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2435.7(a) 立法机关特此认定,本节规定的地方政府机构回收购物车需要统一的全州范围的监管,并构成全州关注的事项,应仅受本节管辖。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2435.7(b) 按照第 22435.1 节规定附有标识的购物车可由市、县或市县扣押,但须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1)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2435.7(b)(1) 购物车位于零售场所的营业场所或停车场区域之外。位于多店综合体或购物中心的零售场所的停车场区域应包括该综合体或中心使用的整个停车场区域。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2435.7(b)(2) 除 (i) 款另有规定外,购物车在购物车所有人或其代理人收到市、县或市县关于购物车被发现及其位置的实际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未被取回。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2435.7(c) 在购物车位置将妨碍紧急服务的情况下,市、县或市县有权立即从公共或私人财产中回收购物车。
(d)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2435.7(d) 任何根据 (b) 款和 (c) 款授予的权力扣押购物车的市、县或市县,有权收回提供此服务的实际成本。
(e)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2435.7(e) 任何由市、县或市县根据 (b) 款和 (c) 款扣押的购物车,应存放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地点:
(1)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2435.7(e)(1) 对购物车所有人而言合理便利。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2435.7(e)(2) 每个工作日至少营业六小时。
(f)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2435.7(f) 市、县或市县可对购物车所有人处以罚款,金额不超过五十美元 ($50),用于在特定六个月期间内,每次超过三次未能按照本节规定取回购物车的违规行为。一次违规行为包括在一天内根据本节扣押的所有购物车。
(g)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2435.7(g) 任何购物车在购物车所有人收到违规通知之日起 30 天内未从市、县或市县取回的,可由持有购物车的实体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
(h)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2435.7(h) 本节不应使 1996 年 6 月 30 日之前,市、县或市县与个人或商业实体之间为回收或扣押购物车而签订的任何合同失效。
(i)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2435.7(i) 尽管有 (b) 款第 (2) 项的规定,市、县或市县可扣押符合 (b) 款第 (1) 项规定的其他标准的购物车,而无需遵守三天提前通知要求,但须满足以下条件:
(1)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2435.7(i)(1) 购物车所有人或其代理人在扣押后 24 小时内收到实际通知,且该通知告知所有人或其代理人可认领购物车的地点。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2435.7(i)(2) 任何如此扣押的购物车应存放在符合 (e) 款规定的地点。
(3)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2435.7(i)(3) 购物车所有人或其代理人根据第 (1) 项规定在收到实际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取回的任何购物车,应免费释放并交还给所有人或代理人,包括免除根据 (d) 款或 (f) 款原本适用的任何扣押和保管费或罚款。在三个工作日内取回的任何购物车不应被视为 (f) 款所指的一次违规行为。
(4)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2435.7(i)(4) 购物车所有人或其代理人根据第 (1) 项规定在收到实际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未取回的任何购物车,应自通知之日起第四个工作日开始,适用根据 (d) 款或 (f) 款征收的任何适用费用或罚款。
(5)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2435.7(i)(5) 购物车所有人或其代理人根据第 (1) 项规定在收到实际通知之日起 30 天内未取回的任何购物车,可根据 (g) 款出售或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