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2120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本特定条款中的规则仅适用于某些金属及其合金。这些金属包括铂、铱、钯、钌、铑和锇。

本条的规定仅适用于以下金属及其各自的合金: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2120(a)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2120(b)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2120(c)
(d)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2120(d)
(e)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2120(e)
(f)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2120(f) 锇。

Section § 22121

Explanation

本节将“质量标记”定义为物品上任何表明其构成材料或材料质量的标签或标记。具体而言,它指的是物品中铂、铱、钯、钌、铑或锇等元素的含量或纯度。

“质量标记”是指任何描述、识别或提及,或出现、看似或意图表明、描述、识别或提及任何物品中铂、铱、钯、钌、铑或锇的部分或全部存在、其质量、其百分比、其纯度或其含量的标记。

Section § 2212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物品只能有一个质量标记,并且这个标记必须放在物品上的一个位置。这个标记需要易于阅读、清晰、显眼,除非本条文另有规定。

任何物品不得施加超过一个质量标记,且该质量标记应仅施加于该物品的一个位置,除非本条文另有明确许可。每个质量标记均应清晰可辨、明确无误。

Section § 2212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意味着,如果你有一个像手表或时钟这样的物品,它既有内部零件(比如齿轮和机芯),也有外部外壳(比如表盘和表带),那么物品上的任何质量标签或标志只指外部外壳,而不指内部的部件。

Section § 2212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珠宝或金属物品的某些小型特定部件,例如弹簧或螺丝,不受质量标记的约束。质量标记通常是表明金属质量或纯度的标志,但它们不适用于这些特定部件。

Section § 2212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按照规定在珠宝上使用质量标记,则不必包括针舌或衬衫饰扣背面等小部件,只要这些部件所用黄金的质量与珠宝其余部分的黄金质量相同。

如果质量标记是依照第22128条(e)款的规定施加于物品的,则不适用于针舌、连接件、扣件、翻领纽扣背面及其连接柱、领巾别针杆、帽针插座、衬衫饰扣背面、马甲纽扣背面以及任何螺丝背面,但前提是此类部件所用黄金的质量与物品其余部分所用黄金的质量相同。

Section § 2212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你在产品上标注质量标志,你还必须加上一个在美国正式注册或至少已申请的商标。如果你是制造商,将产品销售给从事类似商品销售业务的经销商,则可以使用该经销商的注册商标。此外,你可以在产品上添加数字来识别产品的设计或图案,只要这些数字明确不属于质量标志,并且不会以任何方式误导他人。

如果质量标志印刷、盖印或烙印在任何物品本身上,则施加该标志的人还应根据美国法律施加已正式向其申请或注册的商标。
如果施加该质量标志的人是该物品的制造商,并且已将该物品出售或签订合同出售给经常从事买卖类似物品业务的批发商、批发或零售经销商,则如果根据美国法律已正式注册给该批发商、批发或零售经销商的商标施加在该物品上,本条应被视为已遵守。
物品的制造商除了本文明确要求的标志外,还可以在物品上标记旨在识别该物品或该物品中使用的设计或图案的数字,前提是这些数字不显示或不声称是质量标志的一部分,并且不旨在误导或欺骗任何人使其相信它们是质量标志的一部分。

Section § 22127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当列出物品中金属部件的数量或百分比时,必须按重量计量,而不是按体积、厚度或任何其他方法。

Section § 22128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详细说明了铂金和某些其他金属制成的物品如何施加质量标记。如果一件物品几乎全是铂金,只含有少量铱或钯等其他金属,则在特定条件下可以标记为“铂金”。这些其他金属的含量也必须在物品上标明。如果物品中纯铂金的含量不足一半,则只能显示占主导地位的其他金属的名称,而不能标记“铂金”。对于铂金和黄金混合制成的物品,必须遵守关于克拉印记和铂金含量的特定规则。最后,外观类似铂金的物品,若要标记为“铂金”,则必须实际含有高比例的纯铂金。

