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7714

Explanation
本法律允许公司、合伙企业或个人运营减量设施,但他们需要持有管理局颁发的有效许可证。

Section § 77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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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节概述了在加州申请减量设施许可证的流程。申请人需要填写特定表格,支付相关费用,并证明他们符合所有法律和法规要求。管理局只有在认为该设施符合公共利益,并且对健康和环境安全时,才会颁发许可证。申请人还必须提供任何必要的州或地方经营许可证。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7714.1(a) 减量设施许可证的申请应以书面形式,使用管理局规定的表格,并提交至管理局主要办事处。申请应附带根据第8条(从第7725条开始)要求的费用。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7714.1(b) 管理局应要求减量设施许可证的申请人证明其遵守所有适用的法律、规章、条例、地方法规和命令,并且在管理局确信申请人将服务于公共利益、人类健康和环境质量之前,不得颁发减量设施许可证。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7714.1(c) 减量设施许可证的申请人应向管理局提交任何州或地方要求的经营许可证,包括但不限于地方公共卫生部门要求的许可证或其他州或地方要求的许可证。

Section § 77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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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还原设施超过一半的所有权发生变更,新所有者必须通知相关管理局并获得新许可证,因为旧许可证将失效。但是,如果现有许可证仍然有效,管理局不会要求新所有者从其他政府机构获得新的许可证。

还原设施所有权的变更应向管理局报告。在单次交易或相关交易中,还原设施超过50%的衡平权益转让构成所有权变更。当还原设施发生所有权变更时,现有的还原设施许可证将失效,新所有者应按要求从管理局获得许可证。当现有许可证或执照有效时,管理局不得要求本条规定的申请人从任何其他政府机构获得新的许可证或执照。

Section § 77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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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项法律是关于减量设施的监管,这些设施可能涉及减少废物或转化材料的过程。管理局必须制定谁可以获得设施许可证的标准,并且他们会考虑申请人的背景。州公共卫生部制定了减量室的安全和功能规则,这些减量室用于这些设施中,以确保它们不会传播任何有害微生物。他们还会在这些减量室投入使用前进行审查和批准。设施必须每年对这些减量室进行良好维护,并提供证明,以保持其许可证的有效性。获得使用这些减量室的批准申请过程需要支付费用,该费用不得高于处理申请的实际成本。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7714.3(a) 局应制定并可修订规章制度,规定减量设施许可证申请人的标准。在审查减量设施许可证申请时,局可考虑申请人的行为,包括申请人的发起人、高级职员、董事和股东的行为,这些行为构成根据第 1.5 部(自第 475 条起)拒绝减量设施许可证的理由。
(b)Copy 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7714.3(b)
(1)Copy 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7714.3(b)(1) 州公共卫生部应制定并可修订规章制度,规定减量室的标准,以维护公共健康和安全,并确保病原微生物的销毁。减量室制造商应向州公共卫生部申请减量室在本州销售和使用的批准。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7714.3(b)(2) 该部门为弥补其合理的监管成本,应收取减量室评估申请费,不得超过评估的合理监管成本,包括该部门处理申请所花费的时间。
(3)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7714.3(b)(3) 减量设施及其员工不得使用减量室,除非该减量室已根据本小节获得州公共卫生部的批准。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7714.3(c) 局只向将使用根据小节 (b) 获得州公共卫生部批准的减量室的申请人颁发减量设施许可证。
(d)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7714.3(d) 减量设施应确保或进行该设施所有在用减量室的年度维护。
(e)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7714.3(e) 除非提供该设施所有在用减量室的年度维护证明,否则局不得续签减量设施许可证。

Section § 77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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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律规定了持牌遗体减量处理机构在处理人体遗体时必须遵守的规则。首先,机构必须由一名正式合格的经理监督。其次,必须与有权决定遗体如何处理的人士签订一份清晰的书面协议,详细说明遗体的处理地点、方式以及相关费用。协议还应包括如何处理减量处理后遗体的选项——例如领回、融入土壤,或两者的结合。遗体通常必须在24小时内处理,除非经过冷藏。此外,机构需要为在规定时间内未被领取的遗体制定计划,可以通过与墓地合作进行安葬,或者拥有一个保护区将遗体融入土壤。

持牌遗体减量处理机构不得进行人体遗体减量处理,除非满足以下所有要求: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7714.4(a) 该机构须在经管理局规定合格的经理监督下运营。持牌火葬场经理在证明其理解本法典和《健康与安全法典》的适用规定后,经管理局认定,可被指定为减量处理机构经理,并获得相应认证。
(b)Copy 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7714.4(b)
(1)Copy 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7714.4(b)(1) 被许可人须与有权保管遗体的人士签订书面合同,明确说明遗体的处置地点、方式和时间,其中有权保管遗体的人士同意支付被许可人进行减量处理、处置及其他所提供服务的常规费用,以及管理局要求的任何其他合同条款。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7714.4(b)(2) 合同应包括对将收到的减量处理后人体遗体体积的估算,并应提供以下选项: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7714.4(b)(2)(A) 有权保管遗体的人士可以选择在一个或多个减量处理后人体遗体容器中接收所有减量处理后的人体遗体,容器数量由该人士指定。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7714.4(b)(2)(B) 有权保管遗体的人士可以选择在一个或多个减量处理后人体遗体容器中接收部分减量处理后的人体遗体,接收数量由该人士指定,其余遗体由减量处理机构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7054.5条在保护区内融入土壤。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7714.4(b)(2)(C) 有权保管遗体的人士可以选择不接收任何减量处理后的人体遗体,并由减量处理机构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7054.5条在保护区内将遗体融入土壤。
(3)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7714.4(b)(3) 如果有权保管遗体的人士根据第(2)款(B)项或(C)项选择不接收所有减量处理后的人体遗体,减量处理机构应告知该人士减量处理后人体遗体将被融入的保护区位置。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7714.4(c) 遗体减量处理应在遗体交付给被许可人后24小时内开始,除非在此期间遗体已通过冷藏保存。
(d)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7714.4(d) 被许可人须具备以下任一条件:
(1)Copy 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7714.4(d)(1)
(A)Copy 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7714.4(d)(1)(A) 与持牌墓地管理机构签订合同关系,对在死亡日期后90天内未合法处置或未被有权保管和控制遗体处置的人士认领或接受的任何及所有减量处理后人体遗体进行最终处置,方式为土葬、墓葬或骨灰瓮安放。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7714.4(d)(1)(A)(B) 如果减量处理后的遗体在收到之日起60天内未被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7100条有权控制处置的授权代表从墓地移走,持牌墓地管理机构可以开始处置这些减量处理后的遗体,并且对此类处置不承担任何责任。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7714.4(d)(2) 与保护区签订合同关系,或拥有保护区,减量处理机构可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7054.5条合法地将减量处理后的人体遗体融入土壤。该机构可以将任何在死亡日期后90天内未被有权保管和控制遗体处置的人士认领或接受的减量处理后人体遗体融入土壤。

Section § 7714.5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任何个人在未持有当前有效的许可证的情况下,在设施中处理或处置遗体,均构成轻罪。每一次未持有此许可证而处理遗体的行为,都将视为单独的违法行为。

Section § 7714.6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说,减容设施(可能指处理特定流程的一种业务)必须遵守法律中从第7686节开始的特定规则。如果它们不遵守,监管机构将对其采取行动。

减容设施应受管理局的管辖和惩戒,并应依照第6条(自第7686节起)的规定。

Section § 77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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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项法律规定,根据本具体条款获取许可证的要求将于2027年1月1日开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