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律师执业终止——法院管辖权
Section § 6180
本法律条文规定,如果律师死亡、辞职、暂时停止执业、被取消律师资格,或被暂停执业并需要通知客户,则应发出其停止执业的通知。此外,加州法院可以根据本法律部分的解释介入这些案件。
Section § 6180.1
Section § 6180.10
Section § 6180.11
这项法律规定,个人或企业不会仅仅因为根据本节启动或继续了法律程序而对任何负面结果负责。这也意味着,根据本规定,没有人会因为按照法院的决定采取或未采取行动而承担责任。此外,如果有人没有尝试让法院介入,他们也不会面临任何责任。然而,本节不改变律师与另一个人或企业之间可能已经存在的任何义务。
Section § 6180.12
州律师协会指派处理特定任务的律师通常不会获得报酬,除非他们投入了大量的额外时间和精力,在这种情况下,州律师协会可能会支付他们一笔合理的费用。这些支付由州律师协会酌情决定。律师可以报销必要的开支,如果法院批准了这些开支或报酬,州律师协会可以从涉事律师或其遗产中收回这笔钱。
Section § 6180.13
Section § 6180.14
本节为特定条款定义了与法律执业和律师相关的术语。“律师”指任何曾获得或现持有州律师协会执业许可的人。“法律执业”包括个人执业、根据第6180条适用于所有合伙人的合伙企业执业,以及某些公司的执业。本节不涵盖作为雇员完成的法律工作,或不建立律师与客户关系的安排。
Section § 6180.2
这项法律允许高等法院在必要时接管律师的执业。法院可以自行决定这样做,也可以应律师的客户、州律师协会或任何有利害关系的人的请求这样做。法院将在律师工作或居住的县采取行动。州律师协会可以参与此过程并主导案件。
Section § 6180.3
本法律条款解释,如果律师遗留了未完成的客户事务,可以向法院提交一份经核实的申请。该申请必须说明情况,并表明:要么需要法院监督,因为没有其他合格律师在征得客户同意的情况下接管该案件;要么如果未遵循法律程序,客户或其他当事方的利益可能会受到损害。
Section § 6180.4
Section § 6180.5
这项法律允许法院在律师无法继续处理其客户案件,且没有其他律师在客户同意的情况下接手时,接管该律师的执业事务。当法院不介入可能导致客户受损时,就会发生这种情况。法院可以指派另一名律师发出通知、管理未完成的法律事务,并保管客户文件或财产。法院还可能指定人员监督律师的银行账户。法院有权作出必要的命令以保护客户的利益,并必须将这些行动通知州律师协会。
Section § 6180.6
Section § 6180.7
Section § 6180.8
Section § 6180.9
Section § 6185
这项法律允许法院任命的执业管理人管理加州已故或丧失行为能力的律师的法律执业。该管理人必须是持牌律师,可以接管银行账户、商业资产、客户档案,并告知客户情况。他们还可以通知正在审理案件的法院和对方当事人,并管理执业的债务。管理人可以雇用员工,制定出售执业的计划,甚至与新律师协商费用分配。如果需要,他们也可以成为客户的新律师,但不能主动招揽客户。如果他们不确定如何履行职责,可以向法院寻求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