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6060

Explanation

如果你想在加利福尼亚州成为一名律师,并且你还没有在其他地方执业过,你需要满足几个要求。首先,你必须年满18岁,并具有良好的道德品格。州律师协会会审查你的品格,但不会调查你的心理健康记录,除非你选择使用这些记录来证明你的道德品格或解释过去的不当行为。在开始法学院学习之前,你需要完成至少两年的大学学业,或者证明你具备同等知识水平。你必须在开始学习法律后90天内向州律师协会注册为法律学生。法律学习的选择包括从认可的学校获得法律学位,或者通过各种批准的方式学习四年。最后,你必须通过职业责任考试、律师资格考试,以及可能还需要通过法律学生考试,除非适用某些豁免。

若要获得最高法院认证以获准执业,未曾在姐妹州、美国司法管辖区、属地、领土或附属地或外国获准执业的人员,必须: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060(a) 年满18周岁。
(b)Copy 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060(b)
(1)Copy 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060(b)(1) 具有良好的道德品格。
(2)Copy 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060(b)(2)
(A)Copy 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060(b)(2)(A) 在根据本款审查申请人是否具有良好道德品格时,州律师协会工作人员或考试委员会成员不得审查或考虑与个人心理健康相关的医疗记录,除非
申请人寻求将该记录用于以下任一目的:
(i)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060(i) 证明申请人具有良好道德品格。
(ii)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060(ii) 作为解释特定不当行为的减轻因素。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060(B) 州律师协会工作人员和考试委员会成员不得要求或寻求审查任何与心理健康相关的医疗记录,包括通过获得申请人同意披露此类记录的方式,除非应申请人要求并用于分段 (A) 中指定的目的。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060(c) 在开始学习法律之前,已完成以下任一事项:
(1)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060(c)(1) 完成至少两年的大学学业,该大学学业应至少相当于经考试委员会批准的学院或大学授予四年制学士学位所需学业的一半。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060(c)(2) 通过参加考试并在科目中取得考试委员会规定的分数,在显着智力能力方面达到至少两年大学学业的同等水平。
(d)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060(d) 在开始学习法律后90天内向州律师协会注册为法律学生。州律师协会在证明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可以允许延迟注册。
(e)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060(e) 已完成以下任一事项:
(1)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060(e)(1) 获得由考试委员会认可或美国律师协会批准的法学院授予的法学博士 (J.D.) 学位或法学学士 (LL.B.) 学位。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060(e)(2) 勤勉并真诚地学习法律至少四年,通过以下任一方式:
(A)Copy 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060(e)(2)(A)
(i)Copy 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060(e)(2)(A)(i) 在经授权或批准授予专业学位的法学院,且要求学生每年至少上课270小时。
(ii)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060(e)(2)(A)(i)(ii) 在英格兰普通法不构成法理基础的外国州或国家接受法律教育的人,应当向州律师协会证明其教育、经验和资格使其有资格参加考试。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060(e)(2)(B) 在本州的律师事务所,并在加利福尼亚州律师协会执业律师的亲自监督下,该执业律师目前正在积极执业,且在过去至少连续五年内一直积极执业。监督律师有责任按要求向州律师协会提交任何定期报告。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060(e)(2)(C) 在本州记录法院法官的办公室,并在其亲自监督下。监督法官有责任按要求向州律师协会提交任何定期报告。
(D)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060(e)(2)(D) 通过本州授权或批准授予专业学位的函授法学院的法律教学,该教学要求每年864小时的准备和学习,共四年。
(E)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060(e)(2)(E) 通过本段提及的任何方法的组合。
(f)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060(f) 已通过考试委员会可能规定的任何职业责任或法律伦理考试。
(g)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060(g) 已通过考试委员会举行的一般律师资格考试。
(h)Copy 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060(h)
(1)Copy 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060(h)(1) 在完成第一年法律学习后,已通过考试委员会组织的法律学生考试。那些在有资格参加考试后,在前三次考试中通过该考试的人,将获得截至通过考试时已完成的所有法律学习的学分。那些在有资格参加考试后,未能在本款允许的考试次数内通过该考试,但随后通过考试的人,将仅获得一年法律学习的学分。

