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540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广告牌都必须在其上显著标明其所有者或负责人的姓名。

Section § 540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任何广告结构,例如广告牌,必须足够坚固,能够承受每平方英尺20磅的风压。如果广告结构不符合此标准,则必须根据另一项规定将其拆除。

Section § 5402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您不能张贴任何包含淫秽、不雅或不道德的文字或图像的广告或标牌,这些内容会冒犯公共道德或体面。

Section § 540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广告展示的放置和维护地点及方式。它指出,你不能将广告放置在公路路权范围内、模仿官方交通标志的地方、易受洪水影响的区域,或在公路上可见的树木和岩石上。从公路上可见的展示不能有红色、闪烁或过于明亮的灯光,以免被误认为是警告标志,也不能使驾驶员炫目。此外,未经许可,你不能为了让广告更显眼而改变或移除州属财产上的植物。

广告展示不得放置或维护于以下任何地点、位置、条件之下,或如果广告结构或标志属于以下性质: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5403(a) 如果位于任何公路的路权范围内。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5403(b) 如果从任何公路可见,且模拟或模仿本章规定允许的任何方向、警告、危险或信息标志,或可能被误认为任何允许的标志,或意图或可能被解释为向交通发出警告,例如,通过使用“停止”或“减速”等词语。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5403(c) 如果位于任何河流或排水渠内,或低于任何河流或排水渠的洪水水位,以致广告展示可能被洪水淹没并冲到跨越河流或排水渠的任何公路结构下方或撞击公路结构的支撑物。
(d)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5403(d) 如果未保持安全状态。
(e)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5403(e) 如果从任何公路可见,并显示任何红色、闪烁或间歇性灯光,可能被误认为是警告或危险信号。
(f)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5403(f) 如果从属于州际或主干系统任何公路可见,且放置在树木上,或绘制或刻画在岩石或其他自然特征上。
(g)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5403(g) 如果任何照明损害相邻公路上旅行者的视力。当其亮度超过《车辆法典》第21466.5节规定的值时,照明应被视为损害视力。
(h)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5403(h) 如果从州管辖的公路上可见,并显示任何闪烁、间歇性或移动的灯光。
(i)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5403(i) 如果为了增强展示的可见性,展示的所有者或代表所有者行事的任何人,在未根据《街道和公路法典》第670节获得许可的情况下,移除、砍伐、砍倒、损害或毁坏任何生长在部门所有且从公路上可见的树木、灌木、植物或花卉。

Section § 540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禁止在商业区外或某些特定区域放置广告展示牌,除非满足特定条件。您不能在公路交叉口或铁路附近300英尺范围内放置广告,除非它们不阻碍驾驶员的视线。公路附近的展示牌不得阻碍500英尺外来往车辆的视线。

除《车辆法典》所定义的商业区之外,或除任何未建制市、镇或村庄之外,或除任何划分为每块面积不超过20,000平方英尺的地块的区域之外,不得在以下任何地点或位置,或在以下任何条件下,或如果广告展示牌属于以下性质,放置广告展示牌: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5404(a) 如果位于公路或公路与铁路路权线交叉点300英尺的距离内,但此规定不阻止在被交叉公路的交叉点对面一侧放置广告展示牌。但如果任何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物体阻碍任何此类公路上的旅行者在300英尺的距离内清晰地看到驶近的车辆,则可以在此类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物体上放置广告展示牌,条件是此类展示牌不会进一步阻碍驶近交叉口或交叉点的车辆的视线,或任何此类展示牌的突出部分不超过一英尺。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5404(b) 如果放置方式阻碍任何公路上的旅行者在沿公路500英尺的距离内清晰地看到驶近的车辆。

Section § 54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通常禁止在州际或主干公路660英尺范围内设置广告牌,如果这些广告从路上可见。但是,也有例外情况。允许的广告牌包括官方路标、宣传广告牌所在物业出售或租赁的广告,以及宣传该物业上经营的业务的广告。闪烁或移动灯光广告牌不允许,但某些公共服务信息除外。信息中心显示屏也允许,但不能有移动信息,也不能彼此距离过近。在特定日期之前存在的广告牌在某些条件下可以继续保留。地方政府可以对场外广告施加更严格的规定。

