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6000

Explanation
《商业与职业法典》的这一部分主要涉及律师,通常被称为《州律师协会法》。

Section § 6001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加利福尼亚州律师协会是一个具有持续权力的公共法人团体。它可以从事签订合同、处理财产和获得贷款等活动,以支持其目标。州律师协会还可以合法筹集收入,但自2018年3月31日之后不得设立非营利组织。律师协会必须告知其成员限制其信息共享的权利。此外,除非另有说明,特定的政府法律不会自动适用于州律师协会,但它必须遵守公开会议和公共记录法案。律师协会的理事和雇员必须遵守有关利益冲突的规定,在这些规定方面,雇员被视为州雇员。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001(a) 加利福尼亚州律师协会是一个公共法人团体。以下简称“州律师协会”。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001(b) 州律师协会具有永久继承权并拥有印章,且可以起诉和被起诉。为实现和促进其目标,州律师协会可以:
(1)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001(b)(1) 签订合同。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001(b)(2) 借款,举债,发行债券、票据和公司债,并为其债务的支付或履行提供担保。
(3)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001(b)(3) 拥有、持有、使用、管理和处置不动产和动产。
(4)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001(b)(4) 建造、改造、维护和修理建筑物以及不动产的其他改良物。
(5)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001(b)(5) 购买、租赁、获得选择权,通过赠与、遗赠、遗赠不动产或其他方式取得任何不动产或动产或其中的任何权益。
(6)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001(b)(6) 出售、租赁、交换、转让、让与、设定负担、质押或处置其任何不动产或动产或其中的任何权益,包括但不限于其从被许可人已支付或应支付的许可费中获得的所有或任何部分的收入或收益。
(7)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001(b)(7) 实施与上述事项附带的所有其他行为,或对其事务管理和目标实现而言必要或有利的所有其他行为。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001(c) 根据(b)款所列举的权力,州律师协会被认可有权筹集收入,除第6140条和其他法定条款规定的收入外。州律师协会有权通过任何合法手段筹集该额外收入。然而,自2018年3月31日起,州律师协会不得设立任何基金会或非营利法人团体。
(d)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001(d) 州律师协会应在其年度费用声明和其他适当的通讯中,包括其互联网网站和电子通讯,向其被许可人显著宣传,其被许可人有权限制出售或披露与监管目的无合理关联的被许可人信息。在这些通讯中,州律师协会应注明州律师协会隐私政策的位置,并应注明被许可人可以根据其选择,禁止或限制出售或披露与监管目的无合理关联的被许可人信息的简单程序。州律师协会应在2005年5月1日或之前,向众议院和参议院司法委员会报告关于其为确保被许可人能够适当限制使用与监管目的无合理关联的被许可人信息而制定的程序,以及选择使用这些程序的被许可人数量。
(e)Copy 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001(e)
(1)Copy 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001(e)(1) 本州任何限制或规定州公共机构或州机构(或其类别)行使权力程序模式的法律,包括但不限于《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五分部第三分部(第11000条起)、第四分部(第16100条起)以及第五分部第一部分(第18000条起)和第二部分(第18500条起)所载的规定,均不适用于州律师协会,除非立法机关明确声明适用。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001(e)(2) 尽管有(1)款或任何其他法律的规定,根据第6026.7条和第6026.11条,州律师协会受《加利福尼亚州公共记录法》(《政府法典》第一编第十分部(第7920.000条起))的约束,且自2016年4月1日起,受《巴格利-基恩公开会议法》(《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分部第一部分第一章第九条(第11120条起))的约束。
(3)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001(e)(3) 尽管有(1)款或任何其他法律的规定,州律师协会理事会成员和州律师协会雇员应受《政府法典》第一编第四分部第一章第四条所载的、关于第1090条至第1097.2条(含首尾)合同利益冲突条款的约束,且州律师协会理事会成员应被视为州官员,州律师协会雇员应被视为该条款下的州雇员。

Section § 6001.1

Explanation
加利福尼亚州律师协会的主要职责是维护公众利益。这包括确保每个人都能更好地接触法律系统并融入其中。如果维护公众利益与其他目标发生冲突,保护公众应始终放在首位。

