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6200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通过仲裁或调解解决律师费用争议的规则。如果客户要求仲裁,律师必须参与,但客户除非书面同意,否则是自愿的。某些情况,例如涉及在加州没有办事处的州外律师、渎职索赔或法院已裁定的费用,则不适用本规定。地方和州律师协会可以管理这些程序,其规则必须公平、及时。仲裁小组必须至少包括一名具有相关专业领域的律师。仲裁员和调解员享有司法豁免权,可以收集证据和发出传票。调解是自愿、保密的,是律师和客户之间谈判过程的延伸,所有讨论均属私密。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200(a) 董事会应通过规则,设立、维护和管理一个仲裁制度和程序,并可设立、维护和管理一个调解制度和程序,以解决州律师协会执业者或其他司法管辖区律师协会成员收取的专业服务费、开支或两者兼有的争议。规则可包括规定申请费的金额,该金额可由董事会不时确定。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200(b) 本条不适用于以下任何情况:
(1)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200(b)(1) 加利福尼亚州律师协会的执业者也在另一司法管辖区获准执业,或律师仅在另一司法管辖区获准执业,且该律师在加利福尼亚州没有设立办事处,且服务的实质部分未在加利福尼亚州提供的情况下的争议。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200(b)(2) 针对律师的损害赔偿或其他基于涉嫌渎职或专业不当行为的积极救济请求,除非第6203条(a)款另有规定。
(3)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200(b)(3) 客户或代表客户支付的费用或开支已根据法规或法院命令确定的争议。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200(c) 除非客户已书面同意根据本条对所有费用、开支或两者兼有的争议进行仲裁,否则根据本条进行的仲裁对客户而言是自愿的,如果由客户发起,则对律师而言是强制性的。根据本条进行的调解对律师和客户而言都是自愿的。
(d)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200(d) 董事会应制定规则,以允许根据本条进行的律师费用和开支争议的仲裁和调解在本州地方律师协会主办的仲裁和调解制度下进行。地方律师协会颁布的程序规则须经董事会或董事会指定的委员会审查,以确保其提供公平、公正和迅速的听证和裁决。
(e)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200(e) 在根据本节制定或审查仲裁规则时,董事会应规定仲裁庭应包括一名律师成员,其执业领域应根据客户的选择,如果是律师的代理涉及民事法律,则为民事法律;如果是律师的代理涉及刑事法律,则为刑事法律,具体如下:
(1)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200(e)(1) 如果仲裁庭由三名成员组成,仲裁庭应包括一名律师成员,其执业领域根据客户的选择,为民事或刑事法律,并应包括一名非法律专业成员。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200(e)(2) 如果仲裁庭由一名成员组成,该成员应是一名律师,其执业领域根据客户的选择,为民事或刑事法律。
(f)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200(f) 州律师协会或地方律师协会根据本条并依照董事会批准的程序规则进行的任何仲裁或调解中,仲裁员或调解员,以及仲裁协会及其董事、高级职员和雇员,应享有与司法程序中相同的豁免权。
(g)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200(g) 在根据本条进行仲裁时,仲裁员可以做以下所有事情:
(1)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200(g)(1) 收集和听取与程序相关的证据。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200(g)(2) 宣誓和确认。
(3)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200(g)(3) 发出传票传唤证人,并要求出示与程序相关的书籍、文件和文献。
(h)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200(h) 参与调解是一个自愿的、协商一致的过程,基于律师和客户之间的直接谈判,并且是协商解决过程的延伸。所有讨论和和解提议均属保密,且不得根据任何州法律披露,包括但不限于《加利福尼亚州公共记录法》(政府法典第1篇第10部(第7920.000条起)),且不得在任何后续仲裁或其他程序中披露。