尽管本章有任何其他规定,但不得在任何州际或主干公路路权边缘660英尺以内设置或维护任何广告牌,且其内容可从该公路看到,以下情况除外: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5405(a) 法律要求或授权的指示性或其他官方标志或告示,包括但不限于有关自然奇观、风景名胜和历史景点的标志,且符合主管根据其照明、尺寸、数量、间距以及为执行本章可能适用的任何其他要求而制定的规定,并符合美国交通部长根据《美国法典》第23篇第131节(c)款采纳的国家标准。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5405(b) 宣传其所在物业的出售或租赁的广告牌,如果奖励路段路权边缘660英尺内的所有广告牌均符合根据第5251节和第5415节通过的规定。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5405(c) 宣传广告牌所在物业上进行的业务、提供的服务或生产或销售的商品的广告牌,如果该广告牌位于与所宣传活动相同的公路一侧;并且如果奖励路段路权660英尺内的所有广告牌均符合根据第5251节、第5403节和第5415节通过的规定;并且除非在1971年1月1日之后不得设置含有闪烁、间歇或移动灯光的广告牌(提供公共服务信息所需的部分除外,包括但不限于时间、日期、温度、天气或类似信息,或(d)款中定义的信息中心显示屏)。
(d)Copy 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5405(d)
(1)Copy 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5405(d)(1) 符合本章所有要求的信息中心显示屏。信息中心显示屏因信息变化而产生的照明或照明外观,不属于第5408节(b)款所指的闪烁、间歇或移动灯光的使用,但任何信息中心显示屏不得包含任何移动或看似移动、或强度变化、或信息显示时间少于四秒的照明或信息变化。在公路同一侧,任何信息中心显示屏不得设置在距离另一个信息中心显示屏1,000英尺以内。任何信息中心显示屏的设置不得违反《美国法典》第23篇第131节。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5405(d)(2) 位于州际或主干公路路权边缘660英尺以外,且在1988年12月31日或之前经市、县或市县许可的任何信息中心显示屏,为本节目的,符合第6条(自第5350节起)和第7条(自第5400节起)的规定。
(3)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5405(d)(3) 在1996年12月31日或之前合法设置的任何信息中心显示屏,不符合本节规定的,如果它仅宣传显示屏所在物业上进行的业务、提供的服务或生产或销售的商品,则可根据其现有标准继续维护。
(4)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5405(d)(4) 本款不禁止市、县或市县采纳限制或禁止影响场外信息中心显示屏的规定,其限制或禁止与本款施加的限制或禁止相同或更严格,如果该条例或规定不限制或禁止第2.5章(自第5490节起)中定义的场内广告牌。
(e)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5405(e) 根据主管规定设置或维护的广告牌,不与《美国法典》第23篇第131节(f)款中规定的国家政策以及交通部长据此颁布的标准相抵触,旨在提供符合旅行公众特定利益的信息。

Section § 5405.3

Explanation
在加州,你可以设置宣传选举投票的临时政治标牌,但不能违反联邦规定。这些标牌不能设置在公路上,也不能设置在美化高速公路660英尺以内。它们必须不早于选举前90天设置,并在选举后10天内移除。标牌面积必须小于32平方英尺。你还需要提交一份表格,说明谁将负责移除这些标牌,并承担州政府移除它们可能产生的任何费用。
本章中的任何规定,包括但不限于第5405条,均不得禁止设置临时政治标牌,除非联邦机构认定此类设置违反联邦法规。但是,任何此类标牌均不得设置在任何公路的路权范围内,或距离美化高速公路路权边缘660英尺以内且从路权可见的范围内。
临时政治标牌是指: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5405.3(a) 鼓励在预定选举中投特定票的标牌。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5405.3(b) 不早于预定选举前90天设置,并在该选举后10天内移除的标牌。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5405.3(c) 面积不超过32平方英尺的标牌。
(d)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5405.3(d) 已向部门提交责任声明,证明某人将负责移除该临时政治标牌,并向部门偿付因移除该标牌而产生的任何费用。

Section § 5405.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农民在公路附近设置招牌,以显示他们直接向消费者销售农产品的位置,前提是这些农产品来自他们自己的农场或牧场。这些招牌必须在距公路660英尺的范围内,不得标示任何价格,且面积不得超过150平方英尺。

除了根据第5405条允许的展示之外,根据主管的规定设立和维护的展示,且不违反《美国法典》第23篇第131条的规定,以及标明农产品销售点的位置,在该销售点,农民仅向公众直接销售其自己生产的农场或牧场产品,可以设置或维护在距路权边缘660英尺以内,以便展示内容可从公路上看到。
这些广告展示应标明农产品的位置,但不得标明任何产品的价格,且面积不得超过150平方英尺。