Section § 6060.1

Explanation

本条规定,如果一个人在大学或法学院面临过纪律处分,这不能自动成为阻止他们在加州成为律师的理由。但是,如果违规行为涉及严重的道德败坏或导致刑事指控,则本条不适用。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060.1(a) 针对个人在大学或经认可的法学院因违反大学或法学院行为规范而采取的任何纪律处分,不得作为拒绝该个人在加利福尼亚州执业资格的唯一依据。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060.1(b) 本节不适用于涉及道德败坏或根据加利福尼亚州或任何其他州的法律导致刑事起诉的大学或法学院违规行为。

Section § 6060.10

Explanation

自2026年7月1日起,加州律师协会必须每年向立法机关提交一份报告,内容涉及半年期州律师资格考试的无障碍问题投诉。报告应涵盖投诉发生的地点、报告的无障碍问题类型、提供了哪些便利措施,以及州律师协会认为任何其他重要信息。这项要求将持续到2030年1月1日,之后将被废止。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060.10(a) 自2026年7月1日起,此后每年,州律师协会应向立法机关提交一份报告,详细说明与半年期州律师资格考试相关的无障碍问题投诉数量,详情如下:
(1)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060.10(a)(1) 发生投诉的考试地点。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060.10(a)(2) 无障碍相关投诉的性质。
(3)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060.10(a)(3) 向提出无障碍相关投诉的人员提供的便利措施。
(4)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060.10(a)(4) 州律师协会认为对评估旨在解决与半年期州律师资格考试相关的无障碍问题的现有项目而言,任何相关且必要的信息。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060.10(b) 本节仅在2030年1月1日之前有效,并自该日起废止。

Section § 6060.2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州律师协会对某人道德品格的调查或程序必须保密。除非该人书面同意,否则这些信息不得根据州法律公开。但是,如果存在合法传票,或者负责调查该人民事或刑事行为或职业执照的政府机构提出书面请求,则可以共享这些信息。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060.2(a) 州律师协会对申请人道德品格进行的所有调查或程序均应保密,且不得根据任何州法律(包括但不限于《加州公共记录法》(政府法典第1篇第10部(第7920.000节起)))予以披露,除非申请人书面放弃保密性。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060.2(b) 尽管有 (a) 款规定,程序记录可根据以下任一情况予以披露:
(1)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060.2(b)(1) 合法发出的传票。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060.2(b)(2) 负责执行民事或刑事法律或个人职业执照颁发的政府机构,在对申请人进行调查时提出的书面请求。

