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商行政管理
Section § 7000.2
这项法律允许地方政府在颁发许可证之前,要求承包商证明他们已缴纳了所有地方营业税。如果承包商没有缴纳这些税款,政府可以拒绝颁发许可证。但是,收取的任何税款都不能超过其他法律特定条款所允许的金额。
Section § 7000.5
这项法律在消费者事务部内设立了承包商州执照委员会,该委员会由15名成员组成。一旦本条被废止,该委员会将接受立法机关政策委员会的审查。该法律定于2029年1月1日失效。
Section § 7000.6
本法律条款强调,承包商州执照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保护公众。如果公共安全与任何其他利益之间发生冲突,保护公众将优先。
Section § 7001
Section § 7002
本节规定了加利福尼亚州一个与承包商相关的特定委员会的成员资格。该委员会由承包商、公众成员、劳工组织代表和当地建筑官员组成。公众成员不得与建筑行业有当前或过去的联系,也不得在该行业中拥有经济利益。承包商委员会成员必须在其领域内经验丰富并积极从事相关业务。所有委员会成员都必须品行良好,年满30岁,并且在加利福尼亚州居住至少五年。不同类型承包商的术语定义在该法律的另一节中。
Section § 7003
本法律规定了董事会空缺的填补方式。当董事会成员任期届满时,将由来自相同类型承包业务的新成员接任,任期四年,但如果该成员是公共代表,则会选择另一名公共成员。州长、参议院规则委员会和议会发言人负责部分任命,包括老年公民倡导者、当地建筑官员和工会组织成员等特定职位。成员不得连续任职超过两届,任何任期内的空缺都将填补至该任期结束。
Section § 7006
这项法律要求董事会至少每三个月开会一次,以处理其事务,并力求在可能的情况下对这些会议进行网络直播。特别会议可根据董事会的规定安排,且四名董事会成员可随时召集特别会议。
Section § 7011
本节规定了委员会如何任命承包商注册官及其职责,并要求获得主管的批准。它还讨论了可以任命哪些辅助人员来协助行政工作。注册官将担任执行官和秘书。所有任命都必须遵守公务员法,并且本节将在2029年1月1日失效。
Section § 7011.3
Section § 7011.4
本节规定在加州承包商州执照委员会内设立一个专门的执法部门。其主要职责是打击无执照承包商,并确保他们拥有合法的工人赔偿保险。在此工作的特别调查员可以发出出庭通知,但他们不是警官,也无权逮捕人员。当与联合执法行动组合作时,他们可以自由进入任何工作场所执行职责。
Section § 7011.5
Section § 7011.7
Section § 7011.8
Section § 7013.5
Section § 7015
Section § 7017.3
这项法律要求承包商州执照委员会每年不迟于10月1日向立法机构提交年度报告。该报告包含关于持照承包商、注册家居装修销售人员以及冒充持照人的无执照人员相关投诉的详细统计信息。报告必须按投诉来源、类型和解决方式(如和解或仲裁)对投诉进行分类。它还追踪发出的传票数量、转交调查的投诉数量以及委员会采取的行动。报告应提供案件持续时间和结果的数据,包括纪律处分、临时限制令和费用追回。它涵盖了从接案到最终决定以及任何法律行动的整个投诉处理过程,以确保委员会活动的透明度和问责制。
Section § 7017.5
Section § 7019
本节解释说,如果资金充足,委员会可以聘请某些专业人士,比如工程师或会计师,来协助调查消费者投诉。如果需要,他们还可以聘请其他专家,例如口译员,以协助处理涉及执照或注册的案件。注册官负责决定这些协助人员的报酬,并提供专门的表格供他们报告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