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7574.18(a) 除已完成第7583.45条所要求培训课程的人员外,注册并受雇为专属私人保安员的人员应自注册签发之日起六个月内,或自其受雇于专属私人保安雇主之日起六个月内,完成保安员技能培训。
(b)Copy 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7574.18(b)
(1)Copy 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7574.18(b)(1) 除第(2)款另有规定外,课程提供者应在圆满完成按照部门要求进行的必修课程后,向专属私人保安员颁发证书。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7574.18(b)(2) 如果专属私人保安雇主根据本条规定管理培训课程,该专属私人保安雇主应向专属私人保安员颁发证书,以证明其完成了部门确定的每位专属私人保安员必须完成的保安员技能培训,包括但不限于逮捕权行使和适当使用武力的培训。但是,对于根据部门采纳的课程提供的、特定于该雇主业务且培训主题并非部门明确要求的培训课程,雇主无需提供证书。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7574.18(c) 专属私人保安员的雇主可以提供除本条要求培训之外的培训项目和课程。
(d)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7574.18(d) 部门应通过法规制定并建立标准课程和教学大纲,其中应包括最低教学小时数,用于(a)款所要求的技能培训,以促进和保护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为此目的,部门根据2007年第721章法规新增的第7574.5条通过的法规将继续有效,并应由部门根据需要进行修订。
(e)Copy 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7574.18(e)
(a)Copy 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7574.18(e)(a)款所要求的培训课程可由部门批准的任何专属私人保安雇主、组织或学校进行管理、测试和认证。部门可以批准任何专属私人保安雇主、组织或学校教授该课程。
(f)Copy 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7574.18(f)
(1)Copy 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7574.18(f)(1) 专属私人保安雇主应每年向根据本章注册的每位员工提供本条所要求培训中规定的保安员技能的专门复习或练习。管理局应通过法规采纳并批准年度复习所需的最低小时数。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7574.18(f)(2) 专属私人保安雇主应在其主要营业地点或分支机构保存一份记录,以核实复习或练习培训的完成情况,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这些记录应在部门要求时可供检查。
(g)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7574.18(g) 本条不适用于《刑法典》第二部分第三篇第4.5章(自第830条起)所定义的、已成功完成由和平警员标准和培训委员会批准的关于逮捕权行使和适当使用武力课程的和平警员。本条不适用于武装运钞车警卫。
(h)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7574.18(h) 注册并受雇为专属私人保安员的人员可以提交军事经验和培训核实(VMET)记录,以证明该人员已完成等同的军事训练,从而替代完成(a)款规定的保安员技能培训课程。部门应确定何种等同军事训练符合替代资格。
(i)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7574.18(i) 本条将于2023年7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