Section § 6060.2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确保申请人提交给州律师协会的个人信息,例如考试成绩和平均绩点,保持机密,并且不能根据《加州公共记录法》等州法律共享。但是,也有一些例外情况:通过律师资格考试的人员姓名可以共享;申请人在其他州寻求执业许可时,可以要求将其信息共享给其他州;法学院可以获取某些信息以满足其要求;全国律师考试委员会可以接收与考试管理相关的数据。即使共享了某些特定数据,也不会放弃其他信息的保密性。此外,州律师协会为特定研究从教育或考试机构收集的任何详细信息将保持机密,部分数据仅以非识别性统计形式提供。对于某些披露,此保密规则追溯至2016年1月1日生效。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060.25(a)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申请人向州律师协会提交的用于执业许可和律师执业资格的任何身份识别信息,以及所有州律师协会的录取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资格考试成绩、法学院平均绩点 (GPA)、本科平均绩点 (GPA)、法学院入学考试成绩、种族或族裔,以及州律师协会录取数据库中包含的任何信息,或州律师协会根据申请人提交的可能识别个人申请人的信息创建的任何文件或其他数据,除 (b) 款所述信息外,均应保密,且不得根据任何州法律披露,包括但不限于《加州公共记录法》(《政府法典》第1篇第10部(自第7920.000条起))。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060.25(b) 在不违反现有保护教育记录的州和联邦法律的前提下,(a) 款不禁止披露以下任何信息:
(1)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060.25(b)(1) 已通过律师考试委员会管理、实施或规定的任何考试的申请人姓名。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060.25(b)(2) 应申请人要求提供给申请人正在寻求律师执业资格的其他司法管辖区的信息。
(3)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060.25(b)(3) 为法学院遵守认证或监管要求所必需而提供给法学院的信息。自2018年7月律师资格考试成绩公布之日起,提供给法学院的信息还应包括分配给该法学院的其毕业生的律师资格考试成绩,以及分配给该法学院的任何未通过律师资格考试且同意将其成绩公布给法学院的毕业生的成绩。法学院毕业生对其成绩公布的同意可通过在毕业生参加律师资格考试的申请表上勾选获得。就本款而言,“成绩”指报告给未成功通过律师资格考试的毕业生的相同成绩。
(4)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060.25(b)(4) 与州律师协会管理任何考试相关而提供给全国律师考试委员会或其继任非营利组织的信息。
(5)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060.25(b)(5) 本款应追溯适用于2016年1月1日。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060.25(c) 披露 (b) 款第 (2) 至 (4) 项(含)中的任何信息,不应构成《政府法典》第7921.505条项下对本条 (a) 款规定的披露豁免的放弃。
(d)Copy 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060.25(d)
(1)Copy 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060.25(d)(1)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但现有保护教育记录的州和联邦法律除外,州律师协会根据加州最高法院2017年2月28日信函指示,为进行“法学院律师资格考试表现研究”而从教育或考试机构收集的任何信息,除非是不会识别任何个人且不会造成识别任何个人重大风险的汇总、摘要或统计数据,均应保密,且不得根据任何州法律披露,包括但不限于《加州公共记录法》(《政府法典》第1篇第10部(自第7920.000条起))。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060.25(d)(2) 本款中的任何内容均无意影响在增加本款的措施生效之日悬而未决的任何诉讼。

Section § 6060.3

Explanation

如果您想参加二月的加州律师资格考试,您需要在前一年的11月1日之前提交申请。如果是七月的考试,则需要在4月1日之前提交。如果您考试未通过,您将获得额外的10个工作日来重新申请下一次考试。您可以逾期申请,但需要支付额外费用:如果稍微逾期,最高50美元;如果严重逾期,最高250美元。如果您逾期太久,即二月考试在一月一日之后,或七月考试在六月一日之后,您的申请将不被接受。如果您的直系亲属去世,或者您或您的直系亲属患重病,您可以获得退款,但会扣除一些行政费用。州律师协会对此类情况有具体规定。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060.3(a) 参加于二月举行的加州律师资格考试的申请,必须不迟于前一年十一月的第一个工作日向州律师协会提交;而参加于七月举行的加州律师资格考试的申请,必须不迟于前一年四月的第一个工作日向州律师协会提交。然而,上次考试未通过的申请人,自该次考试成绩普遍公布之日起,应被允许有10个工作日,以便及时提交参加下一次预定考试的申请。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060.3(b) 州律师协会可以接受申请人提交的、在(a)款规定的及时截止日期之后提交的加州律师资格考试申请,但申请必须附有及时申请费和理事会规定的逾期申请费,具体如下:
(1)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060.3(b)(1) 对于二月考试,在十一月第一个和最后一个工作日之间提交的加州律师资格考试申请,或对于七月考试,在四月第一个和最后一个工作日之间提交的申请,如果附有及时申请费和不超过五十美元($50)的逾期费,则应予接受。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060.3(b)(2) 对于二月考试,在十一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和一月一日之间提交的加州律师资格考试申请,或对于七月考试,在四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和六月一日之间提交的申请,如果附有及时申请费和不超过二百五十美元($250)的逾期费,则应予接受。
(3)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060.3(b)(3) 对于二月考试,在一月一日之后提交的加州律师资格考试申请,以及对于七月考试,在六月一日之后提交的申请,将不予接受。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060.3(c) 加州律师资格考试的申请费,包括逾期申请费,如果申请人因直系亲属死亡或申请人本人或其直系亲属患重病或致残性损伤而未参加加州律师资格考试,则应予退还。退款中可扣除行政费用。理事会应制定本款的实施细则。本款不应被解释为禁止在上述规定以外的情况下退还费用。

