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律师费仲裁
Section § 6200
本节概述了通过仲裁或调解解决律师费用争议的规则。如果客户要求仲裁,律师必须参与,但客户除非书面同意,否则是自愿的。某些情况,例如涉及在加州没有办事处的州外律师、渎职索赔或法院已裁定的费用,则不适用本规定。地方和州律师协会可以管理这些程序,其规则必须公平、及时。仲裁小组必须至少包括一名具有相关专业领域的律师。仲裁员和调解员享有司法豁免权,可以收集证据和发出传票。调解是自愿、保密的,是律师和客户之间谈判过程的延伸,所有讨论均属私密。
Section § 6201
本节解释,当律师因费用或开支起诉客户时,必须书面通知客户其享有仲裁的权利。如果客户在30天内未请求仲裁,则失去该权利。如果诉讼已经开始但客户希望仲裁,可以通过请求仲裁来暂停诉讼,但这必须在回应诉讼之前完成。除非法院裁定仲裁不适用,否则案件将一直暂停,直到仲裁结束。如果客户提起诉讼以解决费用争议或声称律师存在医疗事故,则客户将失去仲裁权利。然而,即使权利最初被放弃,双方仍可同意恢复仲裁。
Section § 6202
这项法律规定,通常保护某些通信和律师工作成果的规则,并不会阻止在与仲裁或调解相关的特定法律程序中分享相关信息。这些程序包括仲裁听证会或调解本身、仲裁后的审判,或者法院被要求确认、更正或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况。重要的是,为此目的分享这些信息,并不意味着它会完全失去其保密性。
Section § 6203
本法律条款涉及与律师费相关的仲裁。仲裁裁决必须是书面的,并且不能包含仲裁本身的费用或律师费,除非法院日后另有命令。律师不当行为的证据如果影响到费用,可以使用,但不能导致损害赔偿。仲裁结果在送达后 30 天内具有约束力,除非有人在此期间要求法院审理。如果没有法院审理,仲裁结果可以由案件最初立案的法院确认或修改。在仲裁期间,只有立案费可以在双方之间分摊,但法院日后可以判给确认仲裁结果的费用和成本。如果律师不按裁决退款,州律师协会可以将其置于非执业状态,直到他们支付为止。执行付款的请求必须在四年内提出,但不能过早,律师可能还需要为不遵守规定支付额外罚款。
Section § 6204
本节允许当事方书面同意遵守指定仲裁员在费用或成本争议中的裁决。如果没有达成协议,任何一方都可以在仲裁后请求法院审判,但必须在30天内提出,除非他们故意缺席仲裁听证会。法院将决定缺席是否是故意的。如果已有法律案件正在进行,审判请求必须在收到仲裁裁决通知后30天内提交。如果没有案件正在进行,必须在裁决通知后30天内向法院提起诉讼。在法院审判中获得比仲裁结果更有利判决的一方是“胜诉方”,并可能获得其法律费用报销。除特定条件外,仲裁员的裁决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也不能阻止未来的法律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