拳击、摔跤和武术管辖权、许可和豁免
Section § 18640
这项法律赋予一个特定委员会独家权力,负责监督州内所有职业和业余拳击、自由搏击以及全面接触式武术赛事,包括综合格斗。任何赛事在举行前都必须获得该委员会的批准。此外,任何想要推广或参与这类赛事的人都必须获得许可,并遵守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规则。
Section § 18640.5
这项法律要求拳击委员会向拳击界人士征集意见,以寻找方法帮助更多持有执照的拳击手参加加州的大型锦标赛。他们正在寻求涉及私人行动、公私合作以及地方和州机构努力的建议。推广人、赛事场馆等利益相关者将参与讨论。委员会必须确保拳击手的安全不受影响,并且所有相关费用都必须使用现有资源。
Section § 18641
这项法律规定,委员会可以向参与职业或业余拳击赛事的俱乐部和个人(例如裁判员和评判员)颁发许可证。如果没有委员会颁发的相应许可证,俱乐部和个人都不能合法地组织或参与此类拳击赛事。
Section § 18642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你想在加利福尼亚州参与职业或业余拳击或武术比赛,例如作为一名格斗士、预订代理人、经理人、训练员,或担任“首席副手”或“副手”等特定角色,你需要获得委员会的许可。没有这个许可,你不能合法地参与或担任这些角色。
Section § 18642.5
这项法律要求职业拳击手或武术格斗士在获得执照前,必须证明他们有能力参赛。如果格斗士获得执照后,其能力受到质疑,则必须根据委员会的规定重新核查其执照。委员会在格斗士首次申请时,可以接受各种证据来证明其能力,但所有评估都必须记录在委员会批准的表格上,并保存在格斗士的档案中。这些评估在完成后的120天内,可用于批准比赛。
Section § 18645
本节规定在州体育委员会下设立一个医疗和安全标准咨询委员会。该委员会由六名执业医生组成,其中一名是神经病学专家。他们的职责是研究并提出拳击和武术等运动的安全和医疗标准。委员会有权任命这些医生,他们的任期最长为四年,并且至少一半的成员需要出席才能召开会议。
Section § 18645.1
这项法律规定,委员会必须为那些根据血液检测结果丙型肝炎呈阳性的申请人或现有执照持有人设立一个审查程序。委员会可以向一个专门的咨询委员会寻求建议,以协助制定这些程序。只要他们通过了这项审查程序并获得批准,丙型肝炎检测呈阳性并不会自动取消他们参加比赛或对抗赛等活动的资格。
Section § 18646
这项法律涵盖了加利福尼亚州的业余拳击、摔跤和武术比赛。它允许一个委员会授权非营利团体管理这些赛事,前提是这些团体必须达到高标准的安全性与公平性。每位参赛者都必须通过体格检查,并且比赛期间必须有医生在场。举办赛事的组织必须为参赛者提供医疗保险,并在赛事结束后90天内提交财务报告。委员会可以派代表到场监督,确保规则得到遵守,如果未能达到标准,委员会可以撤销授权。
Section § 18649
本条规定,加州获得许可的拳击手或武术格斗选手使用药物、酒精、兴奋剂或《世界反兴奋剂守则》列出的任何禁用物质是违法的。委员会可在必要时决定豁免。他们可以随时对运动员进行检测,以确保没有使用禁用物质。检测包括在监督下采集血液或尿液样本。如果发现禁用物质,运动员将面临处罚。
Section § 18653
在加州,如果你想训练职业拳击手、自由搏击手或武术运动员,你需要获得委员会的许可。教练还必须至少有五年搏击运动的经验。只有获得许可的教练才能向委员会建议运动员是否已准备好参加他们的第一场业余综合格斗比赛,或者是否适合转为职业选手。除非获得委员会的特别许可,教练通常需要在比赛期间站在参赛者的角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