任何物品不得施加质量标记,除非符合本节的以下规定: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2128(a) 未使用焊料的物品,其铂、铱、钯、钌、铑或锇的含量至少为千分之985;如果使用焊料,则上述金属的含量至少为千分之950,可标记为“铂金”;但前提是,上述除纯铂金以外的其他金属的总量不得超过整个物品总含量的千分之50。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2128(b) 未使用焊料的物品,其铂、铱、钯、钌或锇的含量至少为千分之985;如果使用焊料,则上述金属的含量至少为千分之950;并且,该物品至少有千分之750是纯铂金,可标记为“铂金”;但前提是,在“铂金”标记之前,必须标记铱、钯、钌、铑或锇中任何一种占主导地位的金属的名称或缩写;并且,该占主导地位的其他金属必须超过整个物品总含量的千分之50。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2128(c) 未使用焊料的物品,其铂、铱、钯、钌、铑或锇的含量至少为千分之985;如果使用焊料,则上述金属的含量至少为千分之950;但前提是,该物品超过千分之500的部分是纯铂金,可标记“铂金”字样;但前提是,该字样之前必须紧跟一个以千分数表示的小数,显示整个物品的铂金含量;并且,该“铂金”标记之后必须紧跟此处允许的以下一种或多种金属的名称或缩写,即:铱、钯、钌、铑或锇,这些金属在物品中的含量可能超过整个物品总含量的千分之50。然而,除铂金以外的其他金属的名称,每个名称之前都必须紧跟一个以千分数表示的小数,显示该其他金属在整个物品中所占的比例,例如:600 plat.,350 pall.,或500 plat.,200 pall.,150 ruth.,100 rhod。
(d)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2128(d) 物品由以下金属的千分之950组成:铂、铱、钯、钌、铑或锇,且整个物品中纯铂金的含量少于千分之500,可标记该物品中占主导地位的铱、钯、钌、铑或锇的名称,但绝不能标记“铂金”;但前提是,如此标记的除铂金以外的其他金属的含量,必须以千分数小数形式标记;并且,如此使用的除铂金以外的其他金属的名称必须完整拼写,不受本条任何其他相反规定的限制。
(e)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2128(e) 由铂金和黄金组成,外观、呈现或声称是铂金的物品,可标记克拉印记和铂金印记;但前提是:
1. 该物品中的铂金应至少为千分之985的纯铂金;并且
2. 该物品中黄金的纯度应由该黄金的克拉印记正确描述;并且
3. 该物品中铂金的重量百分比不得低于物品总重量的5%。
标记应如此施加:克拉印记应紧接在铂金印记之前,例如,“14 K & Plat.”,“18 K & Plat.”,视情况而定。如果铂金百分比超过5%,质量标记还可以包括铂金百分比的声明,例如,“18 K & 1/10 Plat.”,或“14 K & 1/8 Plat.”,或视情况而定。
(f)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2128(f) 由铂金和任何其他不类似、不呈现或不声称是铂金的材料或金属组成的物品,可标记“铂金”字样;但前提是,该物品中所有类似、呈现或声称是铂金,或合理地声称被该质量标记描述为铂金的部分,应至少为千分之985的纯铂金。

Section § 2212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对某些金属使用特定的缩写,例如铂、铱、钯、钌、铑和锇,除非在其他地方有明确的例外规定。你可以使用它们的完整名称或缩写形式,如“plat.”、“irid.”、“pall.”、“ruth.”、“rhod.”和“osmi.”。

缩写。凡本条规定,且除非第22128条 (d) 款另有明确规定: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2129(a) “platinum”一词可完整拼写或使用缩写“plat.”。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2129(b) “iridium”一词可完整拼写或使用缩写“irid.”。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2129(c) “palladium”一词可完整拼写或使用缩写“pall.”。
(d)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2129(d) “ruthenium”一词可完整拼写或使用缩写“ruth.”。
(e)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2129(e) “rhodium”一词可完整拼写或使用缩写“rhod.”;以及
(f)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2129(f) “osmium”一词可完整拼写或使用缩写“osmi.”。

Section § 22130

Explanation
如果出现与执行本条规定相关的法律案件,你可以使用美国财政部化验室出具的证书作为证据。这个证书可以显示物品的重量或质量等信息,并且它将被视为案件的初步证据。

Section § 2213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有关于违反本条文规定的案件,出示带有错误标记的物品,就足以作为证据,假定该物品是在这些规定生效后制造的。

Section § 2213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销售或持有任何带有不符合法律标准的质量标记的物品都是犯罪。但是,如果你面临指控,你可以通过证明该物品在制造后六个月内旨在出口到美国境外来为自己辩护,无论是因为它被运往另一个国家销售,还是以相同的意图交付给出口商。

任何人或任何人的高级职员、董事、雇员或代理人,凡制造、销售、要约销售、处置或持有(意图销售或处置)任何带有不符合本条所有规定的质量标记的物品,或缺少本条规定要求的任何标记的物品,均犯有轻罪。
在本条项下的任何起诉中,被告可提出抗辩,证明该物品的制造和标记是为了并意图从美国出口,且该物品在制造之日起六个月内已实际从美国出口到外国,并真诚意图在该国销售且不被再进口;或该物品在制造之日起六个月内已交付给其唯一惯常业务是从美国出口此类物品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