Section § 606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所有希望在加利福尼亚州执业的人都必须参加相同的律师资格考试,无论他们如何或在哪里获得法律教育。但是,对于那些已获准在其他州执业,或在以英国普通法为法律体系基础的地方执业的律师,可以有不同的考试。

委员会及其授权的任何委员会,不得要求申请在加利福尼亚州执业的律师申请人根据其获得法律教育的方式或学校通过不同的最终律师资格考试。
本条不禁止委员会或其授权的任何委员会,为已获准在另一州最高法院或任何以英国普通法为法理基础的司法管辖区执业的申请人设立不同的律师资格考试。

Section § 6060.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律师资格审查委员会和州律师协会在有人申请成为律师时,接受联邦税务识别号或其他合适的识别号,以代替社会安全号码。这仅适用于申请人无法获得社会安全号码,并且没有拖欠法院判决的款项(例如子女抚养费)的情况。

尽管有本法典第 (30) 条和《家庭法典》第 (17520) 条的规定,律师资格审查委员会可以接受注册,并且州律师协会可以处理律师执业的首次或续期执照申请,对于个人提交的申请,如果该个人在申请时没有资格获得社会安全账号,并且没有违反根据《家庭法典》第 (17520) 条作出的抚养判决或命令,则该申请可以包含联邦税务识别号或由州律师协会确定的其他适当识别号,以代替社会安全号码。

Section § 6060.7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一个特定委员会负责批准、监管和监督加利福尼亚州那些授予法学博士 (J.D.) 学位但未获得美国律师协会 (ABA) 批准的法学院。

Section § 6060.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确保加州法学院不需要获得任何州外机构的认证,才能在加州被认可为经认证的学校。

Section § 6061

Explanation

如果加州的法学院未经州律师协会审查委员会认可,它必须在学生支付注册费之前向每位学生提供一份披露声明。这份声明需要说明学校未经认可的状态、是否获得其他机构批准,以及如果学校运营不足十年,还需提供财务详情。声明中还应包含学生过去的考试表现、图书馆资源、教职员工信息、师生比例,以及任何正在审理或已完成的认可申请。学生必须签署这份声明并获得一份副本。如果学校不遵守这些规定,学生将获得全额退款。州律师协会可以制定规则来确保这些披露得到执行。

任何未经州律师协会审查委员会认可的法学院,应在收取任何申请费之后但在收取任何注册费之前,向每位学生提供一份披露声明,其中包含以下所有信息: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061(a) 该学校未经认可。但是,如果该学校已获得其他机构的批准,则可以如此说明。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061(b) 如果学校运营不足十年,则需披露学校的资产和负债。但是,如果学校曾隶属于运营超过十年的其他学校,或曾受运营超过十年的其他学校控制,或曾是运营超过十年的学校的继承者,则本款不适用。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061(c) 过去五年内或自学校成立以来(以时间较短者为准),参加并通过一年级法科学生考试和最终律师资格考试的学生人数和百分比,其中应仅包括经学校认证参加考试的学生。
(d)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061(d) 图书馆中的法律卷册数量。本款不适用于函授学校。
(e)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061(e) 教职员工的教育背景、资格和经验,以及教职员工和行政人员(例如院长)是否为加州律师协会的执业者。
(f)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061(f) 过去五年内或自学校成立以来(以时间较短者为准)的师生比例。
(g)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061(g) 学校是否已申请认可,如果已申请,则需披露申请日期,以及该申请是否已撤回、正在审理中或已被最终拒绝。学校只需披露与过去五年内提出的申请相关的信息。
(h)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061(h) 学校提供的教育可能不符合其他州执业律师的要求。申请人应向其希望执业的州查询相关要求(如有)。
本条要求的披露声明应由每位学生签署,学生将收到一份其签署的披露声明副本作为收据。如果任何学校不遵守这些要求,则应全额退还学生支付的所有费用。
经董事会批准,审查委员会可制定必要的合理规章制度,以确保遵守本条规定。