Section § 5405.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长度或宽度超过 10 英尺的大型户外广告牌,不得放置在洛杉矶县大都会交通管理局拥有的土地上,除非遵守特定规定。这些规定包括遵守本章和联邦公路美化法案,以及任何地方广告法规。管理局必须尊重所有关于广告牌的现有法律和地方规定,不得忽视它们。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任何长度或宽度超过 10 英尺的户外广告牌,不得在洛杉矶县大都会交通管理局拥有的任何土地或路权上建造,包括其任何路权,除非该管理局遵守本章的任何适用规定、1965 年联邦公路美化法案 (23 U.S.C.A. Sec. 131) 以及任何地方监管机构关于户外广告牌的规定或政策。该管理局不得无视或取代任何市、县或其他地方机构涉及任何户外广告牌的法律、条例或规定。

Section § 540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公路的某些特定路段(称为“奖励路段”)穿过或毗邻截至1959年9月21日存在于城镇中的商业区或工业区,那么其他条款中的某些规定将不适用。这些区域由当地市政规定管理。但是,在这些公路路段660英尺范围内的任何广告牌都必须遵守另一条规定,即第5408条。

Section § 540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关于广告牌和标识的某些规定不适用于位于商业区的,只要它们符合另一项具体指导原则。但是,如果一个商业活动停止,并且该区域不再用于商业或工业用途,那么这些标识必须在五年内拆除。

Section § 5408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在商业区高速公路附近设置广告牌的规则。广告牌面积不得超过1,200平方英尺,并须遵守特定的高度和长度限制。它们不能太亮以至于干扰交通标志或驾驶员视线,也不能包含闪烁灯光,但提供时间或天气等公共信息的情况除外。广告牌不应阻挡交通信号或道路的视线。此外,广告牌之间有最小距离要求,根据公路类型和位置,范围从100到500英尺不等。对于被建筑物隔开的广告牌或与现有法律密切相关的广告牌,存在间距规则的例外情况。法律还根据联邦指导方针定义了“城市区域”。1967年8月之前已获得地方法律批准的现有广告牌可以继续保留。

除了根据第5405节允许在州际公路或一级公路路权边缘660英尺范围内设置的广告牌外,符合以下标准且不违反本章任何其他规定的广告牌,如果设置在商业区内,也可在这些位置设置: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5408(a) 不得设置面积超过1,200平方英尺、最大高度25英尺、最大长度60英尺的广告牌,包括边框和装饰,但不包括基座或裙板支撑以及其他结构构件。本款适用于广告牌的每个面。面积应通过能包含整个广告的最小正方形、长方形、三角形、圆形或其组合来测量。一个面上可设置两个面积均不超过350平方英尺的广告牌。任何在1967年8月1日合法存在且面积超过1,200平方英尺,并经市或县条例允许的广告牌,可继续保留。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5408(b) 不得设置照明强度足以干扰或遮挡任何官方交通标志、装置或信号的广告牌;任何广告牌均不得包含或由闪烁、间歇或移动的灯光照明(但提供时间、日期、温度、天气或类似信息等公共服务信息所需的部分除外);任何广告牌均不得将光束或光线射向行车道,如果光线强度或亮度足以造成眩光或损害任何驾驶员的视力,或干扰任何驾驶员操作机动车辆。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5408(c) 不得设置广告牌以阻碍或以其他方式物理干扰官方交通标志、信号或装置,或阻碍或物理干扰驾驶员在接近、汇入或交叉交通时的视线。
(d)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5408(d) 在州际公路或作为高速公路的一级公路的任何路段的同侧,广告牌之间不得设置在500英尺以内。在州际公路或作为高速公路的一级公路的任何路段上,如果该州际公路或一级公路位于建制市范围之外和城市区域范围之外,广告牌不得设置在互通立交、平面交叉路口或公路安全休息区500英尺以内。在非高速公路的一级公路的任何路段的同侧,如果该路段位于建制市范围之外和城市区域范围之外,广告牌之间不得设置在300英尺以内。在非高速公路的一级公路的任何路段的同侧,如果该路段位于建制市范围之内或城市区域范围之内,广告牌之间不得设置在100英尺以内。
(e)Copy 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5408(e)
(d)Copy 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5408(e)(d)款不适用于以下任何情况:
(1)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5408(e)(1) 广告牌被建筑物或其他障碍物隔开,使得在任何时候从公路上只能看到本条规定的最小间距距离内的一个广告牌。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5408(e)(2) 双面、背靠背或V型广告牌,每个面最多两个标志,如(a)款所允许。
(3)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5408(e)(3) 第5405节(a)至(c)款(含)所允许的广告牌。标志之间的最小距离应沿路面最近边缘,在公路两侧标志正对点之间测量。
(4)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5408(e)(4) 任何在1967年8月1日合法存在,不符合本款但经市或县条例允许的广告牌。
(f)Copy 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5408(f)
(d)Copy 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5408(f)(d)款中使用的“城市区域”应根据《美国法典》第23篇第101(a)节确定。