Section § 6001.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强调,州律师协会应致力于促进法律领域的准入、公平和多元化,并努力消除偏见。立法机关认为,一个多元化的法律行业能增强司法系统的可及性和公平性,并提升公众信任。为实现这些目标,州律师协会的任务是制定并执行一项计划。该计划可能需要评估财务需求,并且必须每两年向立法机关报告一次,详细说明所开展的活动及其对多元化和包容性的影响。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001.3(a) 立法机关的意图是,州律师协会应保持其对增进法律行业的准入、公平和多元化以及消除法律执业中偏见的有效政策和活动的支持和承诺。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001.3(b) 立法机关发现并声明如下:
(1)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001.3(b)(1) 加州人民的丰富多元性要求一个同样可及且没有偏见的司法系统,并且这是法律行业的核心价值。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001.3(b)(2) 多元化和包容性是州律师协会公共保护使命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旨在建立、留住和维护一个多元化的法律行业,以向日益多元化的人口提供高质量和文化敏感的服务。
(3)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001.3(b)(3) 多元化增强了公众的信任和信心,以及司法系统中的公平表象,从而增加了司法可及性。
(4)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001.3(b)(4) 州律师协会应继续增进法律行业的多元化和包容性。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001.3(c) 州律师协会应制定并实施一项计划,以实现本节中阐述的目标,其中可包括但不限于对所需收入的评估。州律师协会应在2019年3月30日之前,并此后每两年,向立法机关提交一份报告,说明该计划及其执行情况,包括为支持该计划所开展活动的描述、其成果和有效性。

Section § 6001.4

Explanation

如果您提出要求,州律师协会必须提供其每年支付给每位员工的薪酬金额和职位名称。他们还必须分享任何与员工薪酬和福利相关的规章、政策或协议。

自2011年2月1日或之前开始,州律师协会应公众成员的要求,提供其每位员工的姓名、职位分类和年度总薪酬,以及所有与州律师协会任何员工的薪酬和福利相关的规章、政策和协议。

Section § 6001.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加利福尼亚州律师协会要求所有雇员和潜在雇员,并且可能要求志愿者、承包商和分包商,提交指纹进行背景调查。这些指纹会被发送给司法部和联邦调查局,以查明该人员在全国范围内是否有犯罪记录。

这个过程包括将必要的信息发送给司法部,司法部随后将提供该人员在州和联邦层面的犯罪历史记录结果。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001.5(a) 加利福尼亚州律师协会应要求所有雇员和未来雇员,并可要求志愿者、承包商和分包商,向司法部和联邦调查局提交指纹,以确定身份并查明该个人在本州或其他州是否有刑事定罪记录,包括通过全国犯罪历史记录查询。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001.5(b) 州律师协会应根据《刑法典》第11105条(u)款,向司法部提交司法部要求的所有雇员、未来雇员、志愿者、承包商和分包商的指纹图像及相关信息。司法部应根据《刑法典》第11105条(p)款提供州或联邦层面的回复。

Section § 6002

Explanation
所有获准在加州执业的律师都被视为加州律师协会的执业者,但在任的法官除外。在此语境下的法律术语中,“加州律师协会会员”一词指的就是这些执业者。

