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0000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本法律的名称为《加利福尼亚特许经营关系法案》。

Section § 20001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加利福尼亚州法律中“特许经营”的含义。特许经营是指特许经营商获得权利,可以利用特许人的营销计划销售商品或服务,并且其业务与特许人的品牌标志或符号紧密关联的交易。特许经营商还必须支付特许经营费。然而,此定义排除了某些情况:受特定联邦石油法管辖的特许经营、零售店内某些租赁或许可安排,以及由零售商以合作方式运营的特定非营利组织。这些非营利组织在所有权、会员资格、收入分配和责任方面有严格规定。

本章中使用的“特许经营”指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之间订立的明示或默示的、口头或书面的合同或协议,通过该合同或协议: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0001(a) 特许经营商被授予从事以下业务的权利:根据一项在很大程度上由特许人规定的营销计划或系统,提供、销售或分销商品或服务;并且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0001(b) 特许经营商根据该计划或系统进行的业务运营与特许人的商标、服务标志、商号、标识、广告或其他指定特许人或其关联公司的商业标志实质性关联;并且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0001(c) 特许经营商被要求直接或间接地支付特许经营费。
(d)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0001(d) “特许经营”不包括以下任何一项:
(1)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0001(d)(1) 受《石油营销实践法》(P.L. 95-297)管辖的任何特许经营。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0001(d)(2) 在综合商品零售机构内或与之相关的租赁部门、许可或特许经营,其中租赁部门、被许可人或特许经营人对零售机构的整体商业运营而言是附带和辅助性的。如果租赁部门、许可或特许经营人的销售额低于该机构总销售额的10%,则其销售额对零售机构的整体商业运营而言是附带和辅助性的。
(3)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0001(d)(3) 由独立零售商以合作方式运营并为其服务的非营利组织,该组织主要向其成员零售商批发商品和服务,并且符合以下所有条件: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0001(d)(3)(A) 每个成员的控制权和所有权基本平等。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0001(d)(3)(B) 会员资格仅限于将使用该组织提供的服务的人。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0001(d)(3)(C) 所有权转让被禁止或受限制。
(D)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0001(d)(3)(D) 资本投资不获得回报。
(E)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0001(d)(3)(E) 基本平等的利益根据对该组织的惠顾程度分配给成员。
(F)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0001(d)(3)(F) 除非成员直接承担或授权,否则成员不对组织的债务承担个人责任。
(G)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0001(d)(3)(G) 该组织的服务主要供成员使用。
(H)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0001(d)(3)(H) 每个成员和潜在成员都获得一份符合《公司法典》第31111条规定的发行说明书。
(I)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0001(d)(3)(I) 该组织的任何收入、收益或利润均不支付给任何营利性实体,除非是为必要的商品和服务支付的公平交易款项,并且成员不被要求从任何指定的营利性实体购买商品或服务。
(J)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0001(d)(3)(J) 如果该组织欺诈性地诱导原告加入,该非营利组织可根据《民法典》第3343.7条提起撤销或损害赔偿诉讼。

Section § 2000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将“加盟商”定义为根据特许经营协议获得经营某项业务权利的个人或实体。

Section § 20003

Explanation

本节简单地定义了“特许人”这个术语,指的是授予特许经营权的人。

“特许人”是指授予或已授予特许经营权的人。

Section § 20004

Explanation

“区域特许经营”是一种合同,特许人通过该合同允许分特许人出售或协调特许经营权的销售并收取费用。这意味着分特许人可以代表主要特许人寻找新的加盟商。

“区域特许经营”是指特许人与分特许人之间达成的任何合同或协议,凭此,分特许人被授予权利,为获得该权利而全部或部分支付对价,以特许人的名义或代表特许人出售或协商出售特许经营权。

Section § 20005

Explanation
本法律将“次级特许人”定义为根据特许经营协议获得区域管理权的人。

Section § 20006

Explanation

在本法律中,每当使用“特许经营”一词时,它也包括“区域特许经营”,这意味着适用于特许经营的任何协议或法律也适用于区域特许经营。

“特许经营”包括“区域特许经营”。

Section § 2000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定义了什么是“特许经营费”,指的是受许人根据特许经营协议开办或经营业务所支付的任何费用,包括商品和服务的费用。然而,某些支付不被视为特许经营费。这些例外包括:以真实批发价购买商品,且没有过多的购买义务;合理的信用卡服务费;交易印花费用;每年不超过100美元的小额特许经营费;以及每年支付不超过1000美元用于必要的商业固定装置或设备,前提是这不超过市场成本。

Section § 20008

Explanation

本节将“人”定义为不仅包括个人,还包括各种实体,例如公司、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合资企业、协会、股份公司、信托和非法人组织。

“人”指个人、公司、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合资企业、协会、股份公司、信托或非法人组织。

Section § 20009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阐明,金融保护和创新专员发布的指南和意见有助于判断某项协议是否属于“特许经营”。这些指南被视为“特许经营”定义的初步证据。但是,如果您主张某项内容因豁免或例外而不属于特许经营,则需要由您来证明。

Section § 20010

Explanation
本法规定,任何要求某人放弃其在本特定法律下享有的法律权利的协议,均自动无效并违反公共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