墓地与殡葬法预付殡葬安排
Section § 7735
本法律条款规定,加州的殡仪馆在未将资金存入信托的情况下,不得收取未来服务的款项或证券。该信托确保资金仅在需要时用于预期的殡葬服务。款项在为之设立信托的人死亡时发放。信托收入可用于行政费用,但不得超过前12个月的已公布收入。此外,信托收益的税款可单独支付,不属于行政费用的一部分。信托的主要部分不得用于佣金或与信托管理无关的费用。
Section § 7736
本法律条款定义了与殡葬服务安排相关的关键术语。“受托人”指的是经加州授权的银行或信托公司,或者至少由三人组成的团体(其中可能包括殡仪馆的员工),负责管理信托资金。“委托人”是预先支付这些安排费用的人,“受益人”是为其计划殡葬服务的人,“信托本金”则包括委托人提供的所有款项和证券。
Section § 7737
本法律涉及如何处理为未来殡葬服务而委托的资金或证券。殡仪馆必须在30天内将委托资金存入受托人处。在服务提供之前,这些资金可能会在特定条件和可能产生费用的情况下返还给委托人。受益人去世后,资金在提供死亡证明和已提供服务的证据后,会发放给殡仪馆。无人认领的资金将上交州政府。殡葬企业必须负责任地处理预付殡葬协议,尤其是在所有权变更或关闭时。如果殡仪馆出售或关闭,任何未返还的资金应退还给原始委托人或其代表,除非这些资金已转让给另一家授权企业。此外,除常规信托管理的一部分外,某些行政任务不得收取费用。本法律还概述了无人认领资金的处理方式,并强调一旦资金交付给适当方,受托人不再承担进一步责任。
Section § 7737.1
本法律详细规定了殡仪馆因出售、关闭或吊销执照而计划停业时必须采取的措施。如果该殡仪馆计划将其预付殡葬协议转让给另一家获得许可的殡仪馆,则必须在停止经营前60天通知受益人和受托人。通知必须告知他们协议将被转让,并且他们可以在60天内取消协议。停业的殡仪馆还必须通知州管理局,并向新的殡仪馆提供证明。如果协议不转让给其他殡仪馆,受益人将收到通知,告知其协议将被取消,除非他们在六个月内要求返还资金。否则,这些资金将归属州政府。这些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生效。
Section § 7737.2
这项法律要求一个政府机构在2023年1月1日之前,根据前一节的规定,制定并将某些表格发布在其网站上。此外,在同一日期之前,该机构还必须制定并发布规定,详细说明停止运营的殡仪馆以及接管的新持牌殡仪馆需要提供何种证明。这些规定旨在确保遵循适当的通知和文件记录程序。
Section § 7737.3
Section § 7737.7
这项法律允许受托人(为他人的利益管理资金或财产的人)将信托的主要资产存入由全国信用合作社股份保险基金承保的信用合作社。
Section § 7738
这项法律规定,同时经营墓地的殡仪馆不得将预付殡葬服务安排的资金与用于墓地捐赠护理的资金混用。同样,用于墓地捐赠护理的资金也不能存入预付殡葬信托。然而,1981年底之前合法进行的任何投资,无需因本规定而改变或出售。
Section § 7739
如果有人故意违反本条文的规定,他们可能面临最高六个月的县监狱监禁、最高500美元的罚款,或两者并罚。更严重的惩罚,最高可达三年监禁,也是可能的。如果违法者拥有殡仪馆,他们还可能根据其他某些法律面临额外的纪律处分。
Section § 7742
本条法律规定,如果证券发行相关的安排、合同或计划已经或将获得本州金融保护和创新专员的批准,那么本条中的任何规定都不适用于它们。
Section § 7745
殡仪馆必须向逝者的近亲或负责办理丧葬事宜的人提供任何预付殡葬服务协议的副本。该协议可以当面、通过邮件或传真方式送达,具体取决于双方商定的方式。如果殡仪馆明知故犯未能这样做,他们可能面临罚款,罚款金额为预付金额的三倍或1,000美元,以金额较高者为准。
Section § 7746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的殡仪馆,如果它们豁免提交年度预付信托报告,或者其报告已包含在其他合并报告中,则必须在每年5月1日前提交一份“不报告状态声明”。如果业务所有权发生变更或业务关闭,也必须提交这份声明。声明必须使用事务局提供的特定表格,并说明豁免的原因以及任何特殊预付安排的详细信息。这份文件必须由殡仪馆的高级负责人(例如所有者或总裁)核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