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法院的惩戒权
Section § 6100
Section § 6101
如果加利福尼亚州的律师被判犯有严重罪行,特别是涉及道德过失的罪行,可能会导致其被吊销执照或暂停执业。定罪本身就足以证明其有罪。如果律师被指控犯有此类罪行,检察官必须通知州律师协会。随后,法院书记员必须将定罪记录发送给州律师协会,州律师协会将对其进行审查,并可能将案件提交给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将根据这些程序处理纪律处分。重要的是,认罪答辩或不抗辩答辩均被视为定罪。
Section § 6102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律师因犯罪被定罪后,暂停或取消其执业资格的程序。如果律师被判犯有重罪或涉及道德败坏(严重不诚实或品行恶劣)的罪行,最高法院可以暂停其执业,直至定罪生效。如果罪行涉及欺骗、欺诈或道德败坏,并且是重罪,法院可以彻底取消该律师的执业资格。法院也可以根据罪行的严重程度和任何过往的不当行为,选择暂停执业或其他形式的惩戒。其他州的重罪定罪,如果根据加州法律也构成重罪,同样有效。最高法院为此类程序制定规则,这些程序不遵循其他取消执业资格的程序,除非另有明确规定。
Section § 6103
如果律师故意不服从与其职业职责相关的法院命令,或者违反其誓言或职业责任,他们可能会面临暂停执业或被取消律师资格。
Section § 6103.5
Section § 6103.6
Section § 6103.7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获得州律师协会许可的律师,如果向当局举报或威胁举报某人的移民身份,都可能面临暂停执业、取消律师资格或其他纪律处分。这适用于威胁是针对民事或行政案件的证人或当事人,或其家人,因为他们行使了与工作或房产租赁相关的权利。家庭成员包括通过血缘、收养、婚姻或同居伴侣关系相关的广泛亲属,例如父母、子女和祖父母。
Section § 6105
如果律师允许非律师的人以其律师名义行事,该律师可能会被吊销执业资格或暂停执业。
Section § 6106
Section § 6106.2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律师违反了《民法典》特定条款中列出的一些规定,他们就可能面临纪律处分。这些条款涉及的行为可能包括但不限于,关于残疾人无障碍设施的虚假主张,或针对残疾人无障碍设施采取的不合理法律行动。这项规定于2016年1月1日生效。
Section § 6106.3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律师违反了另一部法律(《民法典》第2944.6条)中列出的某项具体规定,他们可能会面临纪律处分。这项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生效。
Section § 6106.7
Section § 6106.8
Section § 6106.9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律师与客户发生某些不当的性行为,他们可能会面临纪律处分。具体来说,律师如果以客户愿意发生性关系为条件提供法律服务,使用胁迫手段建立此类关系,或者如果性关系损害客户案件或律师能力,仍继续代理客户,都是错误的。然而,这项规定不适用于律师与客户是配偶关系,或在律师-客户关系建立前已存在的合意性关系。此外,如果事务所的一名律师与客户发生性关系,但未参与该客户的案件,事务所的其他律师不承担责任。对这些问题的投诉必须宣誓核实。
Section § 6107
Section § 6108
Section § 6110
这项法律允许法院在无法在本州内找到被指控人时,通过报纸公告的方式通知其所受指控。这种情况可能发生在被指控人居住在州外、已离开本州、尽力寻找后仍无法找到,或者藏匿以逃避送达时。该公告必须包含指控日期、指控人姓名以及指控的概要。一旦公告刊登满30天,法院就可以审理并裁决此案,其效力如同已将文件亲自送达给被指控人一样。
Section § 6111
Section § 6112
这项法律规定了被指控人回应指控的两种方式:质疑其有效性或否认指控。如果他们质疑指控,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但没有严格的格式要求——只需清楚地解释他们反对的理由。另一方面,如果他们否认指控,可以口头表示,并且这一否认将被正式记录下来。
Section § 6113
如果法院不同意质疑某人所受正式指控是否充分的异议,该人必须在法院设定的截止日期前作出回应。
Section § 6114
如果一名在职业不当行为案件中被指控的人承认有罪或不作回应,法院将决定取消或暂停其执业权。如果他们否认指控,法院将设定时间审查案件并决定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