Section § 6061.5

Explanation

如果加州的法学院未获得州律师协会考试委员会的认可,并且它自称为大学,它还必须说明自己是否与本科院校有任何关联。

未经州律师协会考试委员会认可的法学院,可以称自己为大学或大学的一部分;如果它如此称呼自己,则应当说明该法学院是否与本科院校相关联。

Section § 6061.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未经美国律师协会批准的法学院在其网站的“招生”部分下披露特定信息。这包括招生数据、学费、奖学金、入学人数、师资、班级规模、毕业生就业情况和律师资格考试通过率等。学校必须以清晰准确的标准化报告形式提供这些信息。它们还需要在线披露退款政策、课程设置和学分转移政策等详细信息。学校必须确保这些信息完整真实,因为任何误导性信息都可能影响学生和申请人。此外,在提供奖学金时,必须向潜在学生告知奖学金的条件。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061.7(a) 任何未经美国律师协会批准的法学院,应在其互联网网站上,从互联网主页“招生”链接下,公开披露以下所有信息:
(1)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061.7(a)(1) 招生数据。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061.7(a)(2) 学费、杂费和助学金。
(3)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061.7(a)(3) 有条件奖学金。
(4)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061.7(a)(4) 入学数据。
(5)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061.7(a)(5) 全职和兼职教职员工、受过技术培训的图书馆员以及行政人员的数量。
(6)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061.7(a)(6) 每门必修课程的平均班级规模和临床课程的数量。
(7)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061.7(a)(7) 毕业生的就业结果。
(8)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061.7(a)(8) 律师资格考试通过数据。
(b)Copy 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061.7(b)
(1)Copy 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061.7(b)(1) (a)款中的信息应以标准化信息报告的形式披露,该报告应易于现有和潜在学生获取,且对合理的学生或申请人而言是完整、准确且不具误导性的。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061.7(b)(2) 州律师协会可以创建标准化信息报告模板。
(3)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061.7(b)(3) 任何未经美国律师协会批准的法学院,应将标准化信息报告作为所有未经美国律师协会批准并受州律师协会审查委员会监管的法学院必须提交给州律师协会的年度合规报告的一部分。
(4)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061.7(b)(4) 法学院可以使用信息报告模板来遵守(a)款要求的信息披露。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061.7(c) 任何未经美国律师协会批准的法学院,应在其互联网网站上,以可读且全面的方式,持续公开披露以下所有信息:
(1)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061.7(c)(1) 退款政策。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061.7(c)(2) 课程设置、学年日历和学业要求。
(3)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061.7(c)(3) 关于接受在其他高等教育机构获得的学分的政策。
(d)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061.7(d) 法学院的学分转移政策应至少包括以下两项:
(1)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061.7(d)(1) 法学院就接受在其他机构完成的课程所获得的学分而制定的标准声明。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061.7(d)(2) 法学院已建立衔接协议的机构列表(如有)以及任何此类协议的条款。如果法学院未与任何其他学院或大学签订学分转移或衔接协议,则该机构应披露此事实。
(e)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061.7(e) 法学院根据本节报告、公布或分发的所有信息,对合理的法学院学生或申请人而言,应是完整、准确且不具误导性的。法学院在获取和核实此类信息时应尽职尽责。
(f)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061.7(f) 任何未经美国律师协会批准的法学院,应在提供有条件奖学金时,向所有获得有条件奖学金的申请人分发(a)款(3)项要求的数据。
(g)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061.7(g) 就本节而言,适用以下定义:
(1)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061.7(g)(1) “招生数据”指最近入学的秋季学期班级的信息,包括申请总数、被录取学生总数,以及被录取学生的本科平均绩点和法学院入学考试成绩的第75、50和25百分位数分数。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061.7(g)(2) “律师资格考试通过数据”指由州律师协会审查委员会定义和报告的最新累计律师资格考试通过率。
(3)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061.7(g)(3) “有条件奖学金”指任何助学金奖励,其保留取决于学生保持最低平均绩点或班级排名,而非通常要求保持良好学业状况的条件。
(4)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061.7(g)(4) “课程设置”仅指当前和过去两个学年提供的课程。
(5)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061.7(g)(5) “毕业生就业结果”指法学院在毕业三年后进行的调查结果,该调查细分了毕业生在毕业后前三年每年的就业率,包括毕业生在雇主要求法学博士学位的工作中的就业率,以及毕业生在法学博士学位在就业中具有优势的工作中的就业率。

