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9215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主任”一词在本特定条文中的用法,特指行政听证办公室主任。

在本条文中,除非另有说明,“主任”指行政听证办公室主任。

Section § 19215.1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如果州外人士持有在加州经营业务的执照并在本州使用该执照,这就如同他们已同意,在有针对他们的纪律处分案件时,法律文书可以代表他们送达给局长。

Section § 19215.2

Explanation
如果您接受加州执照所赋予的利益或权利,您就同意,任何按照本条规定送达给您的法律文书,将被视为如同在加州亲自送达给您一样有效。

Section § 19215.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要正式通知持证人一项指控,必须将指控书副本、抗辩通知以及其他所需声明交给主管或其在萨克拉门托的办公室。法律还提到,每位被送达的持证人需支付2美元的费用。这种送达方式被视为正式通知,但它也必须遵守另一法典条款,即19215.4节的规定。

Section § 19215.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对一名持证专业人士提出指控,局长必须通过挂号信将通知和相关文件寄送至该人士的最后已知地址。如果这些通知和文件是在州外亲自送达给该人士的,则视为与邮寄具有同等效力。

此类送达通知和指控书副本,连同辩护通知和致答辩人的声明,应由局长立即通过挂号信寄送至被许可人由管理局提供的最后已知地址。在本州境外任何地方发现被许可人时,向其专人送达此通知、指控书副本、辩护通知和致答辩人的声明,应等同于此邮寄。

Section § 19215.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如何证明某人已正式收到针对他们的法律投诉通知。如果通知是通过邮件发送的,证明包括局长或授权员工的宣誓书,表明已发送,以及收件人或其代理人签名的回执。宣誓书和回执都必须附在局档案中的原始投诉书上。如果通知是亲自送达但不在本州内,则当地官员的送达回执(表明已完成送达)也必须附在原始投诉书上。

Section § 19215.6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涉及被许可人的程序及其自我辩护机会的时间规定。它确保被许可人在收到指控通知后至少有30天的时间进行回应。此外,任何听证通知必须在听证会前至少20天发出,任何交叉询问请求必须在听证会前至少15天提出。

Section § 19215.7

Explanation
本法律要求主管详细记录其收到的所有法律文件,包括文件送达的确切日期和时间。

Section § 19215.8

Explanation
本节将“非居民”定义为在加州开展业务时(如另一节所述),不居住在加州的人。