Section § 6002.1

Explanation

在加州律师协会注册的律师必须确保其官方记录上的信息是最新的,包括当前的办公地址、专业领域、获准执业的司法管辖区、任何纪律处分,以及缓刑协议要求的详细信息。他们必须在30天内或在缴纳会费的截止日期前报告某些信息的变更。受法院命令约束的前执业律师必须在记录中保持最新的地址。法律通知可以通过邮件发送到备案地址,回复时间会根据地址所在地延长。某些详细的纪律信息除非有要求,否则不对公众开放,但加州律师协会和纪律机构可以查阅。加州律师协会可能会提供提交这些报告的特定表格。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002.1(a) 加州律师协会的执业律师应在其官方执业记录中维护以下所有信息:
(1)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002.1(a)(1) 执业律师当前的办公地址和电话号码;如果未设立办公室,则为用于加州律师协会目的或负责律师纪律的机构目的的地址。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002.1(a)(2) 执业律师获得认证的所有专业领域。
(3)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002.1(a)(3) 执业律师被接纳执业的其他司法管辖区及其接纳日期。
(4)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002.1(a)(4) 其他司法管辖区施加的任何纪律处分的司法管辖区、性质和日期,包括任何缓刑的条款和条件;如果被其他司法管辖区暂停执业或取消律师资格,则为在该司法管辖区恢复执业的日期。
(5)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002.1(a)(5) 根据与负责律师纪律的机构达成的协议或其施加的缓刑条件可能要求的任何其他信息。
执业律师应在信息发生任何变更后30天内,将第 (1)、(4) 和 (5) 款要求的信息变更通知加州律师协会的执业记录办公室;并应在加州律师协会根据第 6140 或 6141 条规定设定的执业费支付日期或之前,通知第 (2) 和 (3) 款要求的信息变更。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002.1(b) 每一位被最高法院命令遵守《加州法院规则》第 9.20 条的加州律师协会前执业律师,应在加州律师协会的官方执业记录中维护其当前地址,并在地址发生任何变更后10天内,向加州律师协会的执业记录办公室提交地址变更,直至该前执业律师不再受该命令约束。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002.1(c) 根据本章进行的诉讼的启动通知,可以通过挂号信(要求回执)送达给其所指向的加州律师协会执业律师或前执业律师,地址为加州律师协会官方执业记录中显示的最新地址。送达在邮件寄出时完成,但任何规定的通知期限以及在通知通过邮件送达后在任何规定期限内或在特定日期内进行任何行为或作出任何回应的任何权利或义务,如果地址位于加利福尼亚州境内,则延长五天;如果地址位于加利福尼亚州境外但在美国境内,则延长10天;如果地址位于美国境外,则延长20天。加州律师协会的执业律师或前执业律师可以放弃本款的要求,并可在获得加州律师协会另一位执业律师书面同意的情况下,指定该另一位执业律师接收根据本章进行的任何诉讼中的任何通知或文件。
(d)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002.1(d) 加州律师协会不得向公众提供 (a) 款第 (5) 项中指定的信息,除非该信息因缓刑条件而必须提供。然而,该信息可供加州律师协会、最高法院或负责律师纪律的机构查阅。
(e)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002.1(e) 加州律师协会可以制定本条所要求报告的规定格式,并可通过规则或法规要求使用该格式。

Section § 600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律师协会的成员分为两类:活跃会员和非活跃会员。

加州律师协会的执业人员分为两类: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003(a) 活跃执业人员。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003(b) 非活跃执业人员。

Section § 6004

Explanation

如果您拥有州律师协会的执照,您就被视为活跃会员,除非您决定转为非活跃状态,或者第 6007 条的规定适用于您。

州律师协会的每位执业者均为活跃执业者,除非根据本法典第 6007 条的规定,或应执业者请求,该执业者被登记为非活跃执业者。

Section § 6005

Explanation
本法律将非执业许可持有人定义为那些主动要求被归类为非执业状态,或根据第6007条规定被归入该类别的人员。

Section § 6006

Explanation

如果加州持有活跃律师执照的人选择退休,他们可以转为非活跃执照持有人。非活跃执照持有人不能执业、担任职务或投票。如果他们以后想重新活跃起来,可以提交申请并支付所需费用。即使处于非活跃状态,他们仍被视为州律师协会的一员,并享有由理事会决定的某些特权。

活跃执业许可持有人在请求退休停止执业时,应注册为非活跃执业许可持有人。
非活跃执业许可持有人无权担任职务、投票或执业。应其请求注册为非活跃执业许可持有人者,可在提交申请并支付所有规定费用后,成为活跃执业许可持有人。现已或曾应其请求注册为非活跃执业许可持有人者,就《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第六条第15款而言,均为州律师协会的执业许可持有人。根据第6007条注册为非活跃执业许可持有人者,可按照该条规定成为活跃执业许可持有人。
非活跃执业许可持有人享有理事会规定的、与本章不冲突的其他特权。