Section § 5408.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限制了在公路附近设置广告牌的位置,特别是如果该区域不是城市或商业区,则在公路边缘660英尺以外的地方。在城市区域的商业区,广告牌必须符合尺寸、间距和照明的特定规定。如果一个广告牌在本法生效前是合法的,但现在不符合新规定,那么在1980年之前无需拆除,除非联邦法律要求为拆除支付赔偿——在这种情况下,它可以保留直到支付赔偿。城市区域的定义由联邦法规规定。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5408.1(a) 任何广告展示牌不得设置或维护在州际公路或主干公路路权边缘660英尺以外,如果该广告展示牌位于城市区域之外,或位于城市区域内非商业区域的部分,从该公路的主要行车道可见,且设置目的在于其信息可从该主要行车道被阅读,除非该广告展示牌属于第5405条允许设置在该公路边缘660英尺以内的展示牌类别之一。如果该展示牌符合第5408条规定的尺寸、间距和照明标准,则可在同时也是商业区域的城市区域部分设置或维护。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5408.1(b) 任何在本条生效之日合法存在的广告展示牌,但与本条规定不符的,在1980年1月1日之前无需拆除。如果联邦法律要求州政府为拆除任何此类展示牌支付公正补偿,则该展示牌可在1980年1月1日之后继续保留,直至根据第5412条为其拆除支付公正补偿。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5408.1(c) 就本条而言,城市区域指根据《美国法典》第23篇第101条规定指定的区域。

Section § 5408.2

Explanation

如果你在洛杉矶县州高速公路10号公路(Interstate 10)旁边的物业上有一个广告牌,只要它替换了一个因公交专用道项目而必须拆除的广告牌,你就可以获得许可证。此外,该广告牌在竖立时必须符合获得许可证的条件,遵循当时的大部分规定,但少数特定规定除外,并且它需要遵守1984年1月1日时的规定。最后,该广告牌必须自1984年1月1日起就已存在。

尽管本章有任何其他规定,广告展示牌是合法竖立的广告展示牌,经申请并支付申请费后,主管将为该展示牌颁发许可证,如果其符合以下所有条件: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5408.2(a) 该展示牌竖立在洛杉矶县非建制地区毗邻州高速公路10号公路 (Interstate 10) 的物业上,以替换因其所在物业被加利福尼亚州征用以便利洛杉矶县10号公路公交专用道建设而必须拆除的展示牌。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5408.2(b) 经适当申请,该展示牌在竖立时本可获得许可证,但当时生效的第5351条和第5408条以及第5章(自第5320条起)除外。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5408.2(c) 该展示牌符合1984年1月1日生效的第5408条。
(d)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5408.2(d) 该展示牌在1984年1月1日已存在。

Section § 5408.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的市或县可以制定关于广告牌间距和尺寸的自己的规定,即使这些规定比州的规定更严格。

Section § 5408.5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允许在公路旁的公交候车亭或长凳上设置广告展示牌,但需符合特定条件。主要规定包括确保这些展示牌不能离乡村公路太近,并且要符合联邦和交通安全标准。它们必须设置在经批准的乘客上下车区域,并且如果已有地方协议,则无需州级许可。展示牌不能超出候车亭或长凳的外部范围,且每个候车亭只允许设置两个广告。

除第5405条和第5408条允许的广告展示牌外,位于公交候车亭或长凳上并符合以下标准的广告展示牌可设置在公路旁或紧邻公路的位置: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5408.5(a) 广告展示牌不得位于距离任何联邦援助的州际公路或主要乡村公路660英尺以内且从该公路可见的范围内,且任何位于距离任何城市公路660英尺以内且从该公路可见的广告展示牌,应当符合联邦法律和法规。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5408.5(b) 广告展示牌应符合拥有该公路运营管理权的公共实体的交通安全标准。这些标准可包括要求由相关官员认定并证明拟议的广告展示牌不会对交通构成危险的规定。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5408.5(c) 带有广告展示牌的公交候车亭或长凳只能设置在经批准的乘客上下车区域。
(d)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5408.5(d) 带有广告展示牌的公交候车亭或长凳只能根据与拥有广告展示牌将要设置的公路旁或公路上运营管理权的公共实体达成的许可或协议设置。
(e)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5408.5(e) 任何设置在公交候车亭或长凳上的广告展示牌不得超出候车亭或长凳的外部界限。
(f)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5408.5(f) 任何公交候车亭上不得超过两个广告展示牌。
(g)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5408.5(g) 根据与地方公共实体达成的许可或协议设置在公交候车亭或长凳上的广告展示牌,不受第6条(自第5350条起)中规定的州许可要求的约束。