Section § 6062

Explanation

要在加州获得律师执业许可,已在美国其他州或司法管辖区获准执业的人必须年满18岁,品行良好,并需通过某些考试,包括加州律师资格考试,或针对有足够经验者设立的特别律师考试。他们还必须通过职业责任考试。如果他们来自美国以外的司法管辖区,也必须通过普通律师资格考试和伦理考试。1997-98年立法会议期间对本法律所做的修改,仅仅是对现有规则的澄清,而非新增规定。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062(a) To be certified to the Supreme Court for admission, and a license to practice law, a person who has been admitted to practice law in a sister state, United States jurisdiction, possession, territory, or dependency the United States may hereafter acquire shall:
(1)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062(a)(1) Be of the age of at least 18 years.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062(a)(2) Be of good moral character.
(3)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062(a)(3) Have passed the general bar examination given by the examining committee. However, if that person has been an active licensee in good standing of the bar of the admitting sister state or United States jurisdiction, possession, or territory for at least four years immediately preceding the first day of the examination applied for, he or she may elect to take the Attorneys’ Examination rather than the general bar examination. Attorneys admitted less than four years and attorneys admitted four years or more in another jurisdiction but who have not been active licensees in good standing of their admitting jurisdiction for at least four years immediately preceding the first day of the examination applied for must take the general bar examination administered to general applicants not admitted as attorneys in other jurisdictions.
(4)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062(a)(4) Have passed an examination in professional responsibility or legal ethics as the examining committee may prescribe.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062(b) To be certified to the Supreme Court for admission, and a license to practice law, a person who has been admitted to practice law in a jurisdiction other than in a sister state, United States jurisdiction, possession, or territory shall:
(1)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062(b)(1) Be of the age of at least 18 years.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062(b)(2) Be of good moral character.
(3)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062(b)(3) Have passed the general bar examination given by the examining committee.
(4)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062(b)(4)  Have passed an examination in professional responsibility or legal ethics as the examining committee may prescribe.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062(c) The amendments to this section made at the 1997–98 Regular Session of the Legislature shall be applicable on and after January 1, 1997, and do not constitute a change in, but are declaratory of, existing law.

Section § 606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申请成为律师的人必须支付由委员会设定的费用,以支付管理律师执业申请过程的成本。州律师协会负责收取这些费用,并将其存入其金库。

申请获准执业者应支付由委员会确定的合理费用,以支付管理本章有关执业准入规定的必要开支。这些费用应由州律师协会收取并存入州律师协会的金库。

Section § 6064

Explanation
如果审查委员会确认某人已满足成为律师的所有必要资格,加州最高法院可以正式批准该人在此州执业。这适用于无论该人是否在美国合法居留的情况。一旦被批准,该个人将获得一份确认其律师身份的证书。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064(a) 经审查委员会认证申请人已满足执业律师的资格要求,最高法院可准许该申请人成为本州所有法院的执业律师,并可指示将其命令记录在案。随后,法院书记员应向申请人颁发执业证书。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064(b) 经审查委员会认证申请人虽未在美国合法居留,但已满足执业律师的资格要求,最高法院可准许该申请人成为本州所有法院的执业律师,并可指示将其命令记录在案。随后,法院书记员应向申请人颁发执业证书。

