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警公司总则
Section § 7590
本节主要规定了加利福尼亚州报警公司经营者和报警代理人的规章制度,即《报警公司法案》。
本章是关于报警公司经营者和报警代理人的章节。本章可称为《报警公司法案》。
报警公司经营者 报警代理人 报警公司法案
Section § 7590.1
本节定义了与报警公司及其运营相关的法规中使用的关键术语。它明确了持证业务的“广告”范围,特别排除了财产上的识别标志或新奇物品。“报警代理人”是指在州内从事报警系统工作的人员,而“报警系统”是指用于探测危险的设备组合,但不包括消防系统。该文件还阐明了安保业务中“分支机构”、“经理”和“合格经理”的角色。它概述了执勤时携带枪支的“致命武器”和“枪支许可证”的构成。其他定义涵盖了基本的雇佣术语,以及报警业务中涉及的实体,如“人员”、“被许可人”和“成员”。最后,它描述了与购买家用报警系统相关的“住宅销售协议”。
本章所用下列术语具有本条所表达的含义:
(a)Copy 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7590.1(a)
(1)Copy 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7590.1(a)(1) “广告”指: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7590.1(a)(1)(A) 任何为招揽、描述或推广被许可人的持证业务而进行的书面或印刷通讯,包括小册子、信件、传单、报纸、期刊、出版物或其他书面材料。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7590.1(a)(1)(B) 被许可人造成或允许的、表明其持证活动的目录列表。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7590.1(a)(1)(C) 招揽或推广被许可人持证业务的广播、电视或类似无线电波传输。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7590.1(a)(2) “广告”不包括以下任何一项: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7590.1(a)(2)(A) 用于建筑物、车辆、制服、徽章或其他财产上的任何印刷品或书写物,其目的仅为识别。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7590.1(a)(2)(B) 用于日常业务往来中的通讯、备忘录或任何其他书面材料上的任何印刷品或书写物,其唯一目的并非招揽或推广业务。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7590.1(a)(2)(C) 用于推广被许可人业务的新奇物品上的任何印刷品或书写物,但由于可用面积或表面限制,印刷本章要求的信息不切实际。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7590.1(b) “报警代理人”指受雇于报警公司运营商的人员,其职责在州内实际履行,包括现场销售、更改、安装、维护、移动、修理、更换、服务、响应或监控报警系统,以及连接并受报警系统控制的辅助设备,包括辅助烟雾探测器;或管理或监督受雇于报警公司执行本款所述任何职责的人员,或正在接受本款所述任何职责培训的人员。
(c)Copy 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7590.1(c)
(1)Copy 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7590.1(c)(1) “报警系统”指为探测危险或发出异常情况信号而布置的设备和装置的组合。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7590.1(c)(2) “报警系统”不包括《加州消防规范》中定义的消防系统。
(d)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7590.1(d) “分支机构”指被许可人主要营业地点以外的任何地点,并按照第11条(自第7599.20节起)的规定获得许可。
(e)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7590.1(e) “分支机构经理”指由合格经理指定管理被许可人分支机构并已满足第11条(自第7599.20节起)所规定要求的人员。
(f)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7590.1(f) “局”指安全与调查服务局。
(g)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7590.1(g) “局长”指安全与调查服务局局长。
(h)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7590.1(h) “致命武器”指并包括通常称为黑杰克、弹弓、警棍、沙棒、沙袋或金属指虎的任何工具或武器;任何匕首、短剑、手枪、左轮手枪或任何其他枪支;刀刃长于五英寸的任何刀具;未加防护刀片的任何剃刀;或用作或意图用作棍棒的任何金属管或金属棒。
(i)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7590.1(i) “部”指消费者事务部。
(j)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7590.1(j) “主任”指消费者事务部主任。
(k)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7590.1(k) “雇员”指为雇主工作、列入雇主工资记录并受雇主指挥和控制的个人。
(l)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7590.1(l) “雇主”指以工资或薪金雇佣个人、将该个人列入雇主工资记录并扣缴所有法定扣除和缴款的人。
(m)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7590.1(m) “雇佣关系”指为他人工作且其姓名出现在雇主工资记录上的个人。