Section § 5408.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主要涉及旧金山某些州或联邦高速公路沿线街道设施(如长凳或垃圾桶)上的户外广告。只要这些广告符合城市交通安全规定、联邦法律并获得城市许可,就可以放置。如果因这些广告产生任何索赔,市县有责任为州辩护。如果遵守这些规定可能导致加州失去联邦公路资金,这项法律就会失效。法律还提到,这不应成为其他广告法律的先例。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5408.7(a) 立法机关的意图是,本条不应作为修改有关高速公路或其附近户外广告牌法律的其他变更的先例。立法机关认识到,旧金山市县内被指定为州或联邦高速公路的街道是独特的,因为它们同时也是拥有路灯、人行道以及许多其他繁忙城市街道特征的街道。同时,这些街道也兼作人们在市县内从一个边界移动到另一个边界的通道,而且往往是唯一的通道。立法机关认识到旧金山市县的特殊地形、该地区作为旅游目的地的受欢迎程度、高水平的行人流量以及其高速公路的独特设计。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5408.7(b) 就本条而言,“街道设施”是指放置在被指定为州或联邦高速公路的街道上或其附近的任何报亭、垃圾桶、长凳、公共厕所、报刊架或公用电话。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5408.7(c) 除了第5405、5408和5408.5条允许的广告牌外,位于街道设施上的广告牌可以放置在市县管辖范围内任何被指定为州或联邦高速公路的街道上或其附近,但须符合以下所有条件:
(1)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5408.7(c)(1) 该广告牌符合市县的交通安全标准。这些标准可包括要求市县相关官员认定并证明拟议的广告牌不会对交通构成危险的规定。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5408.7(c)(2) 任何距离被指定为州或联邦高速公路的街道660英尺以内且可见的广告牌,应符合联邦法律和法规。
(3)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5408.7(c)(3) 街道设施上的广告牌应根据与市县签订的许可证或协议放置。
(4)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5408.7(c)(4) 街道设施上的广告牌不得超出街道设施的外部界限。
(d)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5408.7(d) 根据与市县签订的许可证或协议放置在街道设施上的广告牌,不受第6条(自第5350条起)规定的州许可证要求的约束。本款不影响州根据 (c) 款 (2) 项的要求执行联邦法律和法规的权力。
(e)Copy 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5408.7(e)
(1)Copy 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5408.7(e)(1) 市县在收到任何因根据 (c) 款经市县批准放置广告牌而对州提起的诉讼或责任索赔的书面通知后,应为州辩护并就该诉讼或索赔中的任何责任向州提供赔偿。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5408.7(e)(2) 就本款而言,“赔偿”具有《民法典》第2772条中定义的相同含义。
(f)Copy 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5408.7(f)
(1)Copy 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5408.7(f)(1) 自局长收到美国交通部长通知,告知本条未来实施将导致根据《美国法典》第23篇第131条规定,州应得的联邦公路资金份额减少之日起,本条最迟应在60天内失效。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5408.7(f)(2) 收到 (1) 项所述通知后,局长应书面通知州务卿和旧金山市县该通知的收到情况。
(3)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5408.7(f)(3) 本条应在州务卿收到 (2) 项要求通知之日后的第一个1月1日废止。

Section § 5410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涉及位于某些高速公路附近的广告牌。如果一个广告牌在特定日期前合法设立,但后来不符合新规定,它可以保留到1970年7月1日。其他合法设立但后来不符合新规定的广告牌,可以在其不符合规定后的五年内继续保留。但是,这条规定不适用于景观高速公路旁的广告牌。

Section § 541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广告牌或其他广告是合法设置的,未经向其所有人支付补偿,不得强制拆除或限制其使用。除非符合其他条款中规定的某些例外情况。这种补偿是根据“征用土地”的规定来确定的,即政府征用土地时向财产所有人支付的赔偿。这包括在1978年11月6日之后设置的广告牌,或在该日期已存在的广告牌,即使它们不符合当前的规定。但是,它不适用于另一条款中规定的现场广告牌,也不适用于广告牌所有人与地方政府官员通过协议搬迁的广告牌。法律鼓励签订搬迁广告牌的协议,这样既能促进地方发展,又不会动用公共资金,同时还能保护私人投资和公共信息传播。地方政府可以达成这些协议,并制定关于搬迁广告牌的规定。

