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9461.1(a) 执照申请在提交给委员会后,除非委员会书面同意撤回,否则其撤回不应剥夺委员会基于法律规定的任何理由对申请人提起或继续拒绝颁发执照的程序,或基于任何此类理由发出拒绝颁发执照的命令。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9461.1(b) 委员会颁发的执照依法暂停、期满或丧失,或因委员会命令或法院命令而暂停、丧失或吊销,或未经委员会书面同意而交回,在任何可续期、恢复、重新签发或复效的期间内,不应剥夺委员会基于法律规定的任何理由对持照人提起或继续纪律处分程序的权力,或基于任何此类理由发出暂停或吊销执照的命令,或对持照人采取其他纪律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