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非本章另有规定,任何特许人不得在特许经营期满前终止特许经营,除非有正当理由。除第20021条另有规定外,正当理由应仅限于被特许人在收到至少提前60天的终止通知以及一个合理的补救机会(该机会自不合规通知之日起不得少于60天)后,未能实质性遵守特许经营协议对其施加的合法要求。行使补救权的期限不得超过75天,除非特许人和被特许人之间有单独协议延长该期限。
特许经营关系终止
Section § 20020
通常来说,授予特许经营权的公司(特许人)不能在约定时间前终止与被特许人的协议,除非有充分的理由。通常,“充分理由”是指被特许人没有遵守协议中的重要规定。在终止协议之前,特许人必须至少提前60天通知被特许人,并给予他们一个公平的机会(至少60天)来纠正问题。如果双方同意,这个纠正问题的期限可以延长到75天或更长时间。
特许人权利 特许经营终止 正当理由
Section § 20021
这项法律规定了特许人可以立即终止特许经营权而无需给予特许经营商改正机会的情况。这些情况包括特许经营商破产、放弃业务、同意终止、对特许经营权进行虚假陈述、违反法律,或屡次未能满足特许经营要求。其他原因还包括政府查封业务、刑事定罪、未支付所需费用、对公共安全构成风险,或机动燃料特许经营法下的特定条件。
如果在特许经营权有效期内,发生以下任何与特许经营权相关的事件,则立即发出终止通知,且不给予补救机会,应被视为合理: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0021(a) 特许经营商或与特许经营权相关的业务已成为破产救济令的对象,经司法认定为无力偿债,其全部或大部分资产已转让给任何债权人或为其利益,或者特许经营商承认其无力按期偿还债务;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0021(b) 特许经营商在特许经营协议条款要求其经营业务的连续五天内未能经营业务,或在任何较短期限后,根据事实和情况,特许人有理由认定特许经营商无意继续经营特许经营业务,从而放弃特许经营权,除非该未能经营是由于火灾、洪水、地震或其他超出特许经营商控制范围的类似原因造成的;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0021(c) 特许人和特许经营商书面同意终止特许经营权;
(d)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0021(d) 特许经营商在获取特许经营业务方面作出任何重大虚假陈述,或特许经营商从事的行为对特许经营业务或系统的运营和声誉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e)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0021(e) 特许经营商在收到不合规通知后10天内,未能遵守任何联邦、州或地方法律或法规,包括但不限于适用于特许经营业务运营的所有健康、安全、建筑和劳动法律或法规;
(f)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0021(f) 特许经营商在根据第20020节纠正任何违规行为后,再次从事相同的违规行为,无论该违规行为在收到通知后是否已纠正;
(g)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0021(g) 特许经营商反复未能遵守特许经营权的一项或多项要求,无论在收到通知后是否已纠正;
(h)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0021(h) 特许经营业务或特许经营场所被政府官员在履行职责时查封、接管或止赎,或被债权人、留置权人或出租人查封、接管或止赎,前提是对特许经营商的最终判决在30天内仍未履行(除非已提交暂缓执行令或其他上诉保证金);或已对特许经营协议授予的许可或特许经营业务中使用的任何财产进行强制执行,且该强制执行在查封后五天内未解除;
(i)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0021(i) 特许经营商被判犯有重罪或任何其他与特许经营业务运营相关的刑事不当行为;
(j)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0021(j) 特许经营商在收到书面通知告知其特许经营费或其他应付给特许人或其关联公司的款项逾期后五天内未能支付;或
(k)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0021(k) 特许人合理认定特许经营商继续经营特许经营业务将对公共健康或安全造成迫在眉睫的危险。
(l)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0021(l) 如果特许经营协议明确允许在此类情况下终止,则由特许经营商或其关联公司在同一营业场所经营的、受《石油营销实践法》(15 U.S.C. Secs. 2801至2807,含)条款管辖的单独机动燃料特许经营权被合法终止或不予续期,前提是两个特许经营权均由同一特许人或其关联公司授予。“关联公司”应具有《公司法》第31005.5节(k)款所规定的含义。
特许经营终止 立即通知 破产
Section § 20022
通常,当特许经营合法终止或不续约时,特许人必须以原价减去折旧后的价格,从特许经营商那里回购某些物品。这些物品包括存货、用品、设备、固定装置和家具,前提是它们是根据协议购买的,并且仍由特许经营商持有。但是,特许人无需购买个性化或不必要的物品,特许经营商没有明确所有权的物品,或在特许经营正式结束前已出售的物品。如果特许经营商拒绝了真诚的续约要约,如果他们保留对其主要经营场所的控制权,如果特许人完全退出市场,或者如果双方同意终止特许经营,则此购买要求不适用。此外,特许人可以扣除特许经营商欠他们的任何款项,前提是双方就债务达成一致或有法律裁决支持该扣除。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0022(a) 除本条另有规定外,在特许经营商合法终止或不续约时,特许人应向特许经营商购买所有存货、用品、设备、固定装置和家具,这些物品是特许经营商根据特许经营协议或任何附属或附带协议向特许人或其认可的供应商和来源购买或支付的,并且在终止或不续约通知时,由特许经营商占有或在特许经营业务中使用的,购买价格为支付价格减去折旧后的价值。特许人有权获得根据本条从特许经营商处购买的所有物品的清晰所有权和占有权。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0022(b) 本条不要求特许人购买任何个性化物品、未合理要求根据特许经营协议或任何附属或附带协议进行特许经营业务运营的存货、用品、设备、固定装置或家具,或者特许经营商在特许经营业务停止运营时,无法合法地或不向特许人授予清晰所有权和占有权,即使特许人已向特许经营商支付了该等存货、用品、设备、固定装置或家具的款项。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0022(c) 当特许经营商拒绝了特许人真诚的续约要约时,本条不适用。
(d)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0022(d) 如果特许人未阻止特许经营商保留对特许经营业务主要经营场所的控制权,本条不适用。
(e)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0022(e) 本条不适用于因特许人公开宣布且非歧视性地决定完全退出特许经营所在的相关地理市场区域内的所有特许经营活动而导致的任何特许经营终止或不续约。就本条而言,“相关地理市场区域”应与第 (20999) 条中的含义相同。
(f)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0022(f) 如果特许人和特许经营商书面一致同意终止或不续约特许经营,本条不适用。
(g)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0022(g) 本条不适用于特许经营商在终止或不续约通知日期与特许经营商根据终止或不续约停止运营特许经营业务之间出售的任何存货、用品、设备、固定装置或家具。
(h)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0022(h) 在特许经营终止或不续约时,特许人可以从根据本条欠特许经营商的款项中抵销特许经营商欠特许人的任何款项,但前提是特许经营商同意所欠金额,或特许人已获得任何所欠金额的最终裁决。
特许经营终止 特许经营不续约 回购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