尽管本章有任何其他规定,在本州任何地方合法竖立的广告展示牌,未经支付补偿(根据《征用土地法》(《民事诉讼法典》第3部分第7编(自第1230.010条起))的定义),不得被强制拆除,其惯常维护或使用也不得受到限制,无论该拆除或限制是否根据或由于本章或任何其他法律、条例或任何政府实体的规定。补偿应支付给广告展示牌的所有人以及展示牌所在土地的所有人,但第5412.1、5412.2和第5412.3条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条适用于所有在1978年11月6日存在或在1978年11月6日之后合法竖立的展示牌,如果这些展示牌在竖立时符合当时生效的州法律和地方法规,无论这些展示牌是否已变得不符合规定或已获得摊销期。本条不适用于第5272条规定的现场展示牌,也不适用于展示牌所有人与地方实体经双方协议搬迁的展示牌。
本条所称的“搬迁”包括拆除一个展示牌并建造一个新的展示牌以替代被拆除的展示牌。
本州的政策是鼓励地方实体和展示牌所有人签订搬迁协议,以使地方实体能够在不支出公共资金的情况下以规划的方式继续发展,同时允许持续维护私人投资和公共传播媒介。市、县、市县合一政府以及所有其他地方实体被明确授权,可以按照展示牌所有人与市、县、市县合一政府或其他地方实体同意的任何条款签订搬迁协议,并采纳规定展示牌搬迁的条例或决议。

Section § 5412.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市或县要求从住宅区拆除展示物(例如招牌)而无需支付补偿,但必须满足某些条件。招牌必须位于当地规划中标记为住宅的区域,并且也必须合法划定为住宅用途。它不应靠近主要高速公路,也不应因特殊分区规定而被要求拆除。招牌所有者在拆除前必须获得一段根据招牌价值而定的时间,价值越高的招牌允许保留的时间越长。这些规定适用于1983年1月1日之后为遵守法律而进行的修改,并且成本调整每年都会考虑建筑成本的变化。

一个市、县或市县,其条例或法规在其他方面完全符合第5412节的规定,如果该实体选择要求无偿拆除符合以下所有要求的任何展示物,则不违反该节规定: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5412.1(a) 该展示物位于当地总体规划中显示为住宅区的区域内,截至条例或法规颁布之日,或适用于包含本节规定的区域之日。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5412.1(b) 该展示物位于划定为住宅用途的区域内,截至拆除要求通过之日,或适用于该区域之日。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5412.1(c) 该展示物不位于州际公路或主干公路路权边缘660英尺以内,其内容可从公路上看到;也不放置或维护在州际公路或主干公路路权边缘660英尺以外,其信息旨在从主要行车道上读取。
(d)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5412.1(d) 该展示物不因叠加区、组合区或任何其他以拆除或控制标识为主要目的的特殊分区而要求拆除。
(e)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5412.1(e) 在1983年1月1日之后颁布或修订任何必要条例或法规,以使要求拆除的实体符合第5412节规定之后,以及在发出拆除要求通知之后,该展示物允许在下述期限内继续存在:
拆除要求通知日期的公平市场价值
允许的最少年限
   1,999美元以下 ........................
2
 2,000美元至3,999美元 ........................
3
 4,000美元至5,999美元 ........................
4
 6,000美元至7,999美元 ........................
5
 8,000美元至9,999美元 ........................
6
10,000美元及以上 ........................
7
本节规定的金额应在1983年1月1日之后,每年1月1日根据建筑成本的变化进行调整,具体按照美国商务部建筑成本综合成本指数所示。

Section § 5412.2

Explanation

本节允许城市在不支付补偿的情况下,要求移除符合特定条件的某些标识。这些标识必须位于当地规划中划定为农业区且分区为农业用途的区域。它们不应位于主要公路660英尺以内,且其信息可从公路上看到。这些标识也不能位于旨在控制标识的特殊区域。最后,法律根据移除命令下达时这些展示物的市场价值,规定了它们可以保留的最少年限,从价值低于1,999美元的标识的2年,到价值10,000美元或以上的标识的7年。这些价值每年根据建筑成本变化进行调整。