Section § 6007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了加州执业律师何时以及如何被转为非执业状态,这意味着他们不能再从事律师执业。如果律师面临精神健康问题、声称精神失常、受法院管辖,或因精神疾病或药物滥用而无法正常履行职责,则可能非自愿地发生这种情况。它还涵盖了律师无法被找到、对客户造成损害或违反缓刑的情况。如果某人的行为有所改变并证明他们再次适合执业,他们可以恢复执业状态。法律还规定,在非执业期间,不会累积执照费用。此外,州律师协会法院可以施加其他临时或最终限制,以确保保护客户免受潜在损害。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007(a) 当持证人根据《福利与机构法》第五部第二章第六条(自第5300节起)或第六部第二部分(自第6250节起)需要非自愿治疗时,或根据《福利与机构法》第3051、3106.5或3152节的命令,被安置或返回加州康复中心或其分支机构的住院状态时,或当他们被认定为精神失常或精神能力不足,并根据《刑法典》被限制治疗或置于门诊状态时,或因其精神状况,为其财产、人身或两者均已指定监护人或财产管理人时,州律师协会理事会或州律师协会的一名官员应将该持证人登记为非执业持证人。
任何法院作出包含前述段落中提及的任何裁定或判决的命令时,其书记员应在命令生效的同时,将该命令的经认证副本送交州律师协会。
任何法院收到根据《福利与机构法》第五部第二章第四条(自第5250节起)提交的强化治疗认证通知后,其书记员应将该通知的经认证副本转交州律师协会。
当相关书记员未能转交或当诉讼在非本州法院进行时,州律师协会可获取任何裁定、命令、判决、任命或通知的经认证副本。
根据本款规定登记的情况下,当持证人经司法裁定恢复能力,或根据《福利与机构法》第3053、3109或3151节从加州康复中心或其分支机构的住院状态中获释,或根据《福利与机构法》第5304或5305节从医疗机构无条件获释,并支付所有所需费用后,州律师协会应终止其登记。
当持证人被安置、返回或从加州康复中心或其分支机构的住院状态中获释,或从麻醉品治疗计划中出院时,惩教署署长或其指定人员应向州律师协会发送一份经认证的通知,证明该事实。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007(b) 在以下每种情况下,州律师协会法院也应将州律师协会的持证人登记为非执业持证人:
(1)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007(b)(1) 持证人在任何待决诉讼或程序中主张精神失常或精神能力不足,声称其无法理解诉讼或程序的性质或无法协助律师代表该持证人。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007(b)(2) 法院根据第6180.5或6190.34节作出命令,对持证人的律师执业行使管辖权。
(3)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007(b)(3) 在州律师协会法院发出通知并给予听证机会后,州律师协会法院认定,持证人因精神虚弱或疾病,或因习惯性使用麻醉品或药物,而 (i) 无法或习惯性未能胜任地履行其职责或承诺,或 (ii) 无法在不严重威胁其客户或公众利益的情况下执业。除非州律师协会法院在初步调查后或在纪律程序进行期间发现存在合理理由,否则不得根据本款提起任何程序。合理理由的认定具有行政性质,无需通知或听证。
根据本款规定登记的情况下,州律师协会法院应在证明关于持证人残疾的事实不再存在并支付所有所需费用后,终止其登记。
(c)Copy 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007(c)
(1)Copy 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007(c)(1) 州律师协会法院可根据所有现有证据(包括宣誓书)的认定,即律师未遵守第6002.1节且经合理调查无法找到,命令律师非自愿地登记为非执业律师。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007(c)(2) 如果州律师协会法院根据所有现有证据(包括宣誓书)认定以下情况,可命令律师非自愿地登记为非执业律师: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007(c)(2)(A) 该律师已对或正在对律师的客户或公众造成重大损害。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007(c)(2)(B) 首席审判律师在基础纪律事项的实质内容上胜诉的可能性合理,且该律师将被取消律师资格。
(3)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007(c)(3) 根据 (2) 款登记的情况下,基础事项应以快速方式进行。
(4)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007(c)(4) 州律师协会法院应在提交取消律师资格的建议后,经听证或缺席判决,命令律师进行非自愿非执业注册。就本节而言,该律师应被列入非自愿非执业注册,无论该律师当时的执业资格状态如何。
(5)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007(c)(5) 州律师协会法院应命令因刑事定罪被判处监禁90天或以上的律师进行非自愿非执业注册,至少在律师被监禁的期间内。
(6)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007(c)(6) 州律师协会法院应命令根据本分节被列入非执业注册的律师遵守《加州法院规则》第9.20条。
(7)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007(c)(7) 委员会应制定并采纳程序规则以实施本分节。
在根据本分节进行注册的情况下,州律师协会法院应在证明该律师的行为不再对律师客户或公众的利益构成重大损害威胁时,或在无法找到的律师证明其已遵守第6002.1节的规定时,终止非自愿非执业注册。
(d)Copy 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007(d)
(1)Copy 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007(d)(1) 在发生以下所有情况时,州律师协会法院可以命令律师因违反缓刑规定而进行非自愿非执业注册: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007(d)(1)(A) 该律师处于停职令之下,其中任何部分在缓刑期间被暂缓执行。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007(d)(1)(B) 州律师协会法院认定缓刑已被违反。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007(d)(1)(C) 州律师协会法院向最高法院建议,该律师因缓刑违规或其他纪律事宜而受到实际停职。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007(d)(2) 州律师协会法院应在缓刑事宜中暂缓执行的停职期届满时,或直至最高法院因缓刑违规或其他纪律事宜而下达实际停职令的生效日期,以两者中较早者为准,终止根据本分节进行的注册。
(3)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007(d)(3) 如果最高法院在缓刑事宜中命令实际停职,则根据本分节进行的任何非自愿非执业注册期应计入所命令的实际停职期。
(e)Copy 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007(e)
(1)Copy 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007(e)(1) 如果满足以下两个条件,州律师协会法院应命令被许可人进行非自愿非执业注册,其缺席判决已根据《州律师协会程序规则》录入: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007(e)(1)(A) 通知已根据第6002.1节(c)分节的规定正式送达。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007(e)(1)(B) 通知开头或接近开头处包含以下大写文字:
如果您未能在州律师协会规则(包括延期)允许的时间内对本通知提交答复,或您未能在州律师协会法院庭审中出庭,(1) 您的缺席判决将被录入,(2) 您将被注册为州律师协会的非自愿非执业被许可人,并且除非根据州律师协会程序规则及时提出的动议撤销缺席判决,否则您将不被允许执业,(3) 除非您的缺席判决被撤销,否则您将不被允许进一步参与这些程序,并且 (4) 您将受到额外纪律处分。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007(2) 当被许可人的缺席判决根据《州律师协会程序规则》及时提出的动议被撤销时,或纪律程序完成时,州律师协会法院应终止根据本分节对被许可人进行的非自愿非执业注册。
(3)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007(3) 根据本分节进行的注册具有行政性质,且无需听证。
(4)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007(4) 在根据本分节对被许可人进行非自愿非执业注册后,应立即发出第6092.5节(b)分节所要求的通知。
(f)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007(f) 本节规定的程序或调查的待决或裁定,不应中止或终止纪律调查或程序,除非特定案件的事实和法律另有要求。
(g)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007(g) 在被许可人根据本节注册为非执业被许可人期间,不应产生任何执业许可费。
(h)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007(h) 州律师协会法院可以命令采取一系列临时补救措施或最终纪律处分,但不会强制性非执业注册,包括但不限于最终纪律处分后的缓刑条件,或直接命令的临时补救措施,以限制或监督律师的执业,以及根据分项 (a)、(b)、(c) 或 (d),或根据第 6102 条或第 6190 条进行的程序。这些措施可能包括对执业范围的限制、财务会计程序、由委员会任命的缓刑监督员或其他监督员对绩效的审查,或经听证后确定为保护现有和未来客户免受可能造成的重大损害的其他措施。这些限制可在根据分项 (c) 规定的证明后施加。

