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费用协议
Section § 6146
本节规定了律师在代表某人对医疗保健提供者提起医疗事故案件时,可以收取的风险代理费的上限。如果在任何正式索赔提交之前达成和解,上限为追回金额的25%。如果在提交索赔后或通过审判达成和解,上限提高到33%,但如果有充分理由,律师可以要求更高。这些限制适用于所有形式的和解或判决,无论索赔人的状况如何,例如是否是未成年人或精神失常者。对于预定的未来付款,法院会根据索赔人的预期寿命计算其价值。“追回”是指扣除案件费用后的剩余金额,不包括管理费用或原告的医疗费用。获得许可的医疗保健专业人员、诊所等以及他们的代表都受本法律的管辖。“专业过失”是指医疗保健中的错误导致人身伤害或死亡,前提是这些错误在其执业范围之内且不受其执照的限制。
Section § 6147
如果律师以风险代理费方式代表客户,他们必须在开始时向客户提供一份书面协议副本。这份合同应清楚说明双方商定的百分比费用、案件费用将如何影响客户的实际所得,以及客户可能需要支付的任何其他与案件相关的费用。协议还必须说明费用是否可协商,除非是受其他规定约束的特殊情况。如果律师不遵守这些规定,客户可以选择取消协议,但律师仍有权收取合理的费用。这项规定不适用于涉及工人赔偿福利的案件。
Section § 6147.5
本节规定,当雇佣10名或以上员工的企业,因其业务(如销售商品或服务)相关索赔而聘请律师时,第6147条和第6148条中关于附条件收费合同的特定规定不适用。如果没有书面合同,律师收取的费用不得超过:首300美元的20%,接下来1,700美元的18%,以及超过2,000美元部分的13%。但是,如果收款金额在75美元到125美元之间,他们可以收取最低25美元;如果收款金额低于75美元,则可以收取33.33%的费用。
Section § 6148
如果在加州聘请律师的费用预计将超过1000美元,则必须签订书面合同,详细说明费用、服务性质以及双方的责任。律师必须提供清晰的账单,并通常在10天内回应客户的账单请求。不遵守规定可能导致合同可由客户选择撤销,即合同可以被取消。但是,此要求不适用于紧急情况、客户书面放弃此要求的情况、涉及公司客户的情况,或者服务与客户之前已支付的类似工作相同的情况。本法律适用于2000年1月1日之后签订的协议。
Section § 6149
这项法律规定,当律师和客户以书面形式确定他们的付款协议时,这被视为一种受保密规则保护的私人通信,就像他们之间其他敏感的法律讨论一样。
Section § 6149.5
如果保险公司支付一百美元或以上来和解涉及第三方责任的索赔,并且款项是发送给索赔人的律师或代表的,那么保险公司必须通知收到款项的人。这个通知可以是随付款一起发送的信函副本。然而,不发送此通知并不会赋予任何人起诉保险公司的权利,也不能在任何诉讼中作为抗辩理由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