Section § 6201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当律师因费用或开支起诉客户时,必须书面通知客户其享有仲裁的权利。如果客户在30天内未请求仲裁,则失去该权利。如果诉讼已经开始但客户希望仲裁,可以通过请求仲裁来暂停诉讼,但这必须在回应诉讼之前完成。除非法院裁定仲裁不适用,否则案件将一直暂停,直到仲裁结束。如果客户提起诉讼以解决费用争议或声称律师存在医疗事故,则客户将失去仲裁权利。然而,即使权利最初被放弃,双方仍可同意恢复仲裁。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201(a) 董事会采纳的规则应规定,律师应在向客户送达传票或诉讼请求之前或之时,或在根据律师与客户之间合同(该合同规定了本条规定的仲裁替代方案)针对客户提起的任何其他程序开始之前或之时,为追讨费用、开支或两者而向客户发出书面通知。该书面通知应采用董事会规定的格式,并应包含客户根据本条享有仲裁权利的声明。未能发出此通知应成为驳回诉讼或其他程序的理由。但是,在启动争议调解之前,无需发出此通知。
董事会采纳的规则应规定,客户在收到律师通知后30天内未能请求仲裁,应被视为放弃客户根据本条规定享有的仲裁权利。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201(b) 如果律师或其受让人在任何法院提起诉讼或任何其他程序,且客户有权根据本条进行仲裁,并且该争议不属于第6200条 (b) 款适用的范围,客户可以通过根据第6200条 (a) 款董事会制定的规则送达并提交仲裁请求来中止诉讼或其他程序。仲裁请求应在诉讼中提交答辩状或在其他程序中提交同等回应之前送达并提交;如果已根据 (a) 款发出客户仲裁权利的通知,则未能在提交答辩状或同等回应之前请求仲裁,应被视为放弃客户根据本条规定享有的仲裁权利。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201(c) 仲裁请求提交并送达后,诉讼或其他程序应自动中止,直至仲裁员裁决作出或仲裁以其他方式终止。如果法院认定该事项不适合根据本条规定进行仲裁,则在任何一方或法院正式通知的听证会后,中止可以全部或部分撤销。此后,诉讼或其他程序可以根据第6204条的规定进行。
(d)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201(d) 客户通过提起诉讼或提交任何寻求以下任一事项的诉状,即放弃其根据本条规定请求或维持仲裁的权利:
(1)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201(d)(1) 本条适用的费用争议的司法解决。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201(d)(2) 基于涉嫌的医疗事故或职业不当行为,向律师寻求损害赔偿或其他积极救济。
(e)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201(e) 如果客户放弃根据本条享有的仲裁权利,双方可以约定撤销该放弃并继续进行仲裁。

Section § 620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通常保护某些通信和律师工作成果的规则,并不会阻止在与仲裁或调解相关的特定法律程序中分享相关信息。这些程序包括仲裁听证会或调解本身、仲裁后的审判,或者法院被要求确认、更正或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况。重要的是,为此目的分享这些信息,并不意味着它会完全失去其保密性。

《证据法典》第八编第四章第三条(自第950条起)的规定不得禁止披露任何相关通信;《民事诉讼法典》第四编第四章(自第2018.010条起)的规定亦不得解释为禁止披露律师的任何相关工作成果。但上述披露须与以下事项相关:(a) 根据本条进行的仲裁听证或调解;(b) 仲裁后的审判;或 (c) 仲裁裁决的司法确认、更正或撤销。在任何情况下,此类披露均不得被视为放弃此类事项用于任何其他目的的保密性质。