Section § 600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律师协会拥有的所有财产都用于与司法系统相关的重要公共和政府目的。因此,该财产免征任何州税或地方税。

Section § 6008.1

Explanation

本条法律规定,州律师协会产生的任何财务或合同义务,例如债券或合同,不会给州政府带来任何债务或责任,也不会给州律师协会自身以外的任何人带来。它还明确指出,理事会成员或被许可人等人员不会对这些义务承担个人责任。最后,这些文件不需要根据任何其他州法规获得批准。

州律师协会的任何债券、票据、信用债券、债务凭证、抵押、信托契约、转让、质押、合同、租赁、协议或其他合同义务均不得: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008.1(a) 产生州或州律师协会(或任何继承的公共法人团体)以外的任何实体的债务或其他责任。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008.1(b) 因其发行或签署而产生州律师协会被许可人、理事会成员或任何签署该等文件的人的任何个人责任。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008.1(c) 根据本州的任何其他法律或法规的规定被要求批准或授权。

Section § 6008.2

Explanation
加州州律师协会可以发行债券和类似的金融工具,为司法部门的重要公共和政府相关职能筹集资金。这些金融工具产生的利息和收益无需纳税。

Section § 6008.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律师协会在未能履行其财务义务时,将接管其财产的权利授予某人,例如贷款人或受托人。这意味着,在违约情况下,持有该义务的个人或实体可以控制律师协会的财产,请求法院指定管理人,或通过止赎程序主张所有权,以及采取其他约定的行动。

Section § 6008.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说,加州律师协会的理事会有权利用其权力来管理其财务义务。理事会可以制定与加州律师协会财务交易相关的规则和条件,例如发行和出售债券或其他债务。他们还可以确保这些财务义务的支付和担保,包括在必要时设定执照费。

加州律师协会根据第6001条和第6008.3条获得的所有权力,可由其理事会通过行动行使和执行。在任何规定、设立或以其他方式涉及加州律师协会任何义务的决议、契约、合同、协议或其他文书中,理事会可制定、确定并提供其认为必要或适当的条款、条件、契诺、限制和其他规定,以便利该义务的设立、发行或出售,或为该义务及其任何利息的支付或担保提供保障,包括但不限于与确定和维持执照费相关的契诺和协议。

