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0029(a) 特许经营人应在向另一个人出售、转让或转移特许经营权、特许经营业务的全部或绝大部分资产,或特许经营业务的控股或非控股权益之前,通知特许人其打算出售、转移或转让该特许经营权、特许经营业务的全部或绝大部分资产,或特许经营业务的控股或非控股权益。该通知应采用书面形式,通过商业快递或挂号信送达特许人,并应包括以下所有内容:
(1)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0029(a)(1) 拟议受让人的姓名和地址。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0029(a)(2) 所有与特许经营权、特许经营业务资产或特许经营业务权益的出售、转让或转移相关的协议副本。
(3)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0029(a)(3) 拟议受让人成为继任特许经营人的批准申请。如果特许人通常用于审查潜在新特许经营人的所有表格、财务披露和相关信息可随时提供给现有特许经营人,则申请应包括这些内容。如果表格无法随时获得,特许经营人应提出请求,特许人应在15个日历日内通过商业快递或挂号信将表格送达特许经营人。在收到拟议受让人的申请后,特许人应尽快书面通知特许经营人和拟议受让人完成转让申请所需的任何额外信息或文件。如果特许经营人在通知特许人其打算出售、转让或转移特许经营权、特许经营业务资产或特许经营业务的控股或非控股权益时,特许人当时批准新特许经营人或续约特许经营人的现有标准无法随时提供给特许经营人,则特许人应在15个日历日内将这些标准告知特许经营人。
(b)Copy 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0029(b)
(1)Copy 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0029(b)(1) 特许人应在收到根据(a)款要求的所有必要信息和文件后60天内,或根据特许人和特许经营人之间的书面协议规定,通知特许经营人对拟议出售、转让或转移的批准或不批准。该通知应采用书面形式,并通过商业快递或挂号信送达特许经营人。拟议的出售、转让或转移应被视为已获批准,除非特许人按照本款规定的方式不予批准。如果拟议的出售、转让或转移未获批准,特许人应在不批准通知中附上一份说明,阐明不批准的理由。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0029(b)(2) 在任何以特许人根据本款不批准出售、转让或转移为争议焦点的诉讼中,特许人决定的合理性应是一个事实问题,需要考虑所有现有情况。就本款而言,事实认定者可以是特许经营协议中指定的仲裁员,且该仲裁员符合第20040条的要求。当转让批准或不批准的合理性可以作为法律问题裁决时,本款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应禁止简易判决。
(3)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0029(b)(3) 本节不要求特许人行使合同规定的优先购买权。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0029(c) 本节不禁止特许人在收到拟议购买人购买特许经营权、资产或权益的真实要约后,行使合同规定的优先购买权来购买特许经营权、特许经营业务的全部或绝大部分资产,或特许经营业务的控股或非控股权益。任何行使合同规定的优先购买权的特许人应向卖方提供至少等于真实要约中价值的付款。
(d)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0029(d) 就本节而言,“特许经营业务”应包括作为特许经营协议一方的法律实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