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889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的官方名称是《米勒-阿亚拉运动员经纪人法案》,并且应以此名称来指代。

本章应被称为并可引用为《米勒-阿亚拉运动员经纪人法案》。

Section § 18895.2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与运动员经纪人和合同相关的关键术语。“经纪人合同”允许某人聘请运动员经纪人与体育团队协商就业。“运动员经纪人”是指为运动员招募合同或体育团队工作的人,但律师或理财规划师等专业人士不在此列,除非他们也招募运动员。该术语还排除了团队代表和某些演艺经纪公司,除非他们为运动员招募或谈判。它明确了不同类型的合同,例如“代言”和“职业体育服务”合同,并阐述了它们与运动员就业的关系。它还定义了“学生运动员”。

本章的解释适用以下定义: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8895.2(a) “经纪人合同”指任何合同或协议,根据该合同或协议,某人授权或委托运动员经纪人代表该人与一个或多个职业体育团队或组织进行谈判或招揽,以使该人受雇于一个或多个职业体育团队或组织,或代表该人谈判或招揽该人作为职业运动员的就业。
(b)Copy 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8895.2(b)
(1)Copy 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8895.2(b)(1) “运动员经纪人”指任何直接或间接招募或招揽运动员签订任何经纪人合同、代言合同、金融服务合同或职业体育服务合同的人,或为获得报酬而为任何人在职业体育团队或组织中或作为职业运动员获取、提供、承诺、尝试或谈判获得就业的人。
(2)Copy 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8895.2(b)(2)
(A)Copy 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8895.2(b)(2)(A) “运动员经纪人”不包括持有律师、证券交易商、理财规划师、保险代理人、房地产经纪人或销售代理人、税务顾问或其他专业人士执照的人,当该专业人士提供其专业通常提供的服务时,除非且仅限于该专业人士也招募或招揽运动员签订任何经纪人合同、代言合同或职业体育服务合同,或为获得报酬而为任何人在职业体育团队或组织中或作为职业运动员获取、提供、承诺、尝试或谈判获得就业。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8895.2(b)(2)(A)(B) “运动员经纪人”也不包括任何仅代表职业体育团队或组织行事的人。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8895.2(b)(2)(A)(C) “运动员经纪人”也不包括《劳动法》第1700.4条(a)款所定义并由劳工专员根据《劳动法》第2部第6章第4章(自第1700条起)许可的演艺经纪公司,除非本款另有规定。“运动员经纪人”包括以下演艺经纪公司:(i) 直接或间接招募或招揽学生运动员签订经纪人合同、代言合同、金融服务合同或职业体育服务合同,或 (ii) 为获得报酬,为任何人在职业体育团队或组织中从事场上比赛而获取、提供、承诺、尝试或谈判获得就业。
(3)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8895.2(b)(3) 第18896.6、18897.6和18897.63条不适用于仅为其配偶、子女、养子女、受监护人或孙子女担任运动员经纪人的个人。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8895.2(c) “作为职业运动员的就业”包括根据代言合同或职业体育服务合同的就业。
(d)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8895.2(d) “代言合同”指任何合同或协议,根据该合同或协议,某人受雇或获得报酬,因为该人可能因运动能力或表现而获得的宣传、声誉、名望或追随者所带来的任何价值或效用。
(e)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8895.2(e) “金融服务”指做出或执行投资或其他财务决策,或就财务决策提供咨询。
(f)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8895.2(f) “谈判”包括代表任何运动员与职业体育团队或组织进行的任何接触,或代表任何个人与任何其他雇佣或可能雇佣该人作为职业运动员的人进行的任何接触,无论该接触是亲自进行、书面进行、电子进行、通过代表或雇员进行,还是以任何其他方式进行。“谈判”还包括在与职业体育团队或组织或潜在或实际雇主的代表讨论代言合同或职业体育服务合同时在场。
(g)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8895.2(g) “人”指任何个人、公司、法人团体、协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或其代理人或雇员。
(h)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8895.2(h) “职业体育服务合同”指任何合同或协议,根据该合同或协议,某人受雇或同意作为职业体育团队或组织的球员或作为职业运动员提供服务。
(i)Copy 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8895.2(i)
(1)Copy 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8895.2(i)(1) “学生运动员”指任何被小学、中学、学院、大学或其他教育机构录取或注册为学生的个人,如果该学生作为运动员参加或已告知该机构有意参加与其他教育机构进行比赛的体育项目。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8895.2(i)(2) “学生运动员”不包括任何已签订有效经纪人合同、有效代言合同或有效职业体育服务合同的人,除非该合同是根据第18897.73条(b)款签订的。
(3)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8895.2(i)(3) “学生运动员”不包括任何大学或学院的学生,其参加校际体育比赛的资格已终止,该终止由该学生所在大学或学院所属的、负责促进和管理校际体育运动的州或国家协会的管理机构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