Section § 6008.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律师协会不得授予金额超过五万美元的商品和服务合同,或金额超过十万美元的信息技术合同,除非他们遵循特定标准并获得理事会的批准。如果无法等待理事会批准,加州律师协会的首席执行官可以在咨询选定委员会并获得其批准后,批准该合同,并在理事会下次会议上通知全体理事会。加州律师协会还必须根据既定标准建立一个征求建议书的程序。在此背景下,“信息技术”涵盖了广泛的电子技术和系统。

加州律师协会不得授予任何商品、服务或两者兼有的合同,如果其总金额超过五万美元 ($50,000),或信息技术商品、服务或两者兼有的合同,如果其总金额超过十万美元 ($100,000),除非符合《公共合同法》第二编第二部第二章第四条(自第 10335 节起)中规定的标准,并获得理事会的批准。如果理事会批准某项特定合同不可行,因为该合同的批准必须在理事会下一次定期会议之前完成,则加州律师协会的首席执行官可在咨询并获得理事会指定委员会的批准后批准该合同,但须在理事会下一次定期会议上通知全体理事会。加州律师协会应根据《公共合同法》第二编第二部第二章第四条(自第 10335 节起)中确立的一般标准,通过规则制定一项征求建议书程序。就本节而言,“信息技术”包括但不限于所有电子技术系统和服务、自动化信息处理、系统设计与分析、语音、视频和数据通信转换、网络系统、所需设施、设备、系统控制、模拟、电子商务以及人机之间所有相关的交互。

Section § 6008.7

Explanation
截至2019年1月1日,加州律师协会需要制定与州内其他政府机构所使用的采购规定相似的采购规定。

Section § 6009

Explanation

在加利福尼亚州,市、县等地方政府可以要求担任游说者的律师像非律师游说者一样登记并报告其游说活动。这意味着他们必须披露一些具体信息:他们的联系方式、他们所属公司的详细信息、支付他们游说工作的客户、他们正在处理的问题、他们获得的报酬以及按客户分类的游说总开支。他们还需要报告向地方官员提供的任何礼品或付款,列出姓名、金额、日期和描述等详细信息,以及他们作出的任何竞选捐款,显示金额、日期和收款人姓名。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009(a)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市、县或市县可以要求符合当地管辖区定义的游说者资格的律师,以与非律师游说者相同的形式和程度,登记并披露其针对这些管辖区地方机构的游说活动。市、县或市县颁布的任何禁止游说者特定活动规定,也应适用于符合游说者资格的律师。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009(b) 就本节而言,可能需要披露的游说者信息包括:
(1)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009(b)(1) 游说者、游说者作为合伙人、所有人、高级职员或雇员的任何游说公司,以及由游说者付费进行游说的人员或游说公司的姓名、营业地址和电话号码。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009(b)(2) 支付游说者进行游说的每位客户的姓名、营业地址和营业电话号码;按客户列明的具体游说事项和被游说机构;以及支付给游说者的游说金额和按客户列明的游说者游说总开支。
(3)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009(b)(3) 游说者向该辖区官员提供的所有礼品或付款,按官员姓名、金额、日期和礼品或付款描述,以及赠送礼品或付款的人员姓名和接收礼品或付款的人员姓名列明。
(4)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009(b)(4) 游说者向该辖区官员作出、安排或交付的所有竞选捐款,按金额、日期和接收捐款的官员姓名列明。

Section § 6009.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旨在确保纳税人知道,在提交州所得税申报表时,他们可以选择向特定基金或项目捐款。许多人没有意识到这些选项是可用的,因此,该法律鼓励那些准备报税的人,例如律师,在完成报税之前,告知其客户这些捐款的可能性。

Section § 6009.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州律师协会建立一个在线系统,让律师可以报告各种强制性和可选信息。这包括遵守现有法律并提供人口统计信息。任何收集到的人口统计数据应仅用于一般性目的,并且不会追溯到任何个人律师。

州律师协会应制定程序,通过在州律师协会互联网网站上为持证人提供在线报告信息的集中机制,以方便强制性和自愿性信息的报告,包括但不限于根据《州律师协会法》或其他法规、规章和判例法要求提供的数据,以及人口统计信息。任何收集到的人口统计数据应仅用于一般目的,且不得识别到任何个人持证人或其州律师协会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