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主规章
Section § 5403
这项法律规定了广告展示的放置和维护地点及方式。它指出,你不能将广告放置在公路路权范围内、模仿官方交通标志的地方、易受洪水影响的区域,或在公路上可见的树木和岩石上。从公路上可见的展示不能有红色、闪烁或过于明亮的灯光,以免被误认为是警告标志,也不能使驾驶员炫目。此外,未经许可,你不能为了让广告更显眼而改变或移除州属财产上的植物。
Section § 5404
这项法律禁止在商业区外或某些特定区域放置广告展示牌,除非满足特定条件。您不能在公路交叉口或铁路附近300英尺范围内放置广告,除非它们不阻碍驾驶员的视线。公路附近的展示牌不得阻碍500英尺外来往车辆的视线。
Section § 5405
这项法律通常禁止在州际或主干公路660英尺范围内设置广告牌,如果这些广告从路上可见。但是,也有例外情况。允许的广告牌包括官方路标、宣传广告牌所在物业出售或租赁的广告,以及宣传该物业上经营的业务的广告。闪烁或移动灯光广告牌不允许,但某些公共服务信息除外。信息中心显示屏也允许,但不能有移动信息,也不能彼此距离过近。在特定日期之前存在的广告牌在某些条件下可以继续保留。地方政府可以对场外广告施加更严格的规定。
Section § 5405.3
Section § 5405.5
这项法律允许农民在公路附近设置招牌,以显示他们直接向消费者销售农产品的位置,前提是这些农产品来自他们自己的农场或牧场。这些招牌必须在距公路660英尺的范围内,不得标示任何价格,且面积不得超过150平方英尺。
Section § 5405.6
这项法律规定,长度或宽度超过 10 英尺的大型户外广告牌,不得放置在洛杉矶县大都会交通管理局拥有的土地上,除非遵守特定规定。这些规定包括遵守本章和联邦公路美化法案,以及任何地方广告法规。管理局必须尊重所有关于广告牌的现有法律和地方规定,不得忽视它们。
Section § 5406
Section § 5407
Section § 5408
本法律规定了在商业区高速公路附近设置广告牌的规则。广告牌面积不得超过1,200平方英尺,并须遵守特定的高度和长度限制。它们不能太亮以至于干扰交通标志或驾驶员视线,也不能包含闪烁灯光,但提供时间或天气等公共信息的情况除外。广告牌不应阻挡交通信号或道路的视线。此外,广告牌之间有最小距离要求,根据公路类型和位置,范围从100到500英尺不等。对于被建筑物隔开的广告牌或与现有法律密切相关的广告牌,存在间距规则的例外情况。法律还根据联邦指导方针定义了“城市区域”。1967年8月之前已获得地方法律批准的现有广告牌可以继续保留。
Section § 5408.1
这项法律限制了在公路附近设置广告牌的位置,特别是如果该区域不是城市或商业区,则在公路边缘660英尺以外的地方。在城市区域的商业区,广告牌必须符合尺寸、间距和照明的特定规定。如果一个广告牌在本法生效前是合法的,但现在不符合新规定,那么在1980年之前无需拆除,除非联邦法律要求为拆除支付赔偿——在这种情况下,它可以保留直到支付赔偿。城市区域的定义由联邦法规规定。
Section § 5408.2
如果你在洛杉矶县州高速公路10号公路(Interstate 10)旁边的物业上有一个广告牌,只要它替换了一个因公交专用道项目而必须拆除的广告牌,你就可以获得许可证。此外,该广告牌在竖立时必须符合获得许可证的条件,遵循当时的大部分规定,但少数特定规定除外,并且它需要遵守1984年1月1日时的规定。最后,该广告牌必须自1984年1月1日起就已存在。
Section § 5408.5
本法律条款允许在公路旁的公交候车亭或长凳上设置广告展示牌,但需符合特定条件。主要规定包括确保这些展示牌不能离乡村公路太近,并且要符合联邦和交通安全标准。它们必须设置在经批准的乘客上下车区域,并且如果已有地方协议,则无需州级许可。展示牌不能超出候车亭或长凳的外部范围,且每个候车亭只允许设置两个广告。
Section § 5408.7
