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非法招揽
Section § 6151
Section § 6152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人不得为律师充当“跑腿”或“拉客”者,这意味着他们不能在监狱、医院或法院等地为律师招揽业务。教唆他人从事此类行为也是非法的。此外,如果某人在住院后 15 天内签署了伤害索赔的免责声明,则该声明被推定为欺诈。然而,符合职业行为规则的法律推荐是被允许的。公共辩护人仍然可以向无力承担律师费用的人(即使他们被拘留)告知其服务。
Section § 6153
这项法律解释了违反法律服务中特定广告规定(第6152条 (a) 款)的处罚。如果是初犯,你可能面临最高一年的县监狱监禁、最高15,000美元的罚款,或两者并罚。如果再次被捕,处罚可能是最高一年的县监狱监禁、最高四年的州监狱监禁,或再次面临最高15,000美元的罚款,或两者并罚。此外,如果你是公职人员并被判有罪,除了这些处罚外,你还将失去工作。
Section § 6154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律师或律师事务所通过“掮客”或“拉客者”获得的任何合同都是完全无效的。如果律师或事务所根据某些商业行为法律被起诉,他们可能会被迫交出从这些无效合同中赚取的所有款项。此外,如果涉及工人赔偿案件,所收罚款将分配给州或地方政府基金以及一个专门用于打击工人赔偿欺诈的特殊账户。
Section § 6155
这项法律规定了在加利福尼亚州运营律师转介服务的规则。它指出,只有经加利福尼亚州律师协会认证的实体才能向律师转介客户,以确保转介服务公平且受监管。客户支付的费用不得超过他们在没有转介服务的情况下通常会支付的费用。如果转介服务主要将客户转介给拥有该服务的律师,则这些服务不能由这些律师拥有。法律保险或预付计划等不被视为转介服务。该法规确保此类服务不会不公平地限制贸易,并且需要帮助经济能力有限的人士。该法律还赋予州律师协会权力,对这些服务执行规则、设定标准、收取费用并在必要时撤销认证。重要的是,符合本法规的服务不被视为违反劳动法或保险法中的某些条款。
Section § 6156
本法律规定,如果个人、企业或组织被发现违反了有关律师转介服务的规定,他们可能会被罚款。这些罚款,即民事罚款,在相关条款中有所规定,并可由加利福尼亚州律师协会追究。如果州律师协会采取法律行动来执行这些罚款,他们还可以收回其调查和案件的费用。所有收取的罚款将存入一个专项基金,州律师协会用它来处理更多此类案件或其他律师不当行为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