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672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委员会可以设立由专业工程师组成的特别委员会,处理各种问题,例如争议或委员会转交的其他案件。只要委员会认为有必要,这些委员会就会继续运作。

Section § 6728.1

Explanation
本法规定,每个审查委员会必须至少由三名由委员会任命的注册专业工程师组成。这些委员会成员必须具备与委员会成员相同的资格,并遵守相同的规则。

Section § 6728.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每位委员会成员有权获得每日报酬和费用报销,具体细节在同一法典的另一章节中有详细说明。

Section § 6728.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委员会举行的听证会必须遵守特定的政府法规。如果案件存在争议,主持听证会的官员必须在委员会讨论案件时在场。如果委员会提出要求,该官员还会协助并提供建议。

Section § 6728.4

Explanation
委员会听证会结束后,委员会必须制定一份建议决定,该决定可由委员会采纳为最终决定。这份拟议决定遵循与政府法典相关条款中听证官的拟议决定相同的规则。

Section § 6728.5

Explanation
本法律允许委员会根据需要制定、修改或废除规则,并需遵循《政府法典》另一部分中规定的特定程序,以确保这些条款得到有效执行。

Section § 6728.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专业工程师审查委员会的成员以及任何其他由委员会任命的代表,享有与公职人员相同的法律保护。这意味着根据《政府法典》的某些条款,他们不会因在履行官方职责时所采取的行动而受到个人起诉。

专业工程师审查委员会或其他由委员会任命的委员会的每位成员,以及任何由委员会任命的委员会代表,应享有与根据《政府法典》第一篇第三点六章第二部分第一章第3条(commencing with Section 820)授予公职人员相同的豁免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