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理事会的纪律处分权
Section § 6075
本法律条款解释说,存在一个单独的、额外的程序,用于处理针对州律师协会执业律师的投诉,该程序作为传统法院纪律处分行动的替代方案。
Section § 6076
Section § 6077
这项法律规定,一旦律师的职业行为准则获得最高法院批准,加州律师协会的每位律师都必须遵守这些准则。如果律师故意违反这些准则,他们可能会受到州律师协会法院的纪律处分。这可能意味着收到警告,或被暂停执业长达三年。
Section § 6077.5
这项法律规定了律师及其员工在为他人收取消费者债务时必须遵守的具体规则。他们必须遵守标准的债务催收规则,在联系债务人时清楚表明身份,并且只能在方便的时间(通常是上午8点到晚上9点之间)进行沟通。如果债务人书面拒绝付款或要求停止沟通,律师必须停止联系,除非是为了某些特定目的,例如告知法律行动。他们不能威胁或实际非法占有他人的财产,也不能误导他人为沟通产生费用。在首次联系债务人后的五天内,他们必须发送一份包含债务信息的书面通知。如果债务存在争议,他们还必须停止催收,除非他们提供债务证明。所支付的款项应按照债务人的指示进行分配,特别是涉及多笔债务时。违反这些规则可能导致对律师采取纪律处分。
Section § 6078
Section § 6079.1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加利福尼亚州律师协会法院法官的任命方式。最高法院任命一名首席法官,另有五名审理法官由州内不同机构任命,任期六年。法官不得从事私人律师执业,并且必须代表加州的多元化人口。他们必须至少有五年的执业许可,并且没有纪律处分记录。一个专门委员会负责评估候选人并提出任命建议。法官的薪资与州内其他法官相当。必要时,可以任命临时法官。所有法官都享有与其他司法程序中法官类似的豁免权,并且没有任何规定限制任命志愿者来执行特定职能,例如费用争议仲裁。
Section § 6079.4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律师援引第五修正案下的保持沉默权或任何其他法律特权,根据律师的某些规定,不应被视为不合作行为。
Section § 6079.5
本法律条款阐述了加州州律师协会首席审判律师的任命及其职责。委员会选拔一名律师,任期四年,负责领导审判工作,且该律师不得从事私人执业。参议院必须确认这项任命。首席审判律师向州律师协会内一个专门负责规章和纪律的特定委员会报告,而非向首席执行官报告。该律师必须信誉良好,至少有五年法律经验,以及两年检察工作经验和两年管理人员经验。如果有需要,委员会可以破例。此外,如果首席审判律师认为有必要,可以就某些案件向最高法院申请不同的裁决。
Section § 6080
加州州律师协会法院负责保存其所有惩戒程序的记录。如果惩戒案件导致建议吊销律师执照或暂停执业,法院必须保存详细的笔录,并根据证据作出官方认定。法院的决定将被记录在案。如果未施加任何惩戒,相关记录可在五年后删除。
Section § 6081
Section § 6081.1
Section § 6082
Section § 6083
Section § 6084
本节解释了州律师协会法院作出裁决后会发生什么。如果在规定时间内无人要求更改裁决,或此类请求被驳回,则该裁决为最终裁决。最高法院可以随时审查这些裁决。持证人和州律师协会必须被告知该裁决。当事人可以像其他民事案件一样申请复议。如果持证人违反纪律处分命令,他们可能会被判藐视法庭,相关诉讼可在特定法院提起,具体取决于持证人的所在地或不当行为发生地。审判地点变更可根据某些程序规则进行。
Section § 6085
这项法律确保在加利福尼亚州律师协会纪律程序中被指控的任何人都有公平的机会为自己辩护。他们必须被告知指控,并有机会提交证据,了解任何可能为他们开脱罪责的证据,由律师代理,并质询证人。他们还有权享有所有宪法权利,例如不必自证其罪,并且可以请求传票以强制证人作证或出示文件。
Section § 6085.5
本法律规定了持证人在面临纪律指控时可以做出的三种回应:承认有罪、否认有罪,或提出“不抗辩”答辩。提出“不抗辩”答辩意味着他们不否认指控,但也不是直接承认有罪。如果持证人选择“不抗辩”答辩,州律师协会法院必须批准,并确保持证人理解,就纪律处分而言,这实际上被视为承认有罪。然而,这种答辩不能在相关的民事案件中作为不利于持证人的证据。
Section § 6086.1
