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5250

Explanation
本条规定,局长有权制定规章制度以执行本章,并且局长还可以授权交通部执行这些规定。

Section § 525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1967年11月8日之前制定的、关于在1956年7月1日之后购买的土地上修建的州际公路的规定将继续有效。这样做是为了确保这些规定仍然符合与商务部长达成的一项特定协议,该协议在美国联邦法律的某个部分中有所规定。

Section § 5252

Explanation
局长负责决定所有官方文件(例如申请表和执照)的格式。

Section § 525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负责签发执照和许可证的主管(局长)必须提供必要的表格,并且可以在每个县选择一个人来处理这些事务。这个人可以是县书记官,一旦执照或许可证签发,副本应立即发送给主管。

Section § 5254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不遵守本章中列出的规定,局长有权施加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