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7594.3(a) 凡合格经理停止实际负责业务时,除非被许可人在30天内通知管理局该停止任职事宜,否则执照将在30天内自动暂停。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7594.3(b) 凡指定分公司经理停止管理已注册分公司时,除非合格经理在30天内通知管理局该停止任职事宜,否则分公司注册将在30天内自动暂停。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7594.3(c) 如果停止任职通知及时提交,则执照或分公司注册在停止任职后90天内或在局长规定的不超过一年的额外期限内保持有效。在90天期限或经局长批准的额外期限届满后,执照或分公司注册将自动暂停,除非管理局收到书面通知,表明该执照由合格经理实际负责或已指定分公司经理。
根据本节暂停的执照或分公司注册,仅在提交恢复申请、支付恢复费用以及按照本章规定认定经理资格后方可恢复。
在暂停期间从事任何需要报警公司经营者执照的活动的人员,除受本章其他规定约束外,还应受第3条(自第7592节起)刑事条款的约束。
(d)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7594.3(d) 如以个人名义获得执照的人员死亡,已故被许可人的直系亲属有权在被许可人死亡后120天内凭同一执照继续经营业务,但须在被许可人死亡后30天内向管理局提交书面通知。120天期限届满后,执照将自动取消。如在30天内未收到任何请求,执照将在该期限届满时自动取消。
(e)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7594.3(e) 如以合伙企业形式获得执照的实体的合伙人死亡或退出,被许可人应在个人死亡或退出之日起30天内书面通知管理局。如已发出通知,执照将在死亡或退出后90天内保持有效。该期限届满后,执照将自动取消。如被许可人未在30天内通知管理局,执照将自动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