Section § 6203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涉及与律师费相关的仲裁。仲裁裁决必须是书面的,并且不能包含仲裁本身的费用或律师费,除非法院日后另有命令。律师不当行为的证据如果影响到费用,可以使用,但不能导致损害赔偿。仲裁结果在送达后 30 天内具有约束力,除非有人在此期间要求法院审理。如果没有法院审理,仲裁结果可以由案件最初立案的法院确认或修改。在仲裁期间,只有立案费可以在双方之间分摊,但法院日后可以判给确认仲裁结果的费用和成本。如果律师不按裁决退款,州律师协会可以将其置于非执业状态,直到他们支付为止。执行付款的请求必须在四年内提出,但不能过早,律师可能还需要为不遵守规定支付额外罚款。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203(a) 裁决应以书面形式作出,并由同意该裁决的仲裁员签署。裁决应包括对提交给仲裁员的所有问题的裁定,这些问题的决定对于解决争议是必要的。尽管当事人之间有任何规定此类裁决或费用或律师费的合同,裁决不应包括向任何一方支付在准备或进行费用仲裁程序中产生的费用或律师费。但是,已支付的立案费可由仲裁员在当事人之间分配。本节不应排除法院根据本节 (c) 款或第 6204 节 (d) 款向任何一方裁定费用或律师费。州律师协会,或由州律师协会授权进行仲裁的地方律师协会,应在裁决书送达时向各方送达一份裁决送达声明原件。
与渎职和职业不当行为索赔相关的证据,仅在这些索赔与律师有权获得的费用、成本或两者相关时才可采纳。仲裁员不得以损害赔偿、抵销或其他形式,就索赔所依据的损害给予积极救济。本节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应解释为阻止仲裁员裁定客户退还先前已支付给律师的未赚取费用、成本或两者。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203(b) 即使仲裁当事人未书面同意受约束,仲裁裁决也应在裁决通知送达后 30 天届满时生效,除非一方当事人在 30 天内根据第 6204 节寻求仲裁后审判。如果此前已在任何法院提起诉讼,则任何确认、更正或撤销裁决的申请应提交给诉讼正在审理的法院,并可按照《民事诉讼法典》第 2 部分第 14 编第 4 章(自第 1003 节起)的规定,通过邮件送达已出庭的任何一方;否则,应按照《民事诉讼法典》第 3 部分第 9 编第 4 章(自第 1285 节起)的规定进行。如果没有任何法院诉讼正在审理中,裁决可通过向对仲裁裁决金额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申请来确认、更正或撤销,但其他方面应按照《民事诉讼法典》第 3 部分第 9 编第 4 章(自第 1285 节起)的规定进行。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203(c) 仲裁的任何一方均不得追回在准备或进行费用仲裁程序中产生的费用或律师费,但根据本节 (a) 款支付的立案费除外。但是,根据本节确认、更正或撤销裁决的法院,可判给胜诉方在获得裁决确认、更正或撤销过程中产生的合理费用和成本,包括(如适用)上诉费用和成本。获得确认、更正或撤销裁决判决的一方应为胜诉方,但无论谁是胜诉方,如果一方未按照理事会通过的规则出席仲裁听证会,则该方在裁决确认、更正或撤销时无权获得律师费或成本。
(d)Copy 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203(d)
(1)Copy 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203(d)(1) 在根据本条进行仲裁的任何事项中,如果裁决具有约束力或已依法具有约束力,或在根据 (c) 款确认后或根据第 6204 节仲裁后审判后成为判决,或在本条下调解的任何事项中,如果:(A) 仲裁裁决、判决或调解后达成的协议包括向客户退还费用或成本,或两者兼有,且 (B) 律师未遵守该裁决、判决或协议,则州律师协会应通过将律师置于非自愿非执业状态来执行该裁决、判决或协议,直至退款已支付。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203(d)(2) 州律师协会应规定一项行政程序,以确定是否应根据本款执行裁决、判决或协议。裁决、判决或协议应在以下情况下执行: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203(d)(2)(A) 州律师协会证明律师未能遵守根据本条作出的具有约束力的费用仲裁裁决、判决或协议。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203(d)(2)(B) 律师未提出客户或州律师协会可接受的付款计划。
但是,如果律师已证明其 (i) 无需亲自负责支付或确保支付退款,或 (ii) 无法支付退款,则不应如此执行该裁决、判决或协议。
(3)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203(3) 未遵守具有约束力的裁决、判决或协议的律师,应按照州律师协会的指示支付行政罚款或合理费用,或两者兼有。施加的罚款不得超过应退还给客户金额的20%或一千美元 ($1,000),以较高者为准。任何未支付的罚款或费用,或两者兼有,应计入律师下一个日历年的执照费。
(4)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203(4) 委员会应在证明律师已遵守裁决、判决或协议,并支付因律师未遵守而评估的任何费用或罚款,或两者兼有后,终止其非执业注册。
(5)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203(5) 根据本款提出的强制执行请求,应在以下日期起四年内提出:(A) 仲裁裁决邮寄之日,(B) 判决生效之日,或 (C) 协议签署之日。然而,在仲裁事项中,任何情况下均不得在裁决签署副本送达之日起100天内提出请求。在裁决被上诉的情况下,不得在本节规定的裁决最终确定之日起100天内提出请求。

