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中使用的“特许经营”指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之间订立的明示或默示的、口头或书面的合同或协议,通过该合同或协议: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0001(a) 特许经营商被授予从事以下业务的权利:根据一项在很大程度上由特许人规定的营销计划或系统,提供、销售或分销商品或服务;并且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0001(b) 特许经营商根据该计划或系统进行的业务运营与特许人的商标、服务标志、商号、标识、广告或其他指定特许人或其关联公司的商业标志实质性关联;并且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0001(c) 特许经营商被要求直接或间接地支付特许经营费。
(d)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0001(d) “特许经营”不包括以下任何一项:
(1)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0001(d)(1) 受《石油营销实践法》(P.L. 95-297)管辖的任何特许经营。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0001(d)(2) 在综合商品零售机构内或与之相关的租赁部门、许可或特许经营,其中租赁部门、被许可人或特许经营人对零售机构的整体商业运营而言是附带和辅助性的。如果租赁部门、许可或特许经营人的销售额低于该机构总销售额的10%,则其销售额对零售机构的整体商业运营而言是附带和辅助性的。
(3)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0001(d)(3) 由独立零售商以合作方式运营并为其服务的非营利组织,该组织主要向其成员零售商批发商品和服务,并且符合以下所有条件: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0001(d)(3)(A) 每个成员的控制权和所有权基本平等。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0001(d)(3)(B) 会员资格仅限于将使用该组织提供的服务的人。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0001(d)(3)(C) 所有权转让被禁止或受限制。
(D)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0001(d)(3)(D) 资本投资不获得回报。
(E)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0001(d)(3)(E) 基本平等的利益根据对该组织的惠顾程度分配给成员。
(F)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0001(d)(3)(F) 除非成员直接承担或授权,否则成员不对组织的债务承担个人责任。
(G)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0001(d)(3)(G) 该组织的服务主要供成员使用。
(H)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0001(d)(3)(H) 每个成员和潜在成员都获得一份符合《公司法典》第31111条规定的发行说明书。
(I)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0001(d)(3)(I) 该组织的任何收入、收益或利润均不支付给任何营利性实体,除非是为必要的商品和服务支付的公平交易款项,并且成员不被要求从任何指定的营利性实体购买商品或服务。
(J)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0001(d)(3)(J) 如果该组织欺诈性地诱导原告加入,该非营利组织可根据《民法典》第3343.7条提起撤销或损害赔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