这项加州法规解释说,一旦正式指控提出,州律师协会法院的大多数纪律处分程序和记录都是公开的,但在此之前,调查仍将保密。在某些例外情况下,保密性可以被豁免,例如为了保护公众的需要,或者被调查的律师同意。如果为了防止对公众造成损害而有必要,并且满足某些条件(例如有欺诈或盗窃的证据),信息可能会被公开。被调查的持证人在任何信息发布前会收到通知,他们有权在法庭上提出异议。然而,如果某些信息是其他法院记录的一部分,则可能对公众开放。
Section § 6086.10
如果加州律师受到公开谴责或纪律处分,他们必须支付与案件相关的某些费用,例如笔录费和调查费。这些费用可以像金钱判决一样强制执行。如果律师面临经济困难或其他特殊情况,他们可能会获得费用减免或更长的支付时间。被判无罪的律师可以获得部分准备费用的报销。这些费用所得的款项归州律师协会所有,用于支持其工作和保护公众。
Section § 6086.13
Section § 6086.14
州律师协会理事会可以设立一个计划,用于调解客户与律师之间不需正式纪律处分的问题。如果律师拒绝参与调解或不遵守调解达成的协议,他们仍可能面临纪律处分。地方律师协会也可以运营这些调解计划,并收取费用以弥补成本。该计划的指导方针对所有持牌律师都具有约束力。即使有了这个计划,本州最高法院和州律师协会仍然有权根据需要对律师进行纪律处分,并且调解记录可以在未来的纪律案件中使用。
Section § 6086.15
加州律师协会每年必须在11月30日前发布一份年度纪律报告。这份报告详细说明了纪律系统的运作情况和状态,包括所有影响公众保护的方面。它涵盖了上一财年的案件,包括新立案、待处理和已解决的案件,并评估了州律师协会在实现既定目标方面的成功程度。报告还必须包括投诉、律师自行报告事项、纪律指控以及各类案件结果的统计数据。该报告会提交给州领导人,并向公众公开。信息必须以一致的方式呈现,以便于逐年比较,如果可能,还应包括过去五年的数据。此外,报告还包括客户保障基金的详细信息以及系统成本的会计报告。
Section § 6086.16
Section § 6086.2
Section § 6086.20
从2025年1月1日起,首席审判律师将不能再对被指控违反规定的律师发出私下警告(也称为谴责)。截至2024年4月1日,需要提交一份计划,以建立一个正式项目,帮助那些犯有轻微违规行为的律师重回正轨。该计划需听取首席审判律师的意见,并向特定的立法委员会提交报告。
Section § 6086.5
这项法律在加利福尼亚州设立了州律师协会法院,以代替董事会处理律师纪律处分和恢复执业资格的案件。该法院拥有与董事会相同的权力,但不能制定职业行为或程序规则。其记录受司法机构规则管辖,而非公共记录法。州律师协会法院可以制定执业规则,只要这些规则与董事会的规则一致或获得最高法院的批准。
Section § 6086.65
本法律设立了州律师协会法院内的复核部,并解释其运作方式。它由一名主审法官和两名由最高法院任命的复核部法官组成。这些法官的提名和纪律处分遵循特定规定,其薪酬可能是主审法官的一半。此外,还任命了一个州律师协会法院执行委员会,其中包括一名从未从事过法律工作的人士。该委员会可以为法院制定运作规则。此外,州律师协会法院法官作出的决定,只有在案件当事人提出请求时,才能由复核部进行复核,而不是由复核部自行启动。复核此类决定的标准依据特定的法院规则。
Section § 6086.7
这项法律要求法院将涉及律师的某些可能导致纪律处分的行为告知州律师协会。如果律师被认定藐视法庭,如果判决因律师的不当行为而被撤销,如果施加了司法制裁(轻微制裁除外),或者如果检察官违反了特定规定,法院必须通知州律师协会。法院还必须将此通知告知涉事律师。州律师协会随后会审查这些案件,以决定是否应对该律师采取纪律措施。
Section § 6086.8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加州律师在诉讼中被认定对欺诈或过失等行为负有责任,法院必须在20天内将判决结果告知加利福尼亚州律师协会。保险公司也必须在收到针对律师的类似问题的损害赔偿请求后30天内进行报告。没有保险的律师需要自行报告和解或判决结果。
Section § 6087
这项法律明确指出,加州最高法院保留其对律师进行取消律师资格或纪律处分的原始权力,就像在1927年制定有关加州律师协会的某些法律之前一样。它还允许最高法院授权州律师协会采取一些通常属于最高法院职责范围的行动,但最高法院仍然可以审查州律师协会所做的一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