城市或市县,其条例或法规在其他方面完全符合第5412条的规定,如果该实体选择要求无偿移除符合以下所有要求的任何展示物,则不违反该条规定: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5412.2(a) 该展示物位于一个已设市区域内,该区域在当地总体规划中显示为农业区,其时间点为条例或法规颁布之日,或该条例或法规适用于包含本条规定的区域之日。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5412.2(b) 该展示物位于一个划定为农业用途的区域内,其时间点为移除要求被采纳之日,或该要求适用于该区域之日。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5412.2(c) 该展示物不在州际或主要公路路权边缘660英尺以内,且其内容可从公路上看到;也不在州际或主要公路路权边缘660英尺以外放置或维护,其目的是为了让信息从主要行车道上被读取。
(d)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5412.2(d) 该展示物并非因叠加区、合并区或任何其他主要目的为移除或控制标识的特殊分区而需要移除。
(e)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5412.2(e) 在1983年1月1日之后,为使要求移除的实体符合第5412条规定而颁布或修订任何条例或法规,并在发出移除要求通知后,该展示物被允许在以下规定的期限内继续存在:
移除要求通知日期的公平市场价值
允许的最少年限
   低于 $1,999 ........................
2
 $2,000 至 $3,999 ........................
3
 $4,000 至 $5,999 ........................
4
 $6,000 至 $7,999 ........................
5
 $8,000 至 $9,999 ........................
6
$10,000 及以上 ........................
7
本条规定的金额应在1983年1月1日之后的每年1月1日进行调整,调整依据是美国商务部建筑成本综合指数所示的建筑成本变化。

Section § 5412.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县政府何时可以要求移除广告牌而无需向所有者支付补偿。这些规定适用于位于非建制农业区(根据当地规划)且距离主要高速公路不够近,以至于司机无法看到的广告牌。法律还规定,此类广告牌不得受制于关于广告牌移除的额外严格分区规定。此外,它还根据广告牌的价值设定了在移除前可以保留多长时间的时间表,并且这些时间表每年都会根据建筑成本的变化进行调整。

一个县,其条例或规章在其他方面完全符合第5412条的规定,如果该县选择要求无偿移除符合以下所有要求的任何展示物,则不违反该条规定: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5412.3(a) 该展示物位于一个非建制区域内,该区域在当地总体规划中显示为农业用地,其生效日期为条例或规章颁布之日,或本条规定适用于该区域之日。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5412.3(b) 该展示物位于一个划定为农业用途的区域内,其生效日期为移除要求通过之日,或该要求适用于该区域之日。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5412.3(c) 该展示物不位于州际公路或主干公路路权边缘660英尺以内,且其内容可从公路上看到;也不位于州际公路或主干公路路权边缘660英尺以外,其信息旨在从主要行车道上读取。
(d)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5412.3(d) 该展示物并非因叠加区、合并区或任何其他主要目的为移除或控制标识的特殊分区而需要移除。
(e)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5412.3(e) 在1983年1月1日之后,任何为使要求移除的实体符合第5412条规定而通过或修订的条例或规章生效后,以及在发出移除要求通知后,该展示物被允许在以下规定的期限内继续存在:
通知移除要求之日的公平市场价值
允许的最少年限
   低于1,999美元 ........................
 3.0
 2,000美元至3,999美元 ........................
 4.5
 4,000美元至5,999美元 ........................
 6.0
 6,000美元至7,999美元 ........................
 7.5
 8,000美元至9,999美元 ........................
 9.0
10,000美元及以上 ........................
10.5
本条规定的金额应在1983年1月1日之后,每年1月1日根据建筑成本的变化进行调整,具体参照美国商务部建筑成本综合成本指数所示。

Section § 5412.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对于市或县在1982年1月1日之前提起的法院案件,第5412条不适用。但是,它适用于涉及拆除公路附近广告牌的案件。具体来说,它涉及距离公路660英尺以内的广告,或者如果广告的目的是为了从公路上看到,即使距离更远也适用。

Section § 5412.6

Explanation
如果政府要求拆除一个已经存在的广告牌或标志,仅仅是为了让你能获得与该标志无关的许可或批准,那么政府必须为此向你支付赔偿。但如果新建筑或结构无论如何都必须拆除该标志才能建造,则不在此列。

Section § 5413

Explanation
在采取法律行动拆除广告牌之前,局长可以选择与应获得广告牌补偿的人协商补偿协议。如果谈判不成功,或者局长决定不谈判,则可以根据另一项法律提起民事诉讼。为了帮助谈判,交通部将根据当前数据,为不同类型的广告牌制定一份价格清单。这份清单必须每两年更新一次,并可供索取的公共机构使用。

Section § 5414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如果需要拆除展示物并确定因此产生的任何补偿,则执行此操作的程序应遵循法律中特定部分(具体而言是《民事诉讼法典》第七章)所规定的具体规则。

Section § 541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在特定高速公路沿线设置和维护广告牌的规则。局长必须遵守美国交通部长制定的国家指导方针,但不能使这些指导方针严于加州自身关于广告牌尺寸、间距或照明的规定。此外,1967年11月8日之后,任何新的联邦法律未经加州立法机构批准不得采纳。广告牌不得违反截至该日期生效的国家标准。

