有人或某些所有者或高级职员,才被允许管理或运营该机构的日常业务。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7500.2(a) 追回机构系指并包括任何为任何对价从事业务或接受雇佣以寻找或追回抵押品(无论是自愿还是非自愿)的任何人,包括但不限于根据《车辆法》规定注册并受担保协议约束的抵押品,但不包括根据第7条(自第7506节起)注册的任何人。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7500.2(b) 根据本章获得许可的追回机构只能作为独立承包商与其他人或实体进行业务往来。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7500.2(c) 追回机构不得允许除第7505.1节所规定的合格证书持有人,或追回机构的所有者或高级职员之外的任何人或实体,管理日常运营、经营、控制或处理本法案所涵盖的业务,除非第7503.3节另有规定。

Section § 7500.3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规定了不被视为追回机构的实体。这些实体包括银行、持牌贷款机构、履行法律职责的律师、担保物的合法所有人或其雇员、履行公务的政府官员,以及某些合格证书持有人和经销商。具体而言,处理特定类型担保物(如农业设备)的经销商必须保存详细记录并细致处理个人财产。法律还强调,这些实体均不应鼓励任何人违反与担保物追回相关的法律。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7500.3(a) 追回机构不应包括以下任何一项:
(1)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7500.3(a)(1) 任何受加利福尼亚州金融保护和创新专员根据《金融法典》第1部(自第99条起)管辖的银行,或受美国货币监理署管辖的银行。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7500.3(a)(2) 任何根据本州或美国法律组织、特许或持有贷款执照或授权证书,并受本州或美国任何官员或机构监督的人。
(3)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7500.3(a)(3) 律师在履行其律师职责时。
(4)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7500.3(a)(4) 担保协议标的物的合法所有人,或由担保协议标的物的合法所有人专门且定期雇用的善意雇员。对于根据《车辆法典》需注册的担保物,合法所有人应为机动车辆管理局记录中列明的合法所有人,或有效附条件销售合同或租赁协议中指定的卖方或出租人,如果该卖方或出租人是《车辆法典》第285条所定义的持牌车辆经销商。
(5)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7500.3(a)(5) 美利坚合众国、本州或其政治分支机构的官员或雇员,在其履行公务期间。
(6)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7500.3(a)(6) 合格证书持有人或注册人,在为持证人或代表持证人提供服务时。
(7)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7500.3(a)(7) 经销商,包括其善意雇员,经常从事主要用于农业用途(如《政府法典》第51201条(b)款所定义)、用于草坪和花园护理、或用作特殊施工设备(如《车辆法典》第565条(b)款所定义)、或用于机械或电能的生产、发电、储存或传输的担保物的销售,且该担保物受制造商或该制造商关联公司的担保协议约束,但须满足以下要求: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7500.3(a)(7)(A) 经销商或担保债权人保存所有追回的充分记录。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7500.3(a)(7)(B) 经销商或担保债权人完成担保物状况报告。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7500.3(a)(7)(C) 经销商或担保债权人记录任何里程表或小时表读数。
(D)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7500.3(a)(7)(D) 经销商或担保债权人创建所有与担保物销售相关的交易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征集和收到的投标、收到的现金、向卖方的汇款,以及将任何未汇款项分配到适当的分类账账户。
(E)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7500.3(a)(7)(E) 经销商以安全方式移除并存储与担保物一同取走的任何个人物品至少60天,完成个人物品清单,并注明清单制作日期。
(F)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7500.3(a)(7)(F) 如果与担保物一同取走的个人物品将释放给债务人以外的其他人,经销商应向债务人请求书面授权。经销商可在根据(E)项存储个人物品至少60天后对其进行处置。
(b)Copy 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7500.3(b)
(a)Copy 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7500.3(b)(a)款第(7)项所述实体,或债务人、留置权人、出租人、承租人、注册所有人或其代理人,不得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明示或暗示地指示、胁迫或试图胁迫他人违反任何关于追回担保物的法律、法规或规则,包括但不限于本章的规定或《商法典》第9609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