这项法律主要涉及旧金山某些州或联邦高速公路沿线街道设施(如长凳或垃圾桶)上的户外广告。只要这些广告符合城市交通安全规定、联邦法律并获得城市许可,就可以放置。如果因这些广告产生任何索赔,市县有责任为州辩护。如果遵守这些规定可能导致加州失去联邦公路资金,这项法律就会失效。法律还提到,这不应成为其他广告法律的先例。
Section § 5410
Section § 5412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广告牌或其他广告是合法设置的,未经向其所有人支付补偿,不得强制拆除或限制其使用。除非符合其他条款中规定的某些例外情况。这种补偿是根据“征用土地”的规定来确定的,即政府征用土地时向财产所有人支付的赔偿。这包括在1978年11月6日之后设置的广告牌,或在该日期已存在的广告牌,即使它们不符合当前的规定。但是,它不适用于另一条款中规定的现场广告牌,也不适用于广告牌所有人与地方政府官员通过协议搬迁的广告牌。法律鼓励签订搬迁广告牌的协议,这样既能促进地方发展,又不会动用公共资金,同时还能保护私人投资和公共信息传播。地方政府可以达成这些协议,并制定关于搬迁广告牌的规定。
Section § 5412.1
这项法律允许市或县要求从住宅区拆除展示物(例如招牌)而无需支付补偿,但必须满足某些条件。招牌必须位于当地规划中标记为住宅的区域,并且也必须合法划定为住宅用途。它不应靠近主要高速公路,也不应因特殊分区规定而被要求拆除。招牌所有者在拆除前必须获得一段根据招牌价值而定的时间,价值越高的招牌允许保留的时间越长。这些规定适用于1983年1月1日之后为遵守法律而进行的修改,并且成本调整每年都会考虑建筑成本的变化。
Section § 5412.2
本节允许城市在不支付补偿的情况下,要求移除符合特定条件的某些标识。这些标识必须位于当地规划中划定为农业区且分区为农业用途的区域。它们不应位于主要公路660英尺以内,且其信息可从公路上看到。这些标识也不能位于旨在控制标识的特殊区域。最后,法律根据移除命令下达时这些展示物的市场价值,规定了它们可以保留的最少年限,从价值低于1,999美元的标识的2年,到价值10,000美元或以上的标识的7年。这些价值每年根据建筑成本变化进行调整。
Section § 5412.3
这项法律解释了县政府何时可以要求移除广告牌而无需向所有者支付补偿。这些规定适用于位于非建制农业区(根据当地规划)且距离主要高速公路不够近,以至于司机无法看到的广告牌。法律还规定,此类广告牌不得受制于关于广告牌移除的额外严格分区规定。此外,它还根据广告牌的价值设定了在移除前可以保留多长时间的时间表,并且这些时间表每年都会根据建筑成本的变化进行调整。
Section § 5412.4
Section § 5412.6
Section § 5413
Section § 5414
Section § 5415
这项法律规定了在特定高速公路沿线设置和维护广告牌的规则。局长必须遵守美国交通部长制定的国家指导方针,但不能使这些指导方针严于加州自身关于广告牌尺寸、间距或照明的规定。此外,1967年11月8日之后,任何新的联邦法律未经加州立法机构批准不得采纳。广告牌不得违反截至该日期生效的国家标准。
Section § 5416
Section § 5417
本法律允许加州交通委员会从州和联邦两方面的资金中拨款,用于支付相关章节所规定的补偿金。
Section § 5418.1
本节概述了委员会在拆除户外广告牌时应如何优先分配资金,特别是那些不符合法律标准的广告牌。最高优先权是给予那些拆除广告牌能缓解困难的情况,特别是当它们位于州指定的风景公路附近时。优先顺序是:公路旁的困难情况、风景公路冲突、非建制和建制区域的产品广告,最后是提供方向指示的广告牌,其中非驾驶员导向的广告牌优先于驾驶员导向的广告牌。
Section § 5419
这项法律要求负责人努力与美国交通部长达成协议,以管理加州的户外广告。该协议可能会改变“商业或工业区”的定义,但在州立法机构修改相关法律条款以符合协议之前,该协议不会生效。如果无法达成协议,负责人需要寻求法院裁决,以确定加州的规定是否符合联邦标准。如果法院认为当前规定或提议的协议不符合联邦要求,负责人必须协商一项符合法院解释的新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