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8760

Explanation

本法律阐明,“拳击”一词也包括自由搏击和武术,但指出某些特定条款和规定不适用于自由搏击和武术。

除非本条另有规定,本章所称“拳击”包括“自由搏击”和“武术”。第 (18720) 条、第 (18721) 条、第 (18723) 条、第 (18725) 条、第 (18728) 条、第 (18755) 条和第 (18756) 条,以及第 (15) 条(从第 (18870) 条开始)不适用于自由搏击和武术。

Section § 18761

Explanation

职业拳击的规则也适用于自由搏击和武术,除非委员会的规定明确说明不适用。

委员会关于职业拳击的规章制度应适用于自由搏击和武术,除非委员会的规章另有明确排除规定。

Section § 1876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一个委员会负责制定规则来管理自由搏击和武术,并需遵循特定条款中的另一套规则。

委员会应当通过规章制度,根据第 (Section 18640) 条对自由搏击和武术进行管理。

Section § 18765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委员会负责制定自由搏击和武术比赛的规则,包括比赛时长、体重级别以及参赛者如何比赛。他们必须确保所有比赛公平且符合体育道德。此外,参赛者必须穿戴经批准的防护装备。

委员会应通过规章制度,规定职业和业余自由搏击及武术比赛的长度和持续时间、体重分级、参赛者进行此类比赛的方式,以及确保比赛公平、符合体育道德和科学性的进一步保障措施和条件。
除非每位参赛者使用经委员会批准的防护装备,否则不得举行任何比赛。

Section § 18766

Explanation
如果你未满18岁并参加业余自由搏击或武术比赛,你必须佩戴经监管委员会批准的防护头盔。

Section § 18767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本章的规则不涵盖轻量级和非接触式自由搏击和武术,也不涵盖与这些活动相关的学校和教学。

本章不适用于轻量级和非接触式自由搏击和武术,以及自由搏击和武术的教学和学校。

Section § 1876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委员会不能作为搏击比赛的批准机构,也就是说,它不授予拳手或赛事头衔。相反,专业和业余的自由搏击和武术协会负责处理此事,只要它们在加利福尼亚州运作时遵守委员会的规定。

委员会不得作为批准机构运作,也不得授予拳手或个别赛事头衔。此职能应由此类在地方、全州、区域、国家或国际层面运作的专业和业余全接触自由搏击和武术协会保留,这些协会在加利福尼亚州运作时,应遵守委员会通过的此类规章制度。

Section § 18769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允许一个委员会设立一个咨询委员会。该委员会的职责是就自由搏击或全接触式武术赛事相关的问题向委员会提供建议。委员会成员必须是加州居民,并且在这些类型的赛事中担任过推广人、拳手、教练、经理或官员。委员会还可以选举自己的负责人。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8769(a) 委员会可以任命一个咨询委员会,就本条的规定向委员会提供建议。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8769(b) 咨询委员会应由居住在加利福尼亚州的人员组成,这些人员在被任命之前曾是公开举办的自由搏击或全接触式武术赛事的推广人、拳手、教练、经理或官员。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8769(c) 咨询委员会可以选举自己的官员。

Section § 1877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设立一个特别委员会,调查针对18岁以下参与者的潘克拉顿(一种武术形式)比赛。该委员会将由三名成员组成,并将调查这些比赛的合法性和安全性,同时考虑可能限制或禁止未成年人参加此类比赛的立法。他们还将探讨必要的安全措施。截至2014年7月1日,委员会必须建议任何立法修改,以更好地监管和监督这些比赛,从而保护年轻参与者。

(a)Copy 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8770(a)
(1)Copy 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8770(a)(1) 委员会应设立一个咨询性潘克拉顿小组委员会,以调查涉及或声称涉及18岁以下人员的潘克拉顿比赛,或小组委员会认为与其足够相似的任何风格的比赛的规则和行为。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8770(a)(2) 潘克拉顿小组委员会应由委员会的三名成员组成。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8770(b) 小组委员会应召开会议并审查以下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8770(b)(1) 总体而言,(a)款所述比赛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8770(b)(2) 是否应制定立法以施加基于年龄的要求或限制,其中可包括禁止参与者参加(a)款所述比赛。
(3)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8770(b)(3) 针对参加(a)款所述比赛的18岁以下人员的适当安全预防措施。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8770(c) 截至2014年7月1日,小组委员会应就任何可能需要制定的立法修改向委员会提出建议,以改进委员会对(a)款所述比赛的监管和监督,从而充分保护参与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