Section § 6064.1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支持通过武力或其他非法行动推翻美国政府或州政府,他们就不能被允许成为一名执业律师。

Section § 6065

Explanation
如果你参加了加州律师资格考试但没有通过,在考试结果公布后的30天内,你可以在线查看你自己的考试答案。你还可以下载、保存和打印这些答案。

Section § 6066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被拒绝在加州获得律师执业资格认证,他们可以请求最高法院审查这一决定。审查必须按照法院的具体规定进行。

Section § 6067

Explanation

在加州成为律师时,他们必须承诺维护美国和加州的宪法,并尽其所能、诚实地履行律师职责。这项被称为“宣誓”的承诺,随后会正式记录在他们的律师执照上。

每一位被录取者在被录取时,应当宣誓支持美国宪法和加利福尼亚州宪法,并尽其所知和所能,忠实履行律师职责。宣誓证书应当在其执照上背书。

Section § 6068

Explanation

加州律师必须遵守一套行为准则,其中包括维护美国和州宪法、诚实守信、保守客户机密、尊重法庭以及及时向客户提供信息。他们不应让个人利益干扰为有需要的人提供代理,并且必须诚实地行事,不得误导法庭。律师必须参与纪律调查,向州律师协会报告某些法律问题,并遵守纪律处分。此外,他们必须及时回应客户的询问并提供必要的文件。这些关键职责确保律师在维护职业操守的同时,以道德和透明的方式行事。

律师有责任履行以下所有职责: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068(a) 支持美国和本州的宪法和法律。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068(b) 维护对法院和司法官员应有的尊重。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068(c) 仅就其认为合法或公正的诉讼、程序或辩护提供咨询或维持,但为被指控犯有公罪的人辩护除外。
(d)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068(d) 为维护委托给其的案件,仅采用符合事实真相的手段,绝不以诡计或虚假的事实或法律陈述误导法官或任何司法官员。
(e)Copy 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068(e)
(1)Copy 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068(e)(1) 维护客户的信任不受侵犯,并冒一切风险保守客户的秘密。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068(e)(2) 尽管有第 (1) 款规定,律师可以(但非必须)披露与代理客户有关的保密信息,如果律师合理地认为披露是为了防止其合理地认为可能导致个人死亡或严重人身伤害的犯罪行为所必需的。
(f)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068(f) 不提出任何损害当事人或证人名誉或声誉的事实,除非其所负责案件的公正性要求如此。
(g)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068(g) 不因任何腐败的激情或利益动机而鼓励提起或继续诉讼或程序。
(h)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068(h) 绝不因任何个人考虑而拒绝为无助者或受压迫者辩护。
(i)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068(i) 配合并参与任何针对其本人的纪律调查或其他监管或纪律程序。但是,本款不得解释为剥夺律师受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或其他任何宪法或法定特权所保障的任何特权。本款不得解释为要求律师配合要求其放弃任何宪法或法定特权的请求,或在考虑到律师执业时间限制的情况下,在不合理的时间内遵守信息或其他事项的请求。律师行使任何宪法或法定特权不得在其所受的监管或纪律程序中被用作不利于该律师的证据。
(j)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068(j) 遵守第 6002.1 条的规定。
(k)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068(k) 遵守任何纪律缓刑所附带的所有条件,包括经律师同意施加的缓刑。
(l)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068(l) 遵守与州律师协会达成的所有代替纪律起诉的协议。
(m)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068(m) 及时回应客户合理的案件进展询问,并就律师已同意提供法律服务的事务中的重大进展及时向客户提供合理信息。
(n)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068(n) 在规定时限内,并按照理事会应采纳的职业行为规则的规定,向客户提供某些文件的副本。
(o)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068(o) 在律师知悉以下任何情况后 30 天内,书面报告州律师协会:
(1)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068(o)(1) 在 12 个月内,针对律师在执业过程中犯下的渎职或其他不当行为提起的三起或更多诉讼。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068(o)(2) 在民事诉讼中,因律师在执业过程中犯下的欺诈、虚假陈述、违反信托义务或重大过失而被判决。
(3)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068(o)(3) 对律师施加的司法制裁,但因未能进行证据开示而施加的制裁或低于一千美元 ($1,000) 的金钱制裁除外。
(4)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068(o)(4) 针对律师提起指控重罪的起诉书或信息。
(5)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068(o)(5) 律师被定罪,包括任何有罪判决,或对重罪、或在执业过程中犯下的轻罪、或以律师客户为受害人的方式犯下的轻罪、或根据轻罪的法定或普通法定义,其必要构成要素涉及律师不当行为(包括不诚实或其他道德败坏)的轻罪、或企图、共谋或教唆他人犯下该类重罪或轻罪的认罪或不抗辩。
(6)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068(o)(6) 律师在加利福尼亚州或其他地方受到专业或职业纪律机构或执照委员会的纪律处分。
(7)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068(o)(7) 在一项程序中,判决因律师的不当行为、严重不称职的代理或故意虚假陈述而全部或部分被撤销。
(8)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068(o)(8) 在本分节中,“针对律师”包括针对任何律师事务所的索赔和诉讼,该律师事务所在被投诉行为发生时该律师是其合伙人并从事法律执业;以及针对任何律师公司的索赔和诉讼,该律师在被投诉行为发生时是其股东,除非该事项据律师所知已由该律师事务所或公司报告。
(9)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068(o)(9) 州律师协会可以制定本节所要求报告的规定格式,并可通过规则或法规要求使用该格式。
(10)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068(o)(10) 本分节仅旨在规定,未按本规定报告可作为纪律处分的基础。

