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特许人不得拒绝续约特许经营权,除非该特许人向特许经营商提供至少180天的事先书面通知,告知其不续约的意图;并且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0025(a) 在特许经营权到期前的180天内,特许人允许特许经营商将其业务出售给符合特许人当时授予新特许经营权要求的购买者,或者如果特许人当时没有授予大量新特许经营权,则出售给符合当时授予续约特许经营权要求的购买者;或者
(b)Copy 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0025(b)
(1)Copy 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0025(b)(1) 拒绝续约并非旨在将特许经营商的营业场所转变为由特许人的雇员或代理人自行经营,但本款中的任何规定均不得禁止特许人行使优先购买特许经营商业务的权利;并且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0025(b)(2) 特许经营权到期后,特许人同意不寻求执行未续约特许经营商的任何不与特许人或特许人的其他特许经营商竞争的约定;或者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0025(c) 终止将根据第20020或20021条被允许;或者
(d)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0025(d) 特许经营商和特许人同意不续约特许经营权;或者
(e)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0025(e) 特许人停止通过特许经营方式在特许经营商所服务的地理市场中分销其产品或服务,但前提是:
(1)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0025(e)(1) 特许经营权到期后,特许人同意不寻求执行未续约特许经营商的任何不与特许人或特许人的其他特许经营商竞争的约定;并且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0025(e)(2) 未续约并非旨在将特许经营商根据特许经营协议经营的业务转变为由特许人的雇员或代理人自行经营;并且
(3)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0025(e)(3) 如果特许人决定出售、转让或让与其在根据本款未续约其特许经营协议的特许经营商所占用的营销场所中的权益: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0025(e)(3)(A) 特许人,在发出通知后的180天内,向该特许经营商提供至少30天有效期的真实要约的优先购买权,该要约由他人提出购买特许人在此类场所中的权益;或者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0025(e)(3)(B) 在特许人将其在一个或多个其他受控营销场所中的权益出售、转让或让与给另一人的情况下,该另一人真诚地向特许经营商提供一份特许经营权,其条款和条件与该另一人目前向其他特许经营商提供的基本相同;或者
(f)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0025(f) 特许人与特许经营商未能就特许经营协议的条款和条件的变更或补充达成一致,如果此类变更或补充将导致特许经营协议以特许人当时通常授予续约特许经营权的基本相同条款和条件续约,或者如果特许人当时没有授予大量续约特许经营权,则以特许人当时通常授予原始特许经营权的条款和条件续约。特许人可以书面通知特许经营商一个日期,该日期距通知日期至少30天,特许经营商应在该日期或之前书面接受续约特许经营权的条款和条件的拟议书面协议。此类通知,如果在特许经营期结束前不少于180天发出,可以声明,如果特许经营商未能接受,则该通知应被视为在特许经营期结束时不续约的意向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