(n)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7590.1(n) “枪支许可证”指并包括“枪支许可证”、“枪支资格卡”、“枪支资格”和“枪支资格许可证”。
(o)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7590.1(o) “枪支许可证”指由该局根据第6条(自第7596节起)向被许可人、合格经理或报警代理人颁发的,允许其在执勤时携带外露枪支的许可证。
(p)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7590.1(p) “被许可人”指根据本章获得许可的商业实体,无论是个人、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还是公司。
(q)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7590.1(q) “经理”指在经理管理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运营协议下指定的人员,负责履行《公司法》第17704.07节(c)款中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管理职能。
(r)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7590.1(r) “成员”指《公司法》第17701.02节(p)款中定义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成员。
(s)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7590.1(s) “个人”指任何个人、商号、公司、协会、组织、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或法人团体。
(t)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7590.1(t) “合格经理”指对被许可人的业务进行积极控制、管理和指导,并根据本章规定持有当前有效合格经理证书的个人。
(u)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7590.1(u) “注册人”指根据本章规定已注册或已申请注册的任何人。
(v)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7590.1(v) “住宅销售协议”指并包括警报公司运营商与业主或租户之间为购买将在业主或租户个人住宅中使用的警报系统而达成的协议。
广告定义 报警代理人职责 报警系统
Section § 7590.2
本法律将“报警公司经营者”定义为安装、维护、销售或监控报警系统及相关设备(如烟雾探测器),或响应报警的人,但不包括报警代理人。他们还负责监控报警系统,并必须遵守适用的法规。经营者不得进行调查,除非这些调查与保护人身伤害或财产问题(如盗窃)有关。此外,如果报警公司经营者的锁匠任务是其报警系统工作的一部分,并且主要针对由这些系统控制的电子锁,则他们可以免除某些锁匠法律的要求。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7590.2(a) “报警公司经营者”是指为任何对价从事或接受雇佣,以安装、维护、更改、现场销售、监控或维修报警系统,以及连接到并由报警系统控制的辅助设备(包括辅助烟雾探测器)的人,或响应报警系统的人,但报警代理人除外。“报警公司经营者”包括由持牌报警公司经营者、客户或任何其他个人或实体聘用,以监控一个或多个报警系统的任何实体,无论该实体是否履行报警公司经营者定义范围内的任何其他职责。本章的规定,在其可适用范围内,应适用于监控报警系统所履行的职责和职能。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7590.2(b) 持有报警公司经营者执照的人不得进行任何调查,但与人身伤害,或任何财产的盗窃、损失、侵占、挪用或隐匿,或本节中列举的任何其他事项相关的调查除外,且这些事项是其受雇或受托保护的。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7590.2(c) 根据本章获得许可、认证或注册的人员,根据第6980.12节(e)款的规定,可免除锁匠要求,如果其履行的构成锁匠工作的职责是与第7590.1节所定义的报警系统的安装、维护、移动、修理、更换、维修或重新配置结合进行的,并且仅限于对由报警系统控制设备控制的电子锁或门禁设备进行的工作,包括拆除现有硬件。
报警公司经营者 报警系统监控 安装
Section § 7590.3
本法律规定了哪些人不需要遵守本章的规定。它排除了仅为其雇主工作且不携带致命武器的雇员、履行公务职责的政府官员、市政府任命的巡逻特警,以及持牌私人巡逻经营者及其响应警报的雇员。
本章不适用于: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7590.3(a) 任何受雇于雇主并仅为该雇主提供专属和定期服务的人员,该雇主不为其他实体或个人提供合同警报服务,且仅与该雇主的事务相关,并且存在雇主与雇员关系。如此受雇的人员在履行职责时,任何时候均不得携带或使用任何致命武器。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7590.3(b) 美利坚合众国、本州或其政治分支机构的官员或雇员,在该官员或雇员履行其公务职责期间,包括根据警察局长或治安官与公共机构之间的书面协议,由公共机构兼职雇用的制服治安官。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7590.3(c) 由任何市、县或市县的警察委员会根据其章程的明确条款任命的巡逻特警。
(d)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7590.3(d) 持牌私人巡逻经营者,或持牌私人巡逻经营者的任何雇员,其受雇担任第 7582.1 节所定义的保安员、安全员或街道巡逻人员,并且受雇响应警报系统。
合同警报服务 致命武器限制 雇主与雇员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