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工程师纪律处分程序
Section § 6775
本法律允许工程委员会调查并惩戒专业工程师的各种不当行为。委员会可以自行决定进行调查,也可以在收到投诉后进行。如果工程师被发现犯有各种违法行为,可能会受到公开谴责、暂停执业,甚至吊销执照的处罚。这些行为包括被判犯有相关罪行、欺骗或疏忽、违反合同,或违反与工程执业相关的规定或法律。委员会的行动需要多数票决定。
Section § 6775.1
这项法律赋予委员会权力,可以主动或在接到投诉时,调查培训工程师的行为。如果经多数票认定有罪,委员会可以因多种原因撤销他们的证书:如果他们被判犯有罪行;如果他们的行为本会阻止他们获得执照;如果他们通过欺诈或欺骗手段获得证书;如果他们帮助他人违反与工程相关的法律或法规;或者如果他们违反了委员会制定的特定条款或法规。
Section § 6775.2
如果持有执照或证书的人在委员会调查针对他们的投诉时,不回应委员会发出的书面请求,他们可能会面临纪律处分。
Section § 6776
本节解释说,本条文提及的程序必须遵循《政府法典》某些章节中概述的具体规则。参与这些程序的委员会拥有这些章节所赋予的所有权力。
Section § 6779
Section § 6780
本节解释了专业工程师或工程师培训生如何申请恢复其被吊销、暂停或放弃的执照,或修改缓刑等处罚。工程师可以在特定期限过后向委员会提出申请,具体取决于他们的情况。例如,他们可以在三年后申请恢复执照,如果委员会允许,也可以更早。总检察长和申请人都有机会提交证据,但工程师有责任证明他们应获得所请求的变更。委员会将根据合理性作出决定,如果申请人正在服刑或有未决指控,则不会审议其申请。可以对委员会的决定提出上诉,但提出异议的一方必须在法庭上证明其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