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opy 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173(a)
(1)Copy 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173(a)(1) 州律师协会应当设立一个项目,对替代性争议解决机构、提供者或从业者进行认证。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173(a)(2) 根据第 (1) 款设立的项目,不得要求机构、提供者或从业者是州律师协会的执业许可持有人,以便在该项目下获得认证。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173(b) 该项目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有各项:
(1)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173(b)(1) 州律师协会为机构、提供者或从业者成为经认证的替代性争议解决机构、提供者或从业者而制定的程序,该程序包括但不限于一项要求,即该机构、提供者或从业者核实以下所有各项: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173(b)(1)(A) 该机构、提供者或从业者至少要求其仲裁员遵守司法委员会根据《民事诉讼法典》第 1281.85 条通过的《合同仲裁中中立仲裁员的道德标准》。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173(b)(1)(B) 该机构、提供者或从业者至少要求其调解员遵守等同于《加州法院规则》第三编第八分编第三章(自规则 3.850 至 3.860,含)中规定的《普通民事案件中与法院关联的调解项目中的调解员行为规则》的道德标准。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173(b)(1)(C) 该机构、提供者或从业者设有供个人提出投诉的程序,涉及该机构、提供者或从业者的仲裁员或调解员未能遵守适用时 (A) 或 (B) 款所述标准的情况。对于调解员,这些投诉程序应与《加州法院规则》第三编第八分编第三章第三条(自规则 3.865 起)中规定的投诉程序基本相似。
(D)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173(b)(1)(D) 该机构、提供者或从业者设有补救仲裁员或调解员未能遵守适用时 (A) 或 (B) 款所述标准的程序。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173(b)(2) 满足以下所有要求的不同认证级别或等级: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173(b)(2)(A) 更高的级别或等级授予那些根据州律师协会制定的标准,表现出更高水平的问责制和消费者保护承诺的机构、提供者或从业者。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173(b)(2)(B) 这些级别或等级不反映对机构、提供者或从业者服务质量的评估。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173(b)(2)(C) 这些级别或等级仅指适用时第 (1) 款 (A) 或 (B) 项所述的行为标准。
(3)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173(b)(3) 州律师协会因未能达到或保持认证标准而拒绝或撤销认证的权力。
(c)Copy 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173(c)
(1)Copy 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173(c)(1) 州律师协会可以向根据本条寻求认证的替代性争议解决机构、提供者或从业者收取费用,以涵盖管理该项目的合理成本。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173(c)(2) 根据第 (1) 款收取的费用在项目早期可能更高,以补偿州律师协会与项目规划和设立相关的成本,包括但不限于技术和初步人员配置成本。
(3)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173(c)(3) 州律师协会不得将根据第 6140 或 6141 条收取的年度执业许可费中的任何款项用于与本条相关的任何成本。
(d)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173(d) 就本条而言:
(1)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173(d)(1) “替代性争议解决”指调解、仲裁、和解或其他涉及中立第三方参与决策过程的非司法程序。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173(d)(2) “项目”指根据 (a) 款设立的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