Section § 6069

Explanation

如果您是加州执业律师,本法律允许加州律师协会和最高法院查阅您专业账户的财务记录,但必须有传票。您每年都会收到关于此规定的通知。如果传票涉及其他记录,您有权在记录被审查前提出异议。传票通知将发送到您在律师协会注册的地址。“执业者”包括任何涉及执业律师的律师事务所或律师公司。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069(a) 加州律师协会的每位执业者应被视为已根据本法的实施不可撤销地授权,根据《政府法典》第7473条向加州律师协会和最高法院披露《政府法典》第7465条(a)和(b)款所定义的金融机构持有的任何及所有与执业者必须根据《职业行为规则》维护的账户相关的财务记录;但前提是,未经根据本法典第6049条发出的传票,任何此类财务记录不得向加州律师协会披露,并且进一步规定,理事会应通过规则向执业者提供类似于《政府法典》第7473条(d)款所规定的通知。此类通知可通过邮件发送至执业者在加州律师协会注册记录中显示的当前办公地址或用于加州律师协会事务的其他地址。
加州律师协会应每年通过邮件,发送至执业者在加州律师协会注册记录中显示的当前办公地址或用于加州律师协会事务的其他地址,通知其执业者本款的规定。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069(b) 关于审查除(a)款中提及的财务记录之外的所有由《政府法典》第7465条(a)和(b)款所定义的金融机构持有的财务记录,未经根据本法典第6049条发出的传票,任何此类财务记录不得向加州律师协会披露,并且理事会应通过规则规定,将传票副本送达《政府法典》第7465条(d)款所定义的客户,并给予客户在审查财务记录之前向有管辖权的理事会或委员会提出撤销传票动议的机会。理事会或任何委员会对此类动议的行动,只能由最高法院根据其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查。根据本(b)款发出的任何传票副本,可通过邮件发送至执业者在加州律师协会注册记录中显示的当前办公地址或用于加州律师协会事务的其他地址,送达加州律师协会的执业者。如果客户不是执业者,则送达应根据《民事诉讼法典》第二部分第五编第四章(自第413.10条起)进行,但送达可由加州律师协会的雇员进行。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069(c) 就本条而言,“加州律师协会执业者”或“执业者”指加州律师协会的每位执业者、加州律师协会执业者所在的加州律师事务所,以及本法典第三编第四章第10条所指的律师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