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056(a) 州律师协会根据第 6001 条规定行事,应协助州律师协会各分部注册成立为一家根据《国内税收法》第 501(c)(6) 条组织起来的私营非营利公司,并应将 16 个州律师协会分部和加州青年律师协会的职能和活动移交给新的私营非营利公司,该公司将被称为加州律师协会。加州律师协会应是一个自愿性协会,不应是州律师协会的一部分,且不应通过州律师协会收取的强制性费用以任何方式获得资金。加州律师协会应拥有独立的合同签订权并完全控制其资源。加州律师协会不应被视为任何目的的州、地方或其他公共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巴格利-基恩公开会议法》(《政府法典》第 2 编第 3 卷第 1 部分第 1 章第 9 条(自第 11120 条起))和《加州公共记录法》(《政府法典》第 1 编第 10 卷(自第 7920.000 条起))。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056(b) 加州律师协会应制定加州青年律师协会的会员资格标准。加州律师协会可以根据会员资格标准及其使命,将加州青年律师协会的名称更改为其他名称。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056(c) 州律师协会可以协助加州律师协会获得美国律师协会 (ABA) 代表院的任命,须符合加州律师协会的使命并经 ABA 同意。
(d)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056(d) 州律师协会应支持加州律师协会与律师继续教育 (CEB) 合作的努力,须经加州大学同意。
(e)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056(e) 加州律师协会应确保截至 2017 年 9 月 15 日支持各分部的州律师协会工作人员被重新分配到州律师协会内其他同等职位。
(f)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056(f) 州律师协会各分部或加州律师协会与州律师协会应签订一份谅解备忘录,关于州律师协会各分部从州律师协会分离的条款以及加州律师协会的强制性职责,包括提供以下所有内容的规定:
(1)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056(f)(1) 低成本和免费的强制性律师继续教育 (MCLE)。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056(f)(2) 应要求向州律师协会提供专业知识和信息。
(3)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056(f)(3) 向州律师协会的执业者和公众提供教育计划和材料。
(g)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056(g) 加州律师协会应协助加州律师协会履行其提供低成本和免费 MCLE 的要求,通过在州律师协会的互联网网站上包含易于访问的链接,指向加州律师协会提供的低成本和免费 MCL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