Section § 6204

Explanation

本节允许当事方书面同意遵守指定仲裁员在费用或成本争议中的裁决。如果没有达成协议,任何一方都可以在仲裁后请求法院审判,但必须在30天内提出,除非他们故意缺席仲裁听证会。法院将决定缺席是否是故意的。如果已有法律案件正在进行,审判请求必须在收到仲裁裁决通知后30天内提交。如果没有案件正在进行,必须在裁决通知后30天内向法院提起诉讼。在法院审判中获得比仲裁结果更有利判决的一方是“胜诉方”,并可能获得其法律费用报销。除特定条件外,仲裁员的裁决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也不能阻止未来的法律行动。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204(a) 双方可以书面同意,在费用、成本或两者兼有的争议发生后,随时受根据本条任命的仲裁员裁决的约束。如果没有此类协议,任何一方均有权在仲裁后要求审判,但须在30天内提出,并根据 (b) 和 (c) 款的规定,除非任何一方故意未按照理事会采纳的规则出席仲裁听证会,否则该方无权在仲裁后要求审判。故意行为的认定应由法院作出。未出席仲裁的一方应承担证明其未出席并非故意的举证责任。在作出认定S时,法院可以考虑仲裁员就一方未出席事宜作出的任何调查结果。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204(b) 如果有诉讼正在进行,仲裁后的审判应在该诉讼中,在裁决通知送达后30天内,通过提交仲裁裁决驳回书和仲裁后审判请求书来启动。如果仲裁裁决驳回书已由正在进行的诉讼中的原告提交,所有被告应在仲裁裁决驳回书和仲裁后审判请求书送达被告后30天内提交答辩状。如果仲裁裁决驳回书已由正在进行的诉讼中的被告提交,所有被告应在仲裁裁决驳回书和仲裁后审判请求书提交后30天内提交答辩状。对于已出庭的任何一方,可以通过邮件送达;否则,送达应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部分第五编第4章(自第413.10条起)规定的方式进行。仲裁裁决驳回书送达并提交后,根据第6201条作出的任何中止令应予撤销,无需法院命令。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204(c) 如果没有诉讼正在进行,仲裁后的审判应在裁决通知送达后30天内,通过在对争议金额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来启动。此类诉讼提交后,该诉讼应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部分(自第307条起)关于一般民事诉讼的规定进行。
(d)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204(d) 寻求仲裁后审判的一方,如果其获得的判决比仲裁裁决提供的更有利,则为胜诉方;在所有其他情况下,另一方为胜诉方。胜诉方可由法院酌情决定,有权获得在仲裁后审判中产生的合理律师费和诉讼费,该费用应由法院确定。在确定律师费时,法院除任何其他相关证据外,应考虑仲裁员的裁决和认定。
(e)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204(e) 除本条另有规定外,仲裁员的裁决和认定在任何诉讼或程序中均不得作为证据采纳,也不得作为附带禁反言或既判力。

Section § 6204.5

Explanation
如果您通过加州律师协会参与仲裁或调解,您有权在需要时要求更换仲裁员或调解员。此外,在仲裁程序结束后,您将收到一份通知,告知您在需要时可以向法院寻求进一步帮助的可能性。

Section § 6206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说,如果你选择仲裁(一种非正式的审理方式)而不是直接上法庭,那么提起诉讼的倒计时会从仲裁开始时暂停,直到收到仲裁决定30天后,或者你得知仲裁已经结束,以先发生者为准。但是,如果提起诉讼会被某些程序规则阻止,你就不能启动仲裁——除非你是客户,在律师启动了法庭案件或其他法律程序后才要求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