局长应制定并执行针对经第5226、5405和5408条许可的广告展示牌的竖立和维护的法规,该法规应符合《美国法典》第23篇第131条以及交通部长据此颁布的国家标准;但局长不得制定对广告展示牌的尺寸、间距或照明施加严于第5408条规定的要求的法规,并且局长不得在未经立法机构事先批准的情况下,制定规定以符合1967年11月8日之后联邦法律或法规的变更。
尽管本章有任何其他规定,任何户外广告均不得设置或维护在任何州际公路或一级公路旁,如果其违反了根据《美国法典》第23篇第131条第 (c) 款和第 (f) 款颁布的国家标准,以该标准在1967年11月8日时的形式为准。

Section § 5416

Explanation
这条法律规定,加州的一位主管官员应与美国运输部长合作,签订协议并采取必要措施以确保获得联邦资金。这些资金依据《美国法典》第23篇第131条规定,旨在支付与交通项目相关的某些赔偿费用的75%。

Section § 5417

Explanation

本法律允许加州交通委员会从州和联邦两方面的资金中拨款,用于支付相关章节所规定的补偿金。

加州交通委员会可以从州议会为此类目的拨款的州资金以及为此类目的提供的联邦资金中,向主任拨款,用于支付本章授权的补偿金。

Section § 541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交通委员会使用州公路账户中的资金来匹配联邦资金,专门用于拆除户外广告牌。

Section § 5418.1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委员会在拆除户外广告牌时应如何优先分配资金,特别是那些不符合法律标准的广告牌。最高优先权是给予那些拆除广告牌能缓解困难的情况,特别是当它们位于州指定的风景公路附近时。优先顺序是:公路旁的困难情况、风景公路冲突、非建制和建制区域的产品广告,最后是提供方向指示的广告牌,其中非驾驶员导向的广告牌优先于驾驶员导向的广告牌。

根据第5418条分配资金时,委员会应考虑并可指定支出全部或部分此类资金,以按照以下优先顺序拆除那些根据第5412条提供补偿的户外广告牌: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5418.1(a) 涉及位于州风景公路系统内公路旁的户外广告牌的困难情况,包括其所有者主动提出立即拆除的那些不符合规定的户外广告牌。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5418.1(b) 涉及位于其他公路旁的户外广告牌的困难情况,包括其所有者主动提出拆除的那些不符合规定的户外广告牌。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5418.1(c) 位于州风景公路系统内公路旁的不符合规定的户外广告牌。
(d)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5418.1(d) 通常用于产品广告且位于非建制区域的不符合规定的户外广告牌。
(e)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5418.1(e) 通常用于产品广告且位于建制区域内的不符合规定的户外广告牌。
(f)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5418.1(f) 通常用于非驾驶员导向的指示性广告的不符合规定的户外广告牌。
(g)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5418.1(g) 通常用于驾驶员相关指示性广告的不符合规定的户外广告牌。

Section § 541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负责人努力与美国交通部长达成协议,以管理加州的户外广告。该协议可能会改变“商业或工业区”的定义,但在州立法机构修改相关法律条款以符合协议之前,该协议不会生效。如果无法达成协议,负责人需要寻求法院裁决,以确定加州的规定是否符合联邦标准。如果法院认为当前规定或提议的协议不符合联邦要求,负责人必须协商一项符合法院解释的新协议。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5419(a) 局长应根据《美国法典》第23篇第131条的规定,寻求与美国交通部长或其继任者达成协议,以对户外广告进行有效管控,大体上如本文所述,但条件是该协议可以更改和修改第5222条中规定的“未分区商业或工业区”的定义以及第5223条中规定的“商业区”的定义,或与此相关的其他条款,并且进一步规定,如果该协议确实与这些条款有所不同,则在立法机关通过法规修订这些条款以符合协议条款之前,该协议不生效。如果就这些条款达成协议,局长应代表本州签署协议。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5419(b) 如果无法根据(a)款达成协议,局长应立即提起《美国法典》第23篇第131条(l)款规定的诉讼程序,以获得司法裁定,判断本章及据此颁布的法规是否如其中所述,对户外广告提供了有效管控。在此类诉讼中,局长应请求法院宣告权利、地位及其他法律关系,并宣告局长提议的协议中所包含的标准、准则和定义是否符合惯常用途。如果法院在最终判决中认定该协议全部或部分无效,原因在于与惯常用途不符或以其他方式与《美国法典》第23篇第131条冲突,则局长应立即与交通部长或其继任者协商一项或多项新协议,该协议应符合本章,并与法院在该诉讼中的解释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