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712(a) 董事会的所有任命任期均为四年。空缺应通过任命填补未届满的任期。此后的每次任命任期均为四年,于前一任期届满之年后的第四年的6月30日届满。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712(b) 每位成员应任职至其继任者被任命并具备资格,或直至其被任命的任期届满后一年届满,以两者中先发生者为准。任何人不得担任董事会成员超过两个连续任期。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712(c) 州长应任命专业成员,其中一名应持有土木工程师执业许可,一名应持有电气工程师执业许可,一名应持有机械工程师执业许可,另一名应获授权使用结构工程师头衔,还有一名应是工程学其余分支之一的成员。根据本章、第12.5章(自第7800条起)或第15章(自第8700条起)获得许可的专业成员中,应有一名来自地方公共机构,一名来自州机构。
(d)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712(d) 州长应任命六名公众成员以及符合第6711条规定的专业成员。参议院规则委员